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后出事,同席者承担多少责任?
【案例】
2017年6月的一天,傅某与吴某等6人受邵某邀请参加酒席,庆祝其乔迁新居。席间,几个人相互划拳并敬酒,酒席结束后又来到邵某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傅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倒,在送医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饮酒、饱食等因素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随后,傅某的家属将邵某、吴某等6名同席人员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同席的6人对傅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6名被告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作为聚会组织者的邵某承担其中30%的责任。
【解答】
生活中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因为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法院的判定结果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同席饮酒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同席者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同席者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同席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也对喝醉的人及时提醒。一般同席者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三、同席者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期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赴宴饮酒看似生活中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看出,在饮酒的过程中应当留个“心眼”,尽量不要劝酒,发现同伴醉酒后,一定要将其安全护送回家,避免同伴因饮酒发生意外,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2.预付款消费,老板卷钱跑了怎么办?
【案例】
叶女士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家高档美容院,有一次路过美容院门口,经不住店员的再三劝说,她办了一张5000元的会员卡。可是,刚做过一次美容,消费了500元之后,叶女士忽然发现美容院大门紧锁,原来是老板卷钱“跑路”了。店门前围满了人,既有讨薪的员工,也有像她这样的会员。后来,她了解到像她这样无法要回卡内余额的受害者有200多人,金额总计近50万元。于是,这些受害者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及时互通信息,交流如何维权。事发后,有部分会员曾向公安、工商、消协等部门求助,但事件过去几个月了,仍没有任何进展,讨要卡金无门的会员大多只好选择淡忘此事,只有少数人仍在维权的路上坚持着。
【解答】
当前,美容美发、婚纱摄影、健身减肥、洗浴游泳、汽车美容等行业的店家纷纷推出了先付款后服务的“预付款消费”,即以购买贵宾卡、会员卡等形式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以此来增强消费者的“黏性”,消费者则以整存零取的方式消费。预付卡是企业自主发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兑付凭证,但实际上又兼具融资、集资等类金融属性。目前,涉及预付卡的投诉绝大部分都与店家关门“跑路”有关,由于多数企业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造成管理空白,消费者不断申诉维权。
事实上,商务部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此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不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备案企业数量少之又少,有些地区甚至“零备案”。办理备案的都是大企业,没办理备案的多是倒闭风险较高的小企业。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后,实际上是与商家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进行了预先消费支付的行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如因商家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之前的约定提供服务的话,就是构成了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遇到商家“跑路”的,消费者最好能够建一个维权群,带好相关证据一起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同时及时向当地的工商、商务、市场管理等主管部门投诉。但总体上,追回卡内资金的可能性还是较小,尤其是一些小公司、小商铺,日常监管存在盲区,发生问题后很难找到负责人,就像案例中的叶女士一样,消费者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有一些消费者认为这属于诈骗行为,会到派出所要求立案调查,希望通过刑事手段追回损失。“跑路”商家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商家在办卡时没有故意向消费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初的确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只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倒闭的,并不构成诈骗。一般公安部门会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只能建议其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3.样品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案例】
胡先生来到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张大床,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6000元价格成交,并协商好先付5000元,安装完成后再付1000元。当床送到家后,胡先生发现家具店送过来的是之前看过的样品床,不是新床。此后几经交涉,家具店的人才终于承认送的不是新家具而是样品。随后胡先生提出退货或者换货,但都被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商家认为样品也属于正品,不是假货。
【解答】
样品不是新品,有一定程度的贬值,商家在销售样品时必须予以明确告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或者以折扣价格销售给顾客,反映样品的真实价值。商家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样品作为新品销售,实质上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案例中,家具店作为产品的出售方,应当对产品属于样品还是新品有明确的了解,在此情况下仍然将样品按照新品予以出售,且没有告知胡先生,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商家将使用过的样品当作新品卖与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发生欺诈行为,经营者需要“退一赔三”,即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金额,同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3倍标准支付赔偿。胡先生可以据此到工商部门投诉处理,要求商家返还已经支付的5000元外,还可以要求取得1.8万元的赔偿。
4.遇到警察查证件,没带身份证怎么办?
【案例】
2016年5月22日晚,派出所民警来到一住宅小区进行群租房整治工作,当民警来到某单元的九层一家住户时,发现屋内仍然设立上下铺,于是民警开始登记屋内租客的身份证。当查到于某时,他拒绝出示身份证,民警多次劝说无效。突然,于某挥拳打向民警面部,于某的朋友高某也上前帮助他按住民警。见此情况,支援民警将二人迅速制伏,并带回派出所。经鉴定,受伤民警为轻伤,最终于某因涉嫌妨碍公务被警方刑事拘留,高某被治安拘留。
【解答】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合法身份最直接有效证件,配合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但如果不随身携带,会对自己造成诸多不便。如果在地铁和火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警察盘查,当你没有带身份证的时候,你可以采取其它措施证明自己的身份,比如提供工作证、居民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身份,如果警察携带查询设备,也可以报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只要查明人证合一即可。
警察盘查是在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警察在盘查时不是随意行事,必须遵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按照要求,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应当身着警服,未穿警服的,应当出示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配合”,礼貌让其离去。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群众可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警察查验身份的,警察可能会将当事人带到派出所继续盘查,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可以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遇到警察盘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能认为警察是在“没事找事”,切莫像案例中的于某一样,妨碍警察执行公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