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主体,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着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要全面科学正确的履行职责,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还必须坚持四个统一。
一、代表性与先进性的协调统一
在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框架下, 代表的组成通常要考虑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代表身份构成和选举单位等结构比例,每个代表都会对应一个到若干个结构要素,换句话说每个人可以是某个或多个类别人民群众的代表。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背后都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身后都有一个更庞大的群体,这就是人大代表所需要的代表性。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决定着我国人大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应有作用,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为了这个代表性更加广泛,一方面,要坚持城乡居民选举实行“同票同权”,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还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优化和改进代表结构;另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要切实深入所代表的群众之中,了解他们的愿望和需求,真正成为他们忠实的“代言人”。
要真正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的能力素质就至关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的先进性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成效和活动质量。因此,人大代表在推选过程中,强调代表结构比例绝不能忽视代表素质,代表性与先进性要同步协调考虑,要把那些政治品格过硬、民主法治观念强、自身素质好、群众基础广泛的人推选到人大代表队伍中;同时作为人大代表也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等多种途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努力使自己既是一种“身份”代表,又成为各行各业各阶层的骨干,实现代表性与先进性的协调统一。
二、代表权利与代表义务的有机统一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代表的政治地位和代表作用而来的,是法律赋予的。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代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是选民和选举单位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行者。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必须给予充分的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出席会议要认真组织安排、提出议案建议要依法办理、闭会期间活动要提供便利条件等。人大代表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等。
代表权利和义务是有机统一、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每个代表平等的享受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的代表,也没有只尽义务的代表;没有无义务的代表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代表义务。代表权利与义务又是一致的,行使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同时履行义务又需要一定的权利作保障。而且代表法和组织法所规定的很多代表权利,如出席会议、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等,本身也就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代表权利与义务平等性和一致性就意味着两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必须做到积极全面的履行代表义务和正确充分的行使代表权利。
三、代表职责与工作职责的和谐统一
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使者。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具有双重职责,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代表职务,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妥善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首先,做好本职工作是当好人大代表和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很难想象,连本职工作都做不好的代表,还能执行好代表职务。各级人大代表往往都是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精英和骨干,在某种程度上,被选为人大代表就是对其工作的一种肯定和信任。其次,当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行职责发生时间冲突时,要区别轻重缓急,妥善解决,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就不出席会议,不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根据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作为人大代表来说,要争取所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履行好代表职责,发挥好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还要学会把两个身份和角色有机融合,发挥出双重效应。许多代表都有这样的体会,代表履职尽责虽然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代表真正当好了,也可以有效地推动本职工作开展;同时也只有做好了本职工作,才有影响力,才能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更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因此,人大代表要学会并善于把代表和工作两个身份和角色有机融合,发挥出双重效应。利用本职工作优势和便利,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利用代表身份,放大本职工作的效应,更有力地推动工作,真正实现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两不误、两促进。
四、监督与被监督的辩证统一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人民行使监督权包括直接行使和通过选举代表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负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主体,集体行使的监督权包括评议工作权、审议工作报告权、质询权、询问权、视察权、建议权、执法检查权等等。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必须是集体行使,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的监督权来自人民,它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的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同时,人大代表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是一种公权的行使,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好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必须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理念。
监督与被监督是统一的,两者互为依附,不可偏废。只有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促使履职方式日趋完善,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只有敢于和善于监督,使履职活动向纵深开展,被群众监督才有逻辑起点。因此,人大代表要自觉强化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认识到人大代表失去被监督,人大代表的权利就失去了根基,就会变异甚至变质,不断增强被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还要积极“探索构建代表接受群众评议机制”,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履职登记、述职评议等工作,确保被监督的常态化,尤其是履职出现重大失误要自觉接受处理,确保被监督有刚性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