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然而,社会和谐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基本特征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结合下才能实现。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治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可以说,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
法治为社会安定有序提供基本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的发达将为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没有稳定就没有社会的和谐,人民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尊重社会发展规律,顺应世界潮流,体现人民意愿,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是已经被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一种进步的治国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法治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创造良好条件。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法治通过设定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深层次上协调自由与秩序、权威与服从、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与自身利益等方面的关系,从而为那些凭借经济的、行政的和道德的手段所难以解决的利益冲突提供一种合理、有效和安全的解决途径。
法治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有利手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也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多样,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如农民的土地问题。我国是农业国,农业人口众多,如果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村没有了生活的基础;或者因各种原因不愿意、不安心生活在农村,而这些农民在城市又没有稳定的生活基础,这将给社会在许多方面带来不和谐。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再比如收入悬殊的问题。应依法调整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收入差距加大、城乡差别加大、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都会带来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应当加大用法律调整这些不公平社会现象的力度。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治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法治是最有利的解决手段。
法治可以激发更为强大的社会活力。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就可以通过法治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法治建设,可以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欲望和行为,为市场主体自发创业、自主经营保驾护航;加强法治建设,可以依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构市场主体正能量释放的社会机制;加强法治建设,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树立法治创造财富、法治实现价值的观念。
法治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治的形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法,确保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维护环境的公平正义,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增强后盾力量。
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之路,努力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这表明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规范、促进、实现、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作者单位: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发展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