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7月,司法部会同高检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高检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在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规范办案 做好监督员案件评议
2018年1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在长安区检察院召开案件评议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包括长安区检察院在内的石家庄市部分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拟不起诉案件进行评议。三位人民监督员仔细翻阅了案件卷宗,并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询问,案件承办人逐一作答。在评议阶段,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一致同意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拟不起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注重主动获取监督案件信息,确保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在反贪、反渎等部门转隶的过程中,人监办(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与自侦部门联系和沟通,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排查、清理,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案件审结的进度,同时规范提请人民监督员案件网上提交程序,提升监督实效。2018年以来,共提请人民监督员案件11件,其中,拟不起诉案件10件,拟撤销案件1件,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所承办案件进行监督评议,保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了司法办案的公开、公正。
接受监督 密切联系代表委员
走访辖区内三名全国人大代表,向他们赠送宣传检察工作的书籍材料并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登门或电话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逐一填写《纠“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征求意见表》;全国人大代表乞国艳在“代表委员议检察”活动中寄语: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民众充分享受新时代美好生活……为进一步健全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促进司法民主,扩大群众司法参与,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让人民检察根植于人民、真正为人民,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联系代表委员,主动接受监督。
一是不断完善联络代表委员工作机制。认真制订完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办法(试行)》,并就该制度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二是积极与人大代表联络。收集整理现任代表委员信息,完善了代表委员资料库,细化联络方法。坚持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从“联络”向“服务”的转变,定期发送检察工作简报、搭建代表委员联络平台,向代表委员报告检察工作情况、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及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情况等,请代表委员“把脉”检察工作,得到了代表委员的肯定。
三是建立“长安代表联络群”。今年1月,在微信中建立了“长检代表联络群”,不定期向代表委员推送检察信息,拓展了密切联系代表委员接受监督的空间,更充分地让人民检察根植于人民。
四是积极配合“两会”召开,走访代表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2月1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就2017年检察工作和《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办法(试行)》,特召开人大代表议检察座谈会,取得良好效果。
检务公开 实现阳光检察
及时做好检务公开工作的统计、报送及协调督促,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院工作任务;将特色亮点工作信息及时转发到长安代表联络群、石检人监办、石家庄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联络群等微信群,将各项检察工作展现在广大人民面前;认真开展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开放日、邀请代表委员到院座谈……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长安区检察院人监办在全面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同时,不断加强与相关业务科室的联系,积极做好检务公开工作。
2018年年初,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到该院座谈,征求对《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该院拟定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办法(试行)》的意见和建议时,人大代表们对该院检务公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检务公开做得好,做得实,真正将检察工作置于监督之下,努力做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