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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解释回归生活常识常理
 
◎谢晓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规划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9月19日《人民日报》)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和公正性,让司法的公平正义性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共同认可。而此次最高法的表态即向人民群众再次明确了司法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态度。

  对于司法解释,在人们印象里都是专业性强、古板性的条文式模块。但事实上,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判决,都不是冷冰冰的文字模块,更不是与生活常识常理相割裂,恰恰相反,它的所有解释和适应性来源于生活、提炼于生活,而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是一个必须具备着法律知识、社会常识和法律道德的人。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其中就包含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此次,规划强调,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积极回应社会治理对刑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别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只是一字之差,但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有着天壤之别。如“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案”等热门案件的判决,就充分佐证着鼓励正当防卫的意义绝不止于“防卫”,正当防卫的认定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规范指引。

  人民日报官微在评论“昆山于海明案”时就称“不能苛求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引发全社会共鸣。的确,提升司法的公正性、认同度和公信力,就必须将人们普遍认同的生活常识、常理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之中,促进法律法规得到统一、合理的理解与适用。

  事实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版刑法甚至还规定,公民面对杀人、强奸、抢劫等行凶情形时拥有“无限防卫权”。但从实践来看,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行中被“束之高阁”,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而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已成为一个常见的问题。这就有违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无法让制度本身真正发挥出弘扬社会正气、震慑犯罪的社会功能,而且一定程度上令老实人在面对侵害时不得不畏首畏尾。

  因此,之前多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个案,应该成为“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契机,让司法在裁判解决纠纷过程中,既符合当事人的认知、预期和行为方式,又能够实现法律和生活的沟通。从这个角度来看,回归生活常识常理是司法解释应该秉持的“尊重”态度,应尽快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鼓励更多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让最普遍、最质朴的自然感情在司法过程中正常登场。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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