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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感谢费”击倒警官和检察官
 
◎殷晓章 孙保山

  办案能手沦为钱奴

  于某,1953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后从青海省某军分区退休。于某与陈某合伙炒股,而陈某却盗窃其股票交易账户,让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2014年10月中旬,于某的战友魏某拿着材料找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邓华玮,咨询陈某盗窃于某股票交易账户一事。因业务熟,邓华玮在单位有“法律专家”之称,他建议受害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过了大概一周左右,魏某打电话请邓华玮吃饭。在饭桌上,魏某向邓华玮介绍了于某。邓华玮看了于某的报案材料,涉及金额500多万元。邓华玮说这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了,但不确定这个金额应该到区公安分局报案还是到市公安局报案,就给时任西宁市城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队长郝志斌打电话,让他来吃饭,并告诉他有个朋友可能要在他们那儿报案。过了半个小时,郝志斌赶来了,他看了报案材料后说,可以在城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

  2014年11月24日,于某向城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报案。同日,城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以盗窃案对陈某立案侦查。2015年1月21日,陈某在重庆家中被抓,后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该案的具体承办人为时任城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张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魏某对邓华玮说,只要我战友的钱能追回来,我战友会感谢办案人员的,还可以给城西区公安分局赞助一点,也不会亏待你。邓华玮把魏某的话传给了郝志斌。于某也先后多次采取请客等手段,请托邓华玮、郝志斌、张弘等人为其在返还涉案款物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多次承诺追回损失后,给他们“感谢费”。

  郝志斌和张弘都表示尽量在侦查阶段把涉案赃款问题处理好,把损失追回来。此后他们提审过陈某,陈某不愿意将资金变现退赔。

  2015年4月,陈某盗窃案被移送至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涉嫌盗窃的数额为286万元。

  邓华玮发现卷宗中没有任何相关案款的材料,考虑到被害人的意见,以及股票的风险性,经过检察长审批,2015年5月15日邓华玮将该案退回城西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函中载明:因涉案财物是股票,其价值具有波动性,存在风险,若不能及时处理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新的损失。对涉案股票进行追缴,如已追缴请尽快发还被害人,并将追缴情况向检察院说明。

  2015年6月10日,城西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报告载明:对涉案部分股票1003万元进行抛售、扣押已发还给于某,涉案股票账户中还有价值约为670万元的股票资金未能追缴,无法及时将全部涉案资金发还给于某。

  城西公安分局呈请返还报告书证实:2015年6月3日,城西区公安分局呈请退还于某1003万元钱款的报告,时任城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队长于永进在该报告“办案单位意见”处签字。

  威逼家属转款千万

  为了让陈某支付赔偿款,郝志斌等人费尽心机。

  2015年5月中旬,城西区公安分局民警提审陈某,要求他与于某协商股票赔偿问题。陈某提出要先查看股票账户,再决定如何给于某退赔。随后,郝志斌、张弘及其他办案人员和陈某、于某一起到西宁市胜利路中投证券营业部查询,陈某得知账户里已有1600万元股票市值。

  2015年5月21日,城西区公安分局民警将陈某带至城西区公安分局地下室,郝志斌和于某问陈某愿意赔多少钱,陈某说愿意退赔800万元。郝志斌说要请示一下副局长。郝志斌和于某出去了一会儿回来对陈某说:800万元不行。陈某说退赔1000万元。郝志斌和于某再次出去,回来后说同意退赔1000万元。

  2015年5月22日,陈某被宋警官等几名警察带到西宁市胜利路中投证券营业部,陈某卖出了1003万元的股票。第二天,陈某被带到中投证券营业部,把1003万元从张某的股票账户中转到妻子张某的建行卡中,后又被张弘、郝志斌等警察带到城西区公安分局地下审讯室。陈某与张弘单独交谈时,张弘拿出电话要他给张某打电话,把1003万元转到城西区公安分局涉案专户,被陈某拒绝。他向张弘重申了自己的三个条件:对方出具谅解书;放人;钱不能直接给于某,必须经法院判决后才能给。这次没有谈妥。

  此后,城西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打电话让张某把银行卡交到城西公安分局,他们说要调查一下,如果卡里的钱被转就构成犯罪,如果没转,会把卡还给陈某。两天后,张某把两张银行卡交到张弘手里。2015年5月25日左右,张弘打电话让张某去城西区公安分局办手续。

  2015年5月底,邓华玮约郝志斌和张弘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于某说,能不能尽快把陈某退赔的1000万元资金落实下来,愿意拿出300万元表示感谢。郝志斌和张弘都没多说话,以沉默方式接受了于某的说法。

  6月1日,张弘对张某说,现在股票有风险,如果想让陈某早点出来,就把钱转到公安局的账户上。于是,张某与张弘等三个办案人员去了中投证券公司,张弘和证券公司的人一起操作,把钱转到了公安局账户。6月2日,张弘等三人又带张某去中投证券公司转款,两次共计转款1003万元。转完款后,张弘拿走了所有转款票据,在他办公室开了一张扣押物品清单让张某签字。2015年12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后,张某才知道转走的1003万元是给于某的赔偿款。

  受害者成了行贿人

  2015年6月11日左右,城西区公安分局给于某退款1003万元。

  张弘认为,在办理陈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他在退款的事情上给于某提供了帮助。于某贿赂他们的目的是想拿到全部的涉案赃款,当时全部的涉案赃款达1600多万,实际给被害人于某退还赃款1003万元。

  6月11日这天,郝志斌把于某约到中行胜利路支行,单位财务人员把这笔资金转到于某账户中。于某问郝志斌,到哪儿取钱。郝志斌说,去建行城北区小桥支行。然后他给邓华玮打了电话,约邓华玮到小桥支行见面。四人碰头后,心领神会,因银行没有大额现金,于某提出把钱转给邓华玮。邓华玮不情愿地说,转到张弘、郝志斌卡上也行。

  最后,邓华玮从身上拿出一张建行卡交给于某,于某把300万元转到邓华玮卡里。邓华玮给郝志斌和张弘说,从这笔钱里拿出30万元给于永进,我之前答应过了。当天下午,郝志斌去南关街支行预约大额提现。

  第二天,张弘和郝志斌接上邓华玮去建行南关街支行。在柜台取款过程中,邓华玮让郝志斌去买几个编织袋,说郝志斌和张弘一人90万元,他拿120万元,其中30万元给于永进。邓华玮在柜台取钱,把钱分别装进三个编织袋里。邓华玮拿了120万元的一袋,郝志斌和张弘各拿了90万元的一袋。

  过了几天,邓华玮给郝志斌打电话称,已经约好了于大队长,晚上在某餐厅见面。下班后,郝志斌和于永进去了餐厅,邓华玮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包厢内的麻将桌上。临走时,邓华玮和于永进一起在前面走,郝志斌提着装有30万元的袋子在后面跟着。邓华玮对于永进说,以前给你说的30万元感谢费,今天给你拿来了。

  四人订立攻守同盟

  2016年9月19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称:邓华玮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联合向于某索贿。

  早在2016年4月份左右,邓华玮听到风声,说有人告他们收受于某300万元。为此,邓华玮、于某、张弘和郝志斌多次碰头商量应对措施。最后,四人订立攻守同盟,应对调查。

  一次,邓华玮对于某说:“老于,我们给你帮了这么大的忙,你要是舍不得这笔钱,我退给你,千万别把我们害了。”于某说:“就说是我借了你的卡用了一下,让你帮我取些现金,我要还点账,有人问我就这么说,绝对不会说这300万元是给你们的。”于某当时给邓华玮写了一张纸条,内容是因取现金受到影响,借用邓华玮的银行卡,让邓华玮帮忙给他提现金300万元。在送于某回家的路上,邓华玮把自己的那张建行卡交给了于某。

  2016年9月21日上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派人找于某了解情况,他按照之前商量好的应对之策说,还用手机把谈话内容录音了。录音内容是于某否认给他们送钱,而且将于某接受退款的账户提供给省检察院相关人员。

  2016年9月19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邓华玮违纪问题进行初查。2016年9月26日早上,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纪委书记通知邓华玮到检察长办公室,省检察院、西宁市检察院的人向邓华玮宣布因涉嫌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1月4日,郝志斌、张弘被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通知接受调查,11月6日,于永进被海南州人民检察院传唤接受调查。

  9月26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的工作人员找于某谈话,他还是按照以前大家商量好的口径说的。9月30日,于某见青海省检察院的同志给他发短信,他就打电话说自己在连云港老家。10月1日,于某给青海省检察院监察处处长安某打电话交代了事情真相,还写了补充材料寄给安某。

  2016年10月2日晚上,邓华玮向省检察院写了一份自首材料,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4日、11月5日,郝志斌在自首材料、悔过书中交代受贿、分赃经过并请求宽大处理;2016年11月4日,张弘在自首材料、悔过书、悔罪书中交代了受贿经过及分赃过程并请求宽大处理;2016年11月6日、7日,于永进自述的事实经过交代受贿经过。

  在接受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邓华玮亲属退还赃款90万元,郝志斌亲属退还赃款100万元,张弘亲属退还赃款90万元,于永进亲属退还赃款18万元。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犯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盗窃数额为286万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2日裁定维持原判。

  因涉嫌受贿犯罪,2016年11月6日郝志斌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邓华玮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6日张弘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6日,于永进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因涉嫌行贿犯罪,于某于2016年11月4日被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贵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贵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的规定,提讯陈某与被害人于某会面商议退赃事宜;三被告看似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办案职务,实质是在办案过程中以违法违规的方式为被告人于某提供帮助,三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此外,三被告人经预谋对收受被告人于某给予的300万元中的270万元分赃,被告人邓华玮、张弘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70万元,系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郝志斌与被告人于永进共同再次对剩余30万元分赃,被告人郝志斌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00万元,系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于永进的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30万元,系受贿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郝志斌作为陈某盗窃案的侦查机关负责人、邓华玮作为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在为于某办理退赔进而接受其贿赂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弘作为办案警员,所起作用较小,应对照主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还查明,被告人于某于2016年10月1日、2日、9日主动电话联系青海省检察院监察处处长安某陈述案件事实,并将自述材料以快递寄送于安某。2016年10月11日、12日在其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交代了犯罪事实。2016年11月2日检察机关书面通知于某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11月3日检察机关对于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且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可以减轻处罚。

  2018年2月8日,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郝志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邓华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张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于永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退交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于永进上诉及辩护人提出,认定于永进受贿数额30万元不当,应当以实际受贿数额18万元认定;一审判决未认定于永进系从犯及具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辩护人当庭提交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于永进具有立功表现。

  海南州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18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南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上诉人于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为于某谋取利益,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感谢费”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贿赂款,于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海南州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郝志斌、邓华玮、张弘、于永进、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8年4月23日,海南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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