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主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审查逮捕,二是审查提起公诉,三是诉讼监督,四是提起公益诉讼。河北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2015年5月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96件2260人,受理审查起诉3057件5367人,提起公诉2376件3927人。
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就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违法民事主体弥补公益,或者要求违法行政主体依法履行公益保护监管职责。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举措。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预见,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还将不断依法扩大。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一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二是食品药品安全。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意义十分重大,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构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检察公益诉讼,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和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路径,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生动实践。
(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是法治的现代化。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协调、运行规范、高效灵活的法治化权力运行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基础工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党中央的一项创新性制度设计,就是通过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协调配合对行政权监督制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
(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制度运行的落脚点。近年来,社会上损害公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于保护公益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要求日益强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人民群众的期盼也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监督新的时代使命和重要职责。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的应然要求,是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要职责。
河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9月,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听取和审议了《河北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2月,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为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主要情况
2017年7月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共立案65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86件,涵盖了法律规定的所有领域;履行诉前程序462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262件,占全省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数的56.71%;已提起公益诉讼案件8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5件;法院开庭审理4件,全部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3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院作出判决2件,均已生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培训宣传力度。一是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全省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带头研究部署本地公益诉讼工作,带头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带头与外部单位沟通协调,带头办理重要公益诉讼案件。二是建立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机制。三级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新模式,建立以省院为龙头、市院为枢纽、基层院为主体的一体化办案机制。省院正在制定内部协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线索发现和移送、组建专案组等工作机制。唐山、衡水等地立足本地实际,都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三是加大指导培训力度,确保办案质效。严格案件审查把关,加强实地调研指导。上级院适时介入指导,严格审批责任,加强个案研判指导。加大检察公益诉讼保障力度,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充实公益诉讼人员力量。开展公益诉讼大培训,邀请高检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以及高检院民行厅、试点地区检察公益诉讼专家进行了专题授课,全省一万多名检察人员参加了培训,重点培训全省三级院一把手、分管院领导和办案骨干。四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注重突出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突出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工作中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突出宣传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取得的成效。
(二)各方思想统一,协作配合顺畅。一是与政府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保护公益的目标是一致的。省检察院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商,达成共识,与省环保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7家省政府组成部门会签《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意见》。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法院是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部门,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益诉讼相关文件,今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多次就案件管辖、证据规则、移送和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实务问题研究磋商,并会签相关文件。三是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工作职能不同,但都担负着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与监察机关沟通,加强工作配合,探索建立协作机制。如张家口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
(三)重视诉前程序,促进依法履职。一是秉持正确监督理念,准确把握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包括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个阶段。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督促协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益监管职责,保护公益的法定手段。诉讼程序则是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刚性手段,督促无效后则提起诉讼。检察公益诉讼不是要包打天下,其实质是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履职。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时间上前后衔接,作用上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保护公益、促进依法行政这个根本目的。二是重视发挥诉前程序的优势,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运用诉前程序这一手段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截至目前,履行诉前程序462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262件,占全省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数的56.71%。通过诉前程序为国家挽回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4亿余元,修复大量被损毁林地、耕地,清理被污染水域,督促回收清理固体废物,都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唐山市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成功督促国土部门追缴某公司欠缴的非法占地罚金3889万元。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成功督促国土部门追缴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共计3417万元。
(四)加大提起公益诉讼力度,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实效。立足办案谋发展,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突出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达到双赢、多赢的效果。一是突出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案件8件,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5件,占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的62.5%。目前,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4件,法院已对前两件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上述案件的办理,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信心和决心,起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目前还有2件已报请高检院审批,省院审批中3件。二是加强与周边省(区、市)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保护中,通常会涉及到多个相邻省(区、市),需要各地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形成保护合力。日前,河北省检察院分别拟制了“公益诉讼京津冀+”机制、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行动、环渤海地区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等文件,将逐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