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沙河某段河堤上堆满了生活垃圾、工业废渣、边角料、医疗废物等多种固体废物,形成了一条长约3公里的“垃圾带”。环保督察人员通过调阅有关市县2017年《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验收评分表》,并结合现场情况,找到了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考核不严、整改不力,河长制形同虚设……随着《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实施,大沙河面临的污染问题将有望解决。
优先保护饮用水、提高白洋淀、衡水湖等重点流域防治标准、目标责任考核、生态补偿、按日连续计罚……历经三次审议, 2018年5月31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缺水严重污染较大
河北处于华北平原,属于严重缺水地区,这些年来,虽然通过大力整治水污染,推进生态修复,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依然没有改变河北严重缺水的现状,总体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并强调,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基本消灭城市黑臭水体,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
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的硬仗,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0余年,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在去年,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维护法制统一,我省条例也应相应作出调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表示。
修订过程:查摆问题反复斟酌
“条例围绕打造立法精品这个目标下了很大的功夫,经历了精雕细琢、精打细磨的斟酌过程,十易其稿,反复修改。”据何书堂介绍,为了解决水污染法治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了政府有关部门、市县人大代表、一线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赴邢台、衡水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报经省委批转征求了全省各市县党委、政府意见;还作了大量研究论证工作,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水司,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同时,本次修订坚持科学立法,加强立法论证,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助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程赴天津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同时书面征求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在中央批准《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之后,结合中央批复要求,有针对性地作了再次修改。
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河北实际,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
加强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严格控制水污染的同时,注重加强生态修复。据此,条例作了两处修订:一是增加水污染防治应当进行统筹规划,防治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的规定;二是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持续改善水生态的规定。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业污染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极其严重,且治理难度较大,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必须得到严格遏制。据此,条例增加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未配套建设污水防治设施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加强白洋淀等重点流域治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提出的“强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同步加大上游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逐步恢复白洋淀‘华北之肾’功能”的要求,条例作了相应修订,一是增加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等重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的规定;二是增加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洋淀等重要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的规定; 三是增加加强湖泊、淀库生态岸线保护,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相应修订。
亮点特色: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从全国范围看,条例是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后,全国首部修订实施的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何书堂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方治理、跨界生态补偿机制、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体现了地方特色。
针对性强。这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深入查摆、立足解决河北水污染防治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如条例明确让地方领导担任“河长”“湖长”,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解决各个涉水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弊端。同时,条例明确了企业和公民的责任,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构建起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水污染防治新局面。
站位高远。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从单纯的水体污染防治拓展到整个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增加了很多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理念,站位更高,更符合生态治理与保护的科学原理。
先行先试。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推进环保督察法制化,条例先行先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同时,建立约谈和限批制度,不仅要约谈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还要约谈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条例明确,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要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色鲜明。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提出的“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同步加大上游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逐步恢复白洋淀‘华北之肾’功能”的要求,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新增加的白洋淀、衡水湖等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的内容,没有简单地照搬上位法,而是联系河北实际,突出了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
民主典范。条例的修订几乎用尽了目前所有“公开”的渠道,包括网上征求意见、到基层召开各种座谈会(参会代表中人大代表、公职人员、基层群众各约占三分之一),征求了北京、天津两市的意见,组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部等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特别是下发全省各市县党委、政府征求意见,征求了省政府主管领导的意见,“公开”程度非常广泛,是开门立法的民主典范。
贯彻落实:完善制度全民参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以法治手段保障国家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军表示,要以条例为依据,夯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职担当,确保各项制度落地开花。对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为保障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河北省环保系统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细化有关制度。一方面尽快发布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1+N”政策体系,推动水污染综合治理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完善制度机制。开展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将水环境质量排名作为加强事中控制的重要手段;修订完善对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设立“一票否决项”和“降档项”;颁布实施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完善和实施约谈和限批制度。
二是组织专项检查,强化考核问责。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全面落实“1+N”治水政策体系,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业污染源达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地下水超采治理、渤海治理、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水环境整治等多个专项行动。同时,强化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一方面,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推动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发力,共同推进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另一方面,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加大惩戒力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开展培训宣传,保障公众参与。及时对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就条例有关规定举办专题培训,详细解读条例内容,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将法定手段用足用好。开展送法进企活动,向排污单位宣讲条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提升企业自觉守法意识。采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载体宣传条例,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发挥好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让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推进河北环境改善,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在醒目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乡、村河长每周必须巡河一次、考评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为有效改善水资源污染和卫生状况,提升村民生活环境,河北省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强力推进“河长制”,确保全乡河道长效保洁。“新修订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河长制’固定下来,明确了地方政府一把手作为‘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强化了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为治理水污染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南天门乡政府工作人员张永奎向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