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建立转基因制种基地
罗涛、徐振杰、徐龙、仲志广四人,均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其中,罗涛是张掖市甘州区神农天壤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之前,罗涛公司因种植玉米品种“元华6”含有转基因而被甘肃省农业厅处罚;仲志广为吉林省农科院良种繁育场职工;徐振杰、徐龙无业。四人中,除了罗涛为1980年出生外,其他三人均为“70后”。另外,徐振杰有犯罪前科,2014年9月5日他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16年3月,罗涛、徐振杰、徐龙、仲志广四人在张掖市罗涛专业合作社密谋,在新疆呼图壁县生产种植“金庆707”和“世宾338”转基因玉米种子。四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罗涛提供上述转基因玉米亲本种子、派技术员为转基因玉米生产制种进行技术指导以及支付技术员的工资;徐振杰、徐龙负责联系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幸福村和园户村镇马场湖村的制种基地,并负责与村委会签订生产制种合同和对转基因玉米种子的生产种植;仲志广负责提供部分“世宾338”转基因玉米种子及新疆本地制种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等制种手续。
四人分工后,应仲志广所请,2016年4月初,张某给仲志广提供了通辽市某种业公司资质材料、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粒种业公司”)资质材料和两份带有金粒种业公司公章的空白玉米杂交种合同。仲志广不但提供了上述资质材料和空白合同,还弄来了部分“世宾338”玉米亲本种子。罗涛将“金庆707”玉米亲本种子编号为“XJ16-1”,“世宾338”玉米亲本种子编号为“XJ16-8”,用红色和蓝色包装袋装好,将其和五辆摩托车和一台精选机一起发往新疆呼图壁县,并指派蒋某、苏某四名技术员同徐振杰、徐龙一起赴呼图壁县。
徐龙、徐振杰以金粒种业公司为甲方,分别与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幸福村、园户村镇马场湖村122户农民签订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
2016年4月25日,金粒种业公司和乙方马场湖村签订合同,约定乙方种植品种为“XJ16-8”;同年5月11日,金粒种业公司和乙方五工台镇幸福村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生产品种为“XJ16-1”。双方约定,甲方有义务提供非转基因、非侵权、非套牌经过合法审定的玉米杂交种。合同签订后,五工台镇幸福村、园户村镇马场湖村122户农民开始种植转基因玉米种子“金庆707”和“世宾338”。
罗涛派往呼图壁县制种基地四名技术员,分别是蒋某、蒋甲、王某和苏某,四名技术员的工资都是由罗涛发放。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每位技术员签订了一份其在新疆开车出事与公司无关的保证书。罗涛给四名技术员每人一本技术员手册和操作规程,技术员按照手册和操作规程给农民进行技术指导。
2890亩转基因玉米被铲除
2016年6月20日,呼图壁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金粒种业公司在五工台镇幸福村、园户村镇马场湖村种植的2890亩玉米制种基地检查发现,种植的玉米父本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农业局于同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将合同范围内的种子做报废处理,立即将种子生产基地转基因成分的父本全部清除。
呼图壁县农业局调查核实,认为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遂于2016年7月3日将该案移送呼图壁县公安局。
经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张掖市甘州区神农天壤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802万元,经营范围不包括收购玉米及种子的繁育。涉案的“金庆707”转基因玉米种子,是由吉林省金庆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庆种业”)研发的品种。
公开资料显示,金庆种业于2004年1月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总资产3000万元,是集种子科研、繁育、推广一体化,产、购、销一条龙的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有稳定的繁种基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及育种基地。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下发通知,因玉米品种“金庆707”存在问题,要求退出吉林省种子市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种子生产,立即停止销售。辽宁省农委证实:“世宾338”已于2013年2月22日退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种子叶片检验报告证实:品种编号“XJ16-1”经检验,该叶片含有转基因成分;品种编号“XJ16-8”经检验,该叶片含有转基因成分。
经调查,金粒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内容并没有转基因种子繁育,许可生产的品种名称中并没有“XJ16-1”和“”XJ16-8”,以及“金庆707”和“世宾338”。通辽市某种业公司授权金粒种业公司在呼图壁县经营范围也没有“XJ16-1”“XJ16-8”和“金庆707”“世宾3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下发的相关通知证实:当前玉米转基因种植未获得国家批准许可,属非法种植,未取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的转基因种子不得生产经营推广销售,对违规试验和繁种材料坚决铲除。
因涉嫌生产伪劣种子罪,2016年12月25日,罗涛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徐振杰于2016年7月5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徐龙于2016年7月5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仲志广于2016年7月1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严厉打击非法转基因制种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涛、徐振杰、徐龙、仲志广犯生产伪劣种子罪,于2017年5月20日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被告人罗涛四人以不合格的父本含转基因的玉米亲本种子冒充合格种子进行生产种植的行为,致使新疆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幸福村、园户村镇马场湖村的122名被害人种植的2890亩地遭受损失共计330多万元,损失特别重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种子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属共同犯罪,应当以生产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涛、徐振杰、徐龙、仲志广明知向受害人提供的玉米种子是不完全具备使用效能的,而冒充合格种子进行生产种植,致使122名被害人种植的2890亩玉米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种子罪,且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的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地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院认定,通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为受害人提供的玉米种子既没有通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审定,也没有核发该玉米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为了达到目的,而将按规定2013年2月22日退市的“世宾338”和2014年4月3日退市的“金庆707”玉米种子,分别私自设置生产种植编号为“XJ16-8”,“XJ16-1”,由100余受害人为其种植,造成经济损失330万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生产伪劣种子罪的构成要件,其犯罪结果已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50万元的起点,应当依法严惩。
2018年3月20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伪劣种子罪,判处罗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徐振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撤销民乐县人民法院(2015)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对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徐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仲志广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四被告人犯罪时所使用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及情节所起的作用,应当认定被告人罗涛、徐振杰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振杰,应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龙、仲志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振杰、徐龙、仲志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仲志广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