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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辞退,该如何维权?
 
◎颖子

  2016年9月,汪晓丽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工作合同,双方约定好实习期为一个月,从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实习期间,汪晓丽表现优异,多次被领导委以重任。谁知,国庆放假期间,汪晓丽被确诊怀孕。之后劳务派遣公司便联合用工单位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汪晓丽辞退。为了证明自己是因为怀孕被辞退,证明用工单位的考核制度是临时编造出来的,汪晓丽将劳务派遣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试用期通过却怀孕

  2016年8月15日,28岁的汪晓丽通过求职网站来到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此前,她做了多年文员,生完第一个孩子在家待了两三年后,便决定重新找份工作,让生活充实起来。

  和用人单位见面后,汪晓丽谈吐得体、工作经验丰富,让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十分满意。作为一家规模颇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公司每天都向一些用人单位输送各方面人才,算是行业内的翘楚,所以对员工的能力要求也很高。经过面试、复试后,汪晓丽被顺利录用,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过了试用期便正式转正。很快,汪晓丽便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零度公司任会议服务员。

  很快,汪晓丽就做得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同事和她相处得都很融洽,领导也多次在例会上表扬她。眼看着一个月的实习期即将过了,汪晓丽信心满满地对家人说:“这份工作我做得很开心,一年之后如果顺利的话,我还愿意留在这儿。”很快,试用期结束了,在此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没有提出什么意见,汪晓丽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试用期一过,刚好是国庆假期,汪晓丽打算好好休息几天,假期结束后再努力工作,争取到年底的时候,能参加公司的升职考试。假期第二天,汪晓丽感觉身体不适,便来到离家最近的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已怀孕一个多月了。

  2016年10月8日,来到公司上班后,汪晓丽第一时间就去找了经理:“虽然我怀孕了,但是份内的工作我一定会努力做好,也会工作到生孩子前。”经理看了看她,沉默着半天没说话,之后打了个电话,对她说:“这样吧,你先出去工作,你的事过会儿再谈。”

  当天下午,劳务派遣公司就给汪晓丽打来了电话,通知她回去参加公司的考核。到了劳务派遣公司后,一位姓杨的经理把她喊进了一间小型会议室内,递给她一张试卷:“当初你来的时候,我们就已经说好了,试用期后会有一个考核,你先把这份试卷做了。”汪晓丽看了看四周,只有她一个人参加考试,便有些着急地说:“我没有收到任何考试的消息,只有我一个人要考试吗?”杨经理不耐烦地摆摆手:“每个人都要参加,这是对员工的一项基本考核,虽然咱们是派遣公司,员工不是直接为我们公司服务,但不管是对你们还是对用工单位,我们都要负责任,考核过了才能正式上岗。当然了,答试卷的考核方式只是其中之一,用工单位那边的评价才是最重要的。”汪晓丽也不敢跟杨经理多争执,只好拿起卷子做了起来。幸好,这些问题她大部分都知道,花了40分钟,她便把试卷做好了。交完试卷后,杨经理也没多说什么,只是让她先回去等消息。

  表现优异却被辞退

  此后,汪晓丽又在零度公司工作了两天,并没有什么异常。哪知道,10月13日,杨经理打来电话通知她过去一下。到了之后,杨经理递给她一份解聘合同,让她去用工单位那边办下交接手续,把门禁卡留下就可以走了。汪晓丽懵了,自己做得好好的,怎么突然就被辞退了,她直觉认为这事是因为怀孕而起,肯定是劳务派遣公司想到自己生孩子后单位会承担各种负担,联合零度公司找机会把她赶走。汪晓丽留了个心眼,悄悄地打开了手机进行录音。

  杨经理语气强硬地说:“之所以辞退你,是根据综合考评来决定的,根据用工单位综合反馈的意见,你没达到他们的要求,所以不能继续留下来。”汪晓丽不服气:“我想问下考核的标准是什么?是我平时工作不到位,还是说那份试卷没有及格?就算开除我,也要给我一个理由吧!”“除了试卷考核,还有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等多方面。”“可是在我入职前,并没有接到过任何考评的通知,如果你对我不满意,大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后,就通知我走人,为什么试用期结束后,还继续让我工作?”

  经理辩解道:“本来这份考核就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可是恰好遇到十一放假,所以才拖延了,但不代表这个考核不算数。当初你来面试的时候,我就再三跟你确认过,你有没有怀孕?你说没有,现在刚过一个月你就怀孕了,这是不是一种欺骗?”汪晓丽生气地说:“我来的时候确实不知道自己怀孕了,虽然我现在有了孩子,但绝不会去影响工作。”杨经理说:“其他话不多说了,考核不通过,我们也没办法,合同只能终止。”

  从劳务派遣公司离开后,汪晓丽并没有去办理离职手续,她愤愤不平地想,如果怀孕就遭辞退,那么女职工谁还敢怀孕。

  之后,汪晓丽跟劳务派遣公司沟通过多次,她一再说自己身体已经稳定,绝对能把工作做好,但劳务派遣公司始终表示汪晓丽的工作性质是定位定岗的,一旦不能达到用工单位要求,也就不能继续留在那里工作,解聘既合理又合法。零度公司那边也表示,他们没有直接和汪晓丽签订合同,既然过不了他们的考核,退回原单位是情理之中的事,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者之间的纠纷,和他们无关。两边都在踢皮球,多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汪晓丽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生育津贴两万元。可经过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仲裁委驳回了汪晓丽的仲裁请求。汪晓丽不服,将劳务派遣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用工单位零度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

  为了搜集更多的证据,汪晓丽每天都在外奔波,她打听到劳务派遣公司从未对员工有过类似的考核,也没有出台具体的考核标准,这些考核只是针对她一个人的。同时,为了证明自己是在试用期结束后才知晓怀孕的,汪晓丽在律师的陪同下,请求医生给自己开了一份诊断书。

  法院判决执行劳动合同

  为证明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表现一直很优秀,汪晓丽找到同事小燕,希望她能为自己作证。一开始,小燕是拒绝的,虽然她和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太大关系,但毕竟在零度公司工作,怕因为此事受到牵连。汪晓丽再三恳求道:“每一个女员工,未来都可能当妈妈,难道当妈妈了就要失去工作机会吗?”最终,小燕在证词中写道:“我和汪晓丽是同事关系,在她实习期间,领导多次在晨会上以及公开场合表扬她工作出色,我和她一起工作一个多月,从未见她出现过迟到、早退以及工作懈怠的情况,这些在公司的考勤表上都可以查到。”

  2016年11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汪晓丽沉着冷静地陈述道:“我于2016年8月15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被派遣到零度公司担任会议服务员,约定好试用期为一个月,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而在此期间,零度会议公司对我的工作表现很是认可。而在知道我怀孕之后,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我参加单独对我一个人进行的考评考试,并以考核未通过为由单方面将我辞退。”

  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听后辩称:“我单位与汪晓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定位定岗的,比如说她担任会议服务员,工作的好坏,并不是由我们说了算,而是由用工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才能评判。之前,我们已经约定好,如果汪晓丽不能达到用工单位的工作需求,合同自然解除。根据用工单位反馈来的意见,汪晓丽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当然不能继续留下来。”对方说完,汪晓丽的代理律师立即追问道:“既然约定好试用期为一个月,如果当事人表现不好,为什么在9月1日至9月30日这一个月内不通知?10月8号汪晓丽继续来到零度公司上班,劳务派遣公司和零度公司均默认了她来上班这一事实,这便代表她已经通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

  随后,零度公司出具了《物业管理部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价办法》和《试用期员工考核评价表》,用这些来佐证汪晓丽没有通过他们的考核。

  针对这些,汪晓丽的代理律师再次进行了反驳:“用工单位提交的《员工试用期考核评价办法》,全篇未出现任何单位名称及签章,如何证明这项制度是该单位的?当事人汪晓丽也明确表示从未见过该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合法性,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应向劳动者公示。很明显,本案中用工单位的这个考核评价办法,在内容及制定程序上与法律规定完全不符,而且,没有证据证明零度公司向汪晓丽进行过关于考核的公示或告知,因此,该办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无效的制度对员工来讲当然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零度会议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称对汪晓丽进行考核,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过考核的标准、依据、后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汪晓丽进行考核评分的具体依据,故该公司认定汪晓丽考核未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汪晓丽约定过试用期考核标准或录用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告知过汪晓丽必须通过用工单位的考核、考核不通过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就以试用期未通过用工单位的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违法。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从事的是劳务派遣业务,但并不意味着把员工派到了用工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转嫁给他人。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履行和汪晓丽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于汪晓丽要求的生育津贴补偿,可以和公司沟通。判决结束后,劳务派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2018年年初,汪晓丽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她生育津贴、补发工资、产检费用等共计6.5万元。

  最终,经双方协商后汪晓丽拿到3.1万元的赔偿金,汪晓丽的维权之路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当事人为化名)

栏目责编: 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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