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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李商隐
 
◎芳草无言

  中国传统社会,在男女婚姻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这个观点:即这是一个男性的社会,男子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想“休妻”就“休妻”,想“七出”就“七出”(古有七出之条,曰一无子,二淫乱,三不孝,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总之,全是男子的权利。而女子无论多么委屈,也只能被动地忍受,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主动去爱一个人,更不能主诉离婚。

  近来读书,发现以上观点有失偏颇。其实,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亦不乏自由婚恋的例子,女子的婚姻也并非全是被动的,她也可以主动去爱一个人,倘若婚姻不幸福也可以主诉离婚。

  众所周知的唐代,大诗人李商隐,其实就是一位自由婚恋者。史料显示,李商隐二十五岁及第进士后,时任泾原(今甘肃泾川县)节度使的王茂元请他和另外几位进士到家中做客,席间王茂元的小女儿一下子就喜欢上了李商隐,李商隐也对这位温柔美丽的女孩一见钟情,两人于是就谈起了恋爱,一段来往后,加之王茂元又非常欣赏李商隐的才华,就把女儿嫁给了她。

  当然,李商隐的这次自由婚恋也给他带来了麻烦。当时朝廷中,由于存在牛(牛僧儒)李(李德裕)党争,李商隐的丈人王茂元属李德裕一党,得势后的牛僧儒一党见李商隐娶了王茂元的女儿,就千方百计为难他,甚至长期不按规定给他这位进士安排职位授予官职。以至在李商隐三十七岁上,也就是在及进士第的十二年后,才授予他一个小小的县尉。

  对于因婚姻问题所受打击,李商隐并未感到什么,而是坦然面对,他从不迁怒于妻子,反而认为,妻子生于富贵之家,婚前琴棋书画、金玉绫罗,婚后却荆钗布裙,而且长期忍受他在外漂泊的寂寞与孤独。妻子从未因自己穷困潦倒而有所嫌弃,非但如此,还以一颗相濡以沫的心来安慰自己,妻子在自己身上没有任何亏负。自己仕途不顺,穷困潦倒和妻子完全没有关系。李商隐在四川漂泊时写给妻子的那首著名的《夜雨寄北》:“君问归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涨秋池。何当共剪西窗烛,却话巴山夜雨时。”诗意缠绵悱恻就是佐证,颇有点“枕前泪共阶前雨,隔个窗儿滴到明”的味道。

  李商隐三十九岁那年,远在四川的他突然接到妻子病亡的消息,痛不欲生,拒绝纳妾,开始信佛,以至到四十五岁上悄然离世,终生都未再娶。

  李商隐走了,但他的爱情故事和他的诗一并流传了下来。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有自由婚恋的事例,也有许多主动提出离婚的事例。不过古代不叫“离婚”,而是叫“求离”“求去”。唐代有一篇名曰《秋胡》的文章写了这么一件事,大意是:秋胡结婚后,几年不归,秋胡的母亲就对秋胡妻说:“你年纪轻轻,不可独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体谅儿媳,劝儿媳改嫁,足见唐代社会婚姻的自由,足见唐代社会开放的程度。

  就是南宋以来,理学兴起,出现了“泛道德化”的问题后,仍可见女子主动请求离婚的事例。史料记载,南宋时,有位周姓氏妇,初嫁曾氏,并生子,再嫁赵副将,于开禧二年(1206年)再嫁京宣义。此周姓女子三嫁他人,也没见到引起多大争议。周姓女子嫁京宣义后,再次提出离婚,理由是京宣义长期宠溺小妾,让她独守空房。而且他出外为官三年,也是带小妾陪伴,把她丢弃在家。审理此案的一位叫黄干的法官弄清原因后,即判二人离婚。因为宋代有一条法律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可以改嫁。”

  《宋刑统》还规定:“夫妻若感情不相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什么意思?就是说,夫妻若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法律不予干预。

  从以上看出,在一些朝代,法律也是主张婚姻自由的,也是很注重感情问题在婚姻中的作用的。

  “人性自古有情痴,此事无关风月。”爱情是一个神圣的字眼,一个人爱人或被人爱,是他(她)天然的权利,是天赋人权。两情相悦乃人之本性,这种本性不会因为有某种道德上的约束而改变。道德约束虽然起一定的作用,但永远不会起决定性的作用。历史上许多青年男女自由相爱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流传至今的戏剧《西厢记》《牡丹亭》等也给这种现象提供了佐证。那种认为历史上只有婚姻,没有爱情或者在婚姻问题上只有男性有权利,女子毫无权利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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