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高管折戟
在浙江绍兴、杭州乃至整个浙江金融界,张淑卿曾是一位风云人物。
1965年6月22日,张淑卿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学文化程度,她曾任绍兴农行副行长、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行长,2008年7月被聘任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张淑卿所供职的浙商银行,全名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前身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浙江省宁波市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
浙商银行的愿景是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截至2016年年末,浙商银行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13个省市和浙江省内全部省辖市设立了170家分支机构。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业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58位,按总资产位列第117位。
浙商银行董事会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张淑卿属公司高管,她的工作职责包括信息披露、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督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
2014年7月30日,张淑卿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杭州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消息一出,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浙商银行炸响。
家中成了洋酒专柜
身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张淑卿,拥有一定的权力,这为她大肆贪污公款提供了便利。
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张淑卿在代表浙商银行联系、办理存款业务和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以假借营销费用名义、使用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479万余元。
张淑卿的作案手段也没有什么花样翻新之处,但她屡次把手伸向公款,除了浙商银行内部监督不力等原因外,也与张淑卿的飞扬跋扈、胆大妄为有关。在浙商银行,张淑卿身份特殊,由于她与高层关系很“铁”,下属单位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
2007年,浙商银行向浙江省政府报告请求提供存款支持。2008年、2011年,浙江省政府在相关文件或相关专题会议上,明确指出支持包括浙商银行在内的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做大做强。
在此背景下,2008年7月,浙江省财政厅存入浙商银行杭州分行2亿元资金;2008年11月初,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分多笔存入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合计15亿元铁路建设资金;2010年10月,浙江省财政厅存入浙商银行杭州分行8亿元资金;2012年2月6日,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存入浙商银行杭州分行10亿元海洋产业基金。
在张淑卿的操纵下,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将浙江省财政厅存入的8亿元资金、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存入的大部分存款,认领在为张淑卿专门设立的“杭州分行H888”公共账户内。
根据浙商银行考核制度及惯例,张淑卿作为浙商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领取高额薪酬的情况下,不能再领取存款营销费用。张淑卿也明知该公共账户内存款系政策性扶持资金,不允许任何人领取营销费用,但她利欲熏心,心存侥幸,仍打起了这笔巨款的主意,并得逞。
就这样,张淑卿以领取营销费用之名,采用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非法占有1354.15万元公款。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同意张淑卿以营销费用的名义从上述账户中报销该款项。
经常出入于高档消费场所,张淑卿对名贵红酒以及茅台酒等特别偏爱。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欲望和对外显示自己的优渥生活,她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110多万元的洋酒和国产名酒。
2009年至2013年间,张淑卿利用代表浙商银行董事会采购的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从黄某处采购红酒,并让黄某虚开杭州某酒店的会务发票在浙商银行入账报销,所购部分红酒被张淑卿侵吞、占有。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张淑卿处查获80瓶“小拉菲干红2006”红酒和51瓶“小拉菲干红2007”红酒,价值50.36万元。
这让办案人员大开眼界,她家里简直成了一个洋酒专柜。让办案人员吃惊的还有,办案人员从陈某别墅处查获张淑卿存放在此的29箱茅台酒,价值62.46万元。
2009年至2013年9月,张淑卿利用代表浙商银行董事会向浙江某酒业采购茅台酒等酒品的职务便利,侵吞29箱茅台酒。这次,张淑卿没有直接出面,她授意司机杨某以浙商银行的名义到该公司购买这批茅台酒,让杨某陆续将茅台酒搬运至陈某的别墅内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查获茅台酒37箱,经陈某等人辨认,确认其中31箱茅台酒系浙江某酒业公司销售给浙商银行。
除了侵吞名酒外,张淑卿也兼顾“捎带”价值13万元的某大酒店消费卡和某饭店的消费卡供自己享受。
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张淑卿以浙商银行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的浙江某大酒店消费卡和价值10万元的杭州某饭店的消费卡,然后使用虚开的会务费发票以浙商银行董事会会务费的名义在浙商银行入账报销。上述消费卡被张淑卿及其家人占有、使用。
二审裁定获刑12年
该案侦查终结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淑卿犯罪一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淑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017年5月8日,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淑卿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扣押未随案移送赃物价值50.36万元的131瓶红酒和价值62.46万元的29箱茅台酒,予以追缴,发还浙商银行;责令被告人张淑卿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67.15万元,发还给浙商银行。
宣判后,张淑卿不服,提出上诉。张淑卿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淑卿并非受浙商银行党委委派而受聘浙商银行担任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也从未代表浙商银行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工作,原判认定张淑卿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淑卿受指派代表浙商银行联系存款业务,2008年7月、11月及2010年10月存入杭州分行的资金确系张淑卿通过个人资源营销而来,张淑卿有权领取,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要求二审对张淑卿从轻改判。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后提出书面意见,认为原判认定张淑卿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浙商银行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行党委系浙商银行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2008年3月浙商银行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并通过聘任被告人张淑卿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事项,在相继履行了浙商银行党委研究推荐、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董事会聘任等程序后,同年7月张淑卿被聘任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浙商银行党委研究、推荐是任免董事会秘书人选的前置程序,张淑卿确系行党委研究、推荐后担任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故张淑卿属受委派、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从事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此外,经查,浙商银行《关于给予存款业务支持的请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浙江省财政厅内部批示文件,及钱某等证人证言证实,浙江省财政厅和省财务开发公司依据省政府扶持浙商银行发展的精神,将相关资金作为政策性扶持资金存入浙商银行“杭州分行H888”公共账户,其存款行为与张淑卿提出的所谓的个人营销无关,且政策性扶持资金不允许任何人领取营销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淑卿身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张淑卿上诉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8年1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