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8年第12期(总第276期)->法治锐评->统计“笔误”也是弄虚作假
统计“笔误”也是弄虚作假
 
◎李英锋

  近日,陕西安康市平利县发文称五一“揽金”8.2亿元;宁陕县发文称五一小长假3天旅游收入13.99亿元。统计数据引网友质疑。安康市旅发委调查称,系工作人员笔误。目前两县分别改相关数据为0.82亿元和1.399亿元。5月8日安康市旅发委称,已建议涉事两县对相关人员处理,就“笔误”事件全市通报批评。(5月9日新京报网)

  同一地区两个县的旅游收入统计数据的小数点都善解人意地跳了一位,带着统计数据一下子跳入了云端,这真的是一种不约而同的极低概率巧合?现在,安康市旅发委给出了“笔误”的调查结论,但显然并不能平息人们的质疑,也不能减轻平利和宁陕两地的责任。

  统计是一门严肃的工作,无论是调查收集汇总数据,还是发布统计数据,都需要严格的程序,也都需要层层审核、签批、把关,“笔误”本不应该有生存通关的机会。诚然,人不是机器,有时候有可能看花了眼,点错了小数点,输错了数据,但一个人看花了眼,两个人、三个人乃至整个统计工作流程上的责任人员都花了眼?一个地方的统计人员集体花了眼,另一个地方的统计人员也受了传染,集体花了眼?“笔误”后的旅游统计数据比原来的数据实现了几何级的飞跃,异常的突兀,亮的扎人眼,也根本不符合情理和逻辑。对此,网友们一下子就觉察出了异常,就发现了问题,本该更加专业的相关部门统计人员、审核人员为何如此麻木?为何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到底是过失,还是有故意之嫌?

  其实,即便真是“笔误”,有关部门和人员也难辞其咎。统计“笔误”属于过失,统计弄虚作假则属于故意,尽管两种行为的主观要件不同,侵犯的客体却是相同的,危害性也是相同的。两种行为都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都会对社会各界形成误导,影响决策,都扰乱了统计秩序,亵渎了统计公信力,也都违反了法律。真实性是统计的法律底线,是统计的生命,也是政府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则进一步将“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列为与统计弄虚作假并列的应当被追责的违法行为——“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等三种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显然,小数点移动属于“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而在网友发现问题前,两县并未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存有明显的失察责任,因此,对涉事两县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应依法全面深入问责。

  当然,对这两起统计“笔误”事件,我们还应进一步反思:旅游业的人员流动性强,外延广,要精确统计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并非易事,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旅游统计规则,统一统计口径和标准,加强统计监督,确保旅游统计数据更科学,更严谨,更准确。

栏目责编: 白玲岩
投稿邮箱: bly@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