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在门面店前做促销活动时,放在促销台上的手机被盗,怀疑监控视频中经过促销台旁的一位年轻女子偷了手机,便将视频截图后作技术处理,并附上文字说明,编辑成帖子上传到网上,发布网络 “通缉令”。帖子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发酵,图片虽然经过技术处理,但女子的亲朋好友从帖子中一眼就认出了女子,并对女子产生了误解。女子冤屈之下,以发帖者无端猜疑,并发起“人肉搜索”,损害了其名誉等为由,将发帖者告上了法庭。那么,发布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缉拿“女小偷”应否担责?2018年4月18日,我国西北某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给出了答案。
手机被盗 发布网络“通缉令”
单莉、郭海阳在西北一座县城合伙经营一家名为乖乖囡母婴店(以下简称“乖囡店”)。因诚信经营,生意一直不错。为了回馈顾客,单莉、郭海阳常在店门前搞一些促销活动。单莉、郭海阳还建立了一个乖乖囡微信客户群,便于与客户及时互动购销信息。
2017年4月29日,单莉、郭海阳在其门面店前又开展促销活动。冯雅丽的表妹徐静是乖囡店的会员,从徐静那里得知这一消息后,冯雅丽当天忙完手中的工作,于下午4点多钟骑着摩托车赶到了乖囡店。当时,现场依然顾客爆棚,冯雅丽在人群中跌跌撞撞好不容易挑选了几样东西,因距离促销台较近,便绕过促销台,到收银台付了款后就回家去了。
当天下午6时左右,促销活动接近尾声,单莉终于可以喘口气了,突然想起自己的手机还放在促销台上,旋即奔向促销台,却发现手机不见了,就立即用同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一开始无人接听,打了十几次后手机竟然关机,料想手机一定是被人偷走了。于是,单莉调出当天下午的户外监控视频,经过回放,发现当天绕过促销台的顾客虽然很多,但有一年轻女子在促销台附近逗留的时间较长,而且觉得该女子的动作、神态十分可疑,于是断定就是这名年轻的女子把其手机偷走了。
手机价值虽近三千元,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手机中存储所有顾客和批发商的电话。手机不见了,单莉十分着急,心想无论如何也要把偷手机的年轻女子找到,从而追回手机。可是,茫茫人海中,找一个人谈何容易,就在她十分沮丧的时候,突然想到了上网“人肉搜索”。
单莉起初只想找回自己的手机,没有想把事情搞大,就决定先礼后兵,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了一则纯文字内容的寻物启事,内容比较平和,没有具体的指向,只是表述有个女子“拿”手机往包里装,希望拿手机的人能尽快将手机送回。当天晚上10点多钟,郭海阳来到店内,单莉便将手机被偷的经过、监控视频显示的内容及上网发布寻物启事的想法告诉了郭海阳,郭海阳觉得这个方法可行,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内容相似的寻物启事。
第二天早上6点半到9点半之间,郭海阳又亲自或委托朋友连续在当地9家信息发布平台的多个微信朋友圈同时发布寻物启事,并在他们的乖乖囡微信群讨论。在此启事中还发出了最后的通牒,明确告知在2017年4月30日下午2时之前若手机不能送还,将报案并公开发布视频截图。
可是,寻物启事发出去30多个小时,却没有任何消息,单莉和郭海阳都十分焦急。郭海阳遂于5月1日上午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一组监控视频截图,并配备了文字说明,图片上年轻女子的正面面部已遮挡。同时,单莉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寻物启事配3张监控视频截图和16张监控视频拼图配文字,图片也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郭海阳还通过发红包的方式,鼓励网友帮忙转发。
到了下午,还是没有任何的消息,单莉和郭海阳更急了,经过商议,单莉就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到单莉店中调取了监控视频。
5月2日上午,根据单莉指认的怀疑对象,经过技术部门的研判,公安机关只是确认了视频中的年轻女子为冯雅丽,但冯雅丽是否为盗窃嫌疑人,仅从视频中还无法确认。为了查明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将冯雅丽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让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事情的冯雅丽一头雾水,当即表示根本没有见过店主的手机。
经过3个多小时的询问,结合其他现有的证据,不能确认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单莉报案指认冯雅丽涉嫌盗窃案不予立案,同时指令单莉和郭海阳立即删除上传网络的寻物启事及相关照片。单莉和郭海阳虽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随后将在外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寻物启事和监控视频拼图均予以删除,并督促转发寻物启事的各个信息平台也予以删除,但他们心里依然不服,认定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小偷,在公安机关对他们发出删除网络信息指令后,他们在自己的乖乖囡微信群仍然讨论说“小偷抓住了”。
网上“扒皮”过犹不及惹祸端
就在冯雅丽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她还不知道单莉和郭海阳发布的信息及照片已经在网上飞速扩散传播,持续发酵蔓延,当她刚走出派出所的大门,就接到了表妹徐静的电话:“你电话怎么关机了?你赶快上网看看,乖乖囡的老板上网发帖说手机被人偷了,还上传了很多照片,虽然照片做了处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显示的人就是你。”
刚挂断表妹的电话,冯雅丽又陆续接到了几个朋友和家人的电话,问的基本是同一问题,感觉自己纵使有一千张嘴,也说不清自己的冤屈,冯雅丽的精神濒临崩溃,不禁失声痛哭。
买了几件衣服,就莫名被指认为小偷,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现在很多人误以为自己是小偷,不少朋友对自己产生了误解,冯雅丽十分气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2017年5月4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雅丽来到当地县法院,将单莉及郭海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单莉及郭海阳停止在各大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自己的照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冯雅丽诉称,在警方尚未查明事实前,单莉及郭海阳用污蔑性的语言对我进行精神上的损害和人格上的侮辱,导致我在精神上产生了极度的抑郁。我无缘无故被冤枉,平生第一次进派出所,感觉没有办法再面对朋友和同事。这件事情发生后,我的家人去了乖囡店,单莉及郭海阳态度非常恶劣,并扬言我就是小偷,给我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法庭上,单莉说,乖囡店于2017年4月29日在店门前搞促销活动,6时左右发现手机找不到了。之后,我调取了室外监控,监控显示手机在促销台上被人拿走,我就在我的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对方报警后我将微信圈里的相关文字图片及信息删除,并呼吁外部信息平台和乖乖囡微信群里存有相关图片的均予以删除。
郭海阳辩称,首先,我们发布的寻物启事和小面积经过特殊处理的模糊视频截图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对冯雅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我们只是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一组手机被盗的疑似“嫌疑人”小面积视频截图,而且很模糊,并做了面部遮挡特殊处理,不具任何辨识度;帖子未公布特定人的生活环境、工作性质、年龄特征、居住区域、活动范围和兴趣爱好等;截图中的文字内容十分平和,并未出现任何带有侮辱性语言。所以在客观上,没有对冯雅丽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不存在侵害冯雅丽名誉权的事实。其次,我们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我们以公众信息形式对嫌疑人进行了预先告知,并在信息中明确告知了将会发布视频截图的具体时间。而截图实际发布时间是在信息公布时间点再推后22小时才在小范围发布了小面积高模糊的视频截图。我们想原谅嫌疑人的过失和错误,希望其能及时回头,丝毫没有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的意图。我们在5月1号中午发布截图后不仅没有倡议好友转发,而且5月2号下午三点,按照派出所办案民警要求删除了信息。图片信息发布时间仅一天,浏览人数极少,转发者更少,没有形成扩散的事实。而且,我们发布的小面积视频截图,为真实影像截图,不存在人为加工和技术处理等捏造和虚假行为,此视频属真实性实事。丢失手机也属实事,目前也正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全力侦破中。第三,派出所民警传唤冯雅丽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问话,实属于公安部门办案所需,不存在任何对当事人泄密行为。事情发生后,冯雅丽的家人及冯雅丽本人不配合调查,多次在公共场合闹事,才造成冯雅丽的真实信息泄露,造成名誉损害。
“人肉搜索”触法侵权须担责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莉的手机丢失后,单莉和郭海阳在其各自的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该寻物启事被多家微信平台予以转发,郭海阳以发红包的形式鼓励转发,随后郭海阳不仅在其乖乖囡微信群公开了冯雅丽的背影监控图片,而且将经过拼接并备注了文字说明的16张监控图片公开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长达20多个小时,单莉同样在自己的朋友圈也发布了如上的信息,同时在乖乖囡微信群里对手机被盗一事进行讨论,认定监控图片显示的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16张监控图片中每一张均有冯雅丽,其中12张显示了冯雅丽的全身形体,冯雅丽结账及骑摩托车走的6张监控图片均为近距离拍摄,其中的5张显示了冯雅丽的正面面孔,辨识度较高,也确实被冯雅丽的亲戚、朋友、同学辨认为是冯雅丽。虽然单莉和郭海阳在拼图中未提及小偷、盗窃等词语,但是该拼图实质描述了手机被盗的过程,且两次提到冯雅丽“拿”手机往包里装。依据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图中的人就是被认定盗窃手机的人,而现在社会中几乎人人都有手机,单莉和郭海阳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监控拼图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对于该信息的浏览量和转发量均不可低估,对冯雅丽的声誉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损害。以上负面信息的传播必然导致冯雅丽的精神损害。
法院还认为,郭海阳、单莉在丢失手机之后第一时间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故意将显示有冯雅丽的监控拼图公开发布在朋友圈长达20多个小时,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该违法行为确实对冯雅丽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单莉和郭海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7年10月1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海阳、单莉在当地广播电视台以书面形式向冯雅丽赔礼道歉,并判决郭海阳、单莉赔偿冯雅丽精神抚慰金1.2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海阳、单莉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在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时,“人肉搜索”发起者与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行使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因公共利益的理由,把不必要的隐私信息也发布出来。司法解释在“例外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必要范围”原则,这一点尤其重要。“过犹不及”“人肉搜索”,一旦超出必要范围,相当于用非法的方法实现一种被假定的善,其结果也一定是恶。(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店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