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届春晚总策划落马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中央第二巡视组于2014年11月25日进驻文化部开展专项巡视工作,巡视时间为11月25日至12月底。中央巡视组进驻文化部后,第一个落马的是王笑然。
2014年12月8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援引文化部消息称,文化部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国音像社”)原社长、党委书记王笑然(正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王笑然,1954年12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曾任内蒙莫旗文化队、铁道兵12师宣传队、总政歌剧团、中央乐团、中央轻音乐乐团演奏员。1985年,31岁的王笑然担任东方歌舞团录音公司制作部经理,开始步入仕途。1989年担任东方歌舞团录音公司总经理,1996年担任中国音像社副社长,一年后王笑然担任社长兼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卸任。其间,他还在2004年6月至2010年11月兼任中国音像社华纳家庭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录公司”),由中国音像社于1998年创办,主要从事只读类光盘复制业务。该公司曾经与华纳、迪斯尼、米高梅等合作,复制过电影《泰坦尼克号》、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等作品。
全国“扫黄打非”办提供的对文录公司违法经营情况调查显示,仅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文录公司就复制生产有关性教育、艳舞等题材的低俗类音像制品数百种1700多个批次,总数达445.76万张。其中署名“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性爱宝典”系列,在2008年6月还曾经加工生产过,而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的营业执照已于2006年6月被吊销,文录公司涉嫌复制非法出版物。
一个好端端的企业,短短几年就会沦落至此?主要是因为2007年文录公司被浙江义乌一家私企承包,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在于主管单位的撒手不管。文录公司被承包后,彻底脱离中国音像社的控制,对于公司运营连总经理邢萱也不再过问。
王笑然是演艺圈的一位名人,1986年参与创作《让世界充满爱》百名歌星大型演唱会;他是1996年、1998年、2002年文化部三届春晚总策划之一;2005年至2007年担任央视“星光大道”年度总决赛评委;担任2010年国际低音提琴艺术节大赛评委和国际低音提琴艺术节大赛评委。他还是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中央音乐学院客座教授。
2015年2月9日,中央第二巡视组向文化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主要是:直属文化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国有资产流失和廉洁风险大;文艺评奖过多过滥,评奖中存在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等。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王笑然在“双规”期间,交待涉案犯罪事实。文录公司原总经理、中国音像社社长助理邢萱(女)被查。2015年7月28日,曾任中国音像社党委副书记、时任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集团”)监事会副主席潘亿、中国音像社副社长丁晓聪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四班子成员开会为自己谋福利
2015年8月11日,据中纪委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局消息:中数集团监事会副主席潘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
潘亿,1957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丁晓聪,1952年12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中数集团是中央大型国有文化企业,由财政部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责任,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共同组建。中国音像社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出资,持有集团公司51%的股权,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持股49%。公司主营数字文化产品内容制作、集成和分发业务。
因为中国音像社在音像制品的制作、引进、发行以及行政审批上具有优势,联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联兴公司”)同意支付中国音像社750万元,以获得国家规定的视听许可证顺利开展业务。
其间,双方合作成立一家文化公司,但中国音像社并未出资,因此这750万元也因为违法以虚假的“咨询服务合同”为名,由空壳公司支付。此外,联兴公司还答应每个月给中国音像社30万元。
王笑然供述证实:中国音像社整体状态尤其是财务状况一般,联兴公司答应给钱后,他决定拿出一部分用于发放中国音像社在职与离退休员工的正常工资,另外则还想给丁晓聪、潘亿和邢萱等总社领导层额外发些钱。过了几天,总社召开了领导班子会,参会的有丁晓聪、潘亿,在商讨完其他事项后,他便说了向联兴公司要钱的事情,也和他们说了这钱到手后给大家,参加会议的领导层成员每个月都分点,提高点福利待遇,他们听了都挺高兴。
王笑然让邢萱管理的这些钱款,一部分用于中国音像社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的正常工资发放,大概220万元左右;一部分付社保和材料款,大概50万元左右;剩下的基本上以工资和报销的形式让她和王笑然、丁晓聪、潘亿等人拿走了。王笑然每个月2万,共10万元;丁晓聪、潘亿每人每月6000元,每人共3万元;邢萱每月1万元,共5万元。
按照文化部的规定,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取薪。邢萱和王笑然商量用别人的名字领工资。其中,王笑然以关联公司方代表人的名字拿钱,每个月4万元。他们也以报销的方式拿钱,报销的基本上都是私人费用。
就这样,2007年至2009年11月间,王笑然等四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发放补助、报销等名义,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其中王笑然分得60余万元、邢萱分得57万元,潘亿和丁晓聪分别获取43万余元和37万余元。
2016年11月30日,中数集团召开全体在职员工大会,集团领导宣读了王笑然、邢萱刑事判决书。
一司长被拉下水获缓刑
2014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王笑然涉嫌贪污罪一案时,发现时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李雄收受王笑然10万元的事实。此外,2015年检察机关还曾接匿名举报信举报李雄收受吕某给予2万元购物卡的事实。李雄此前曾任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副司长、司长,文化市场司司长。
2016年3月17日,文化部纪委通知李雄接受调查,李雄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上述两起受贿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另两起受贿犯罪事实。因涉嫌犯受贿罪,李雄于2016年3月18日被羁押,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李雄的受贿事实共4起,从2000年至2015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笑然等相关人员的请托,为单位或企业解决办公用房、更换设备、承揽业务、举办活动、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上提供帮助,收受总价值21.8万元的人民币、银行卡、王府井百货购物卡。
王笑然证言证实,2001年左右,得知李雄要买集资房,他表示可在钱上帮忙想办法。不久,李雄打电话称需要10万元,王笑然让人从单位小金库支出10万现金,在李雄的车内将钱给他。王笑然列举了行贿李雄的四个理由:一是文化部为中国音像社拨款需要李雄帮忙;二是希望李雄出面协调将梅兰芳大戏院占用中国音像社的土地要回来;三是请李雄出面协调为中国音像社更换一批录音录像设备;四是拉近和李雄的关系。2005年8月,经李雄签批,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就上述纠纷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并上报文化部领导。
2003年至2009年间,李雄利用担任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司长、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的请托,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文化部及其直属单位承揽审计业务提供帮助。为此,李雄先后收受张某给予钱款共计9万元。
张某等人2001年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后与李雄认识并承接了文化部的审计业务。因李雄对文化部的审计业务有决定权,为了让他多给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张某几次借逢年过节,到李雄办公室送钱,希望能继续得到对方照顾,推荐好的审计项目。通过李雄,张某拿到文化设施管理中心相关的财务审计项目,还有一些部里以及相关单位的项目审计。
2009年间,担任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的李雄,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为文化部审批同意沈阳举办动漫电玩节一事提供帮助并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一张银行卡,内存1万元。后经辽宁省文化厅向文化部申请报批,经文化产业司拟稿,由李雄会签同意后上报部领导签批,同意在沈阳市举办2009中国沈阳动漫电玩展。
2015年间,担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的李雄,接受当事人请托,承诺为河南省宝丰县设立国家级说唱文化生态保护区提供帮助,并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20张购物卡,共计价值1.8万元。后宝丰县所求之事也顺利实施。
庭审中,李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雄在不同部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21.8万元。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赃,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7年1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2016年3月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笑然、邢萱贪污一案。
文化部派驻中国音像社工作组组长证言证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中国音像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权限在文化部,未经上报文化部,这些人的工资不得随意改变。中国音像社领导班子无权自行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工资、奖励、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如果需要调整,也只能调中国音像社整体职工的工资薪酬等,不能只调整领导班子的工资等福利性货币收入。王笑然等人自行召开领导班子会决定领导班子成员除正常工资之外的福利性货币收入,是违规违法的。
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笑然、邢萱已构成贪污罪,故判处二人有期徒刑4年,罚金30万元。一审宣判后,二人均上诉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北京市高法审理认为,贪污罪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则要求单位分配的是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经查,证据显示涉案资产写进虚假的合同中,系违法,不应认定为合法的国有资产,本案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据此,北京市高法终审判决维持对王笑然的判决,改判邢萱有期徒刑两年。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潘亿、丁晓聪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6年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定: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潘亿、丁晓聪在分别担任中国音像社党委副书记、副社长期间,伙同社长王笑然、社长助理邢萱,以发放补助、报销等名义,侵吞单位公款共计230余万元。其中,潘亿非法获取公款43万余元;丁晓聪非法获取公款37万余元。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潘亿、丁晓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潘亿、丁晓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潘亿、丁晓聪均能积极退赔;丁晓聪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对潘亿减轻处罚,对丁晓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一审判处被告人潘亿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晓聪犯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潘亿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犯罪金额认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诉。
2017年2月15日,北京市高法作出裁定,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
北京市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亿仍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北京市高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北京市高法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潘亿与原审被告人丁晓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高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