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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原厅长与贪腐窝案
 
◎郭红敏 孙保山

  副厅长曾嫌工资低不愿升迁

  1965年10月,张黎明出生于浙江浦江,1984年7月他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华东勘测设计院上海分院工作。1991年7月,张黎明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读博士研究生后,到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工作。此后,他先后担任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2001年1月后担任正处级的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广东省水利水电规划研究勘测设计院院长、党委书记,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理事会理事长。

  在广东省水利厅机关和设计院,大家公认张黎明业务能力强,他让所在设计院的营业收入得到显著提升。该设计院2007年收入不到2亿元,3年后已经超过10亿元。这样的人才自然被广东省水利厅领导看好。

  早在2006年底,水利厅领导想让张黎明担任厅机关规划处处长,他不想去,原因很简单,设计院收入高。4年后,一位副厅长将要退休,厅长黄柏青动员张黎明竞选。黄柏青还不是很主动,因为设计院收入高。在厅领导的动员下,张黎明最终参加竞选,并获得成功。由此,他成了全国水利系统从设计院负责人直接提拔为副厅长的“第一人”。

  在提拔担任水利厅副厅长一事上,张黎明对黄柏青非常感激。在设计院的总承包工程上,张黎明按照黄柏青的意图安排施工单位或联合体单位。2008年下半年,省水利厅实施茂名高州灌区BT工程,由省水利厅设计院负责总承包,项目总投资6亿多元,茂名市政府以每年供水收入8000万元偿还,事前黄柏青跟张黎明打过招呼,让他安排点工程给挂靠在水电三局的惠州老板罗某施工。后来,张黎明告诉黄柏青,已经安排了3亿元的工程量给水电三局,其中罗某的公司大概做2亿元的工程量。此外,张黎明还向黄柏青多次行贿。

  2016年5月18日,张黎明因涉嫌行贿罪被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6年8月初,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张黎明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省水利厅多名厅官涉案被查

  张黎明仅是广东省水利厅落马的厅官之一,随着多名“重量级”人物被查,引发广东省水利系统官场震动。

  十八大至今,广东省水利厅包括张黎明在内,已有两名正厅级、三名副厅级领导落马。他们分别是厅长黄柏青,巡视员彭泽英,原副厅长吕英明,广东省水利厅东江流域管理局局长李海燕(副厅级)。

  2013年1月28日,广东省纪委发布通报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吕英明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吕英明落马后,拉开了广东省水利系统反腐大幕。

  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2年查处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西江流域盗采河砂系列案,查出了时任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吕英明、水利水政监察局副局长毛益勇等人充当“保护伞”。

  通报称: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间,时任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的吕英明滥用职权,违法批准某些企业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延期,导致西江河道被严重破坏、国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吕英明还涉嫌收受近2000万元人民币的贿赂,具体受贿情况仍有待调查确认;毛益勇等人明知不法分子在西江流域猖狂盗采河砂,却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查处,导致西江流域河砂被大量盗采,严重危害防洪堤坝安全。负责现场日常监督的广东云浮市水务局副局长陈乃仲、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吴沛雄等人与不法分子勾结,放纵他们在自己的辖区非法采砂。

  此外,广东肇庆市封开县水务局党委书记陈焜荣明知有人在西江河段非法采砂,不仅没有按照职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还协助犯罪分子获取西江河段采砂权,导致116万多立方米的河砂被盗采。2012年12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焜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吕英明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通过帮助他人承包工程、在河砂开采中谋取利益、违法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1900多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50万元。

  2014年8月底,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吕英明无期徒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6月,涉案的李海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燕在担任惠东县委副书记、惠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广东省水利厅东江流域管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把自己的儿子也害了”

  吕英明落马两年后,曾经与吕英明共事多年的广东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广东省水利厅原巡视员彭泽英先后落马。

  黄柏青,广东博罗人,1954年11月生,他28岁就担任领导干部。1987年5月以来历任广东省博罗县委副书记,惠州市劳动局副局长,惠州市经贸委副主任、主任,惠州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等职。2006年11月至2013年,他先后担任广东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党组书记、厅长,党组副书记、厅长。2013年3月退居二线,担任广东省扶贫基金会理事长。

  2015年4月29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1月21日,黄柏青涉嫌受贿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在1992年至2014年期间,黄柏青利用任职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水利工程承包、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黄晖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212.5073万元、港币2579.3万元、美元8000元,以上共计8000多万。

  公诉机关指控黄柏青受贿的事实共有27宗,其中两宗的受贿财物价值超过了千万,数额最高的一宗2359.99万元。黄柏青的妻子陈某、儿子黄晖也参与了贪腐。黄柏青每次与一些老板吃饭,他都“携眷”参加,一有红包礼金递至眼前,黄柏青便将收钱一事推给陈某。逢年过节,陈某便打电话给一些老板,称“老黄回来了,什么时候过来坐坐”。在黄柏青的运作下,黄晖被选为广东省人大代表,后被推选为区、县政协委员。

  黄柏青在法庭上承认,他曾为时任广东省水利厅东江流域管理局局长的李海燕在工作调整、职务升迁及家属工作安排上提供帮助。1998年至2012年间,他在家中多次收受李海燕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4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8000元。另外,在2007年至2010年,黄柏青还为时任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院长张黎明在职务升迁等方面帮忙,后多年的中秋、春节期间收受了张黎明贿赂。

  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后,黄柏青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事实,有坦白情节和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他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罪行有深刻认识,建议法庭量刑时考虑。

  黄柏青在最后陈述阶段称,“深感羞耻,无颜见家乡父老”,“尤其是我把自己的儿子也害了”。

  2015年10月10日,已退休近6年的彭泽英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彭泽英曾担任广东省化州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信宜县县长、县委书记,化州市委书记。2006年至2010年,彭泽英担任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巡视员,分管规划计划处、协调西江流域防汛及流域管理等工作。

  2017年2月27日,彭泽英涉嫌受贿1480万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方指控:彭泽英利用担任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广东某集团公司董事长韩某中标某工程提供相关信息,并在该公司中标后给予工程款拨付、工程监管等方面的协调和帮助。之后,他假借到该公司上班,领“工资” 1000万元。此外,2009年至2010年,彭泽英通过其子收受韩某给予的60%干股,共计人民币480万元。法庭上,满头白发一脸白须的彭泽英否认了检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称自己无罪。

  原副厅长犯单位行贿罪获刑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黎明犯行贿罪、贪污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黎明在担任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院长、广东省水利水电规划研究勘测设计院院长、理事长、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理事长及广东省水利厅副厅长期间,为感谢时任广东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对设计研究院的业务发展及其个人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于2007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在黄柏青办公室、广州市某酒店、茶馆等地多次送给黄柏青共计人民币110万元;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利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指使该院办公室主任陈某以经营活动、慰问活动、专家咨询费等名义,虚开发票从该院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7.3453万元供其个人使用。

  黄柏青供述证实:为了感谢自己的帮助和支持,张黎明不仅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安排施工单位等方面贯彻他的意图,还找机会送钱给他。他第一次送钱是在2007年的中秋前几天,他先打电话声称有工作汇报,手里提着一个蓝色的印有“广东水利设计”字眼的礼品袋,来到自己办公室后,寒暄了几句。等他走了后,自己打开看到里面装有10万元,一直到至2012年中秋,张黎明一直坚持在春节、中秋节的机会送钱,每次都是10万元。大部分是在自己的办公室,其中有几次是在天河区某茶馆和酒店。共计在6个中秋节、5个春节,张黎明送给他的礼金共计1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黎明承认自己向黄柏青送钱,所送金额已记不清楚,辩解其没有指使下属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予以贪污。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行贿罪不能成立,指控其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查明:张黎明供述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行贿黄柏青8次,每次行贿金额10万元,黄柏青供认其从2007年至2012年收受张黎明贿赂11次,每次金额10万元,两者之间有一定差异。两者供述行、受贿金额中矛盾部分本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张黎明以经营活动、慰问活动等名义套取现金,在黄柏青办公室、广州市某饭店、某茶馆等地多次送黄柏青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关于被告人是单位行贿行为或个人行贿行为问题,广州市中院认定,张黎明为谋求个人利益及设计院单位业务等多方面的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具有一定的不正当性质。此外,张黎明供述其行贿资金来源于设计院院长小金库和套取设计院的现金。陈某亦供认其在春节、中秋时段多次套现交给张黎明使用,亦印证了张黎明行贿的资金源于设计院的事实。同时,据张黎明和黄柏青供述,张黎明部分行贿发生在与同僚宴请黄柏青期间,故行贿的实施有一定的职务属性。结合资金来源、谋取的利益归属等方面考虑,认定张黎明行贿主要为职务行为的证据充分,故认定张黎明前述行为为单位行贿行为。

  广州市中院最后认定,被告人张黎明身为单位的负责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行贿罪、贪污罪罪名不当,予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贿送金钱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贪污罪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月16日,广州市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黎明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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