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华的街道上车流穿梭,人来人往。一辆消防车行驶在拥挤的道路上,突然,随着一声刺耳的刹车声,一名骑车过马路的少年倒在了车轮下。街上的人们纷纷跑了过去,发现孩子倒在地上,鲜血直流,已经不省人事。路人纷纷帮忙,打了120急救电话,协助将孩子送往医院。当一切刚刚归于平静后,人们又窃窃私语起来,因为,这辆肇事车是消防车。于是有人说,听说消防车在执行公务时,撞了人也是白撞,这个孩子太倒霉了。
经过医院全力抢救,孩子由于伤势过重,不幸死亡。孩子的父母赶到医院时,无法面对这个痛苦的现实。但是,孩子的父母还是理智地认为,自已的孩子在交通事故中也是负有责任的,况且消防车在执行消防任务,让消防队赔偿也有些于心不忍。但他们又认为,毕竟自己的孩子是消防车撞死的,就算是孩子也有责任,消防车司机也应该按责任比例给予赔偿。可是偏偏有人说,消防车在执行任务时,撞人也是白撞,孩子的父母想不通,自己难道真要忍受着失去孩子的痛苦,又要忍受索赔无门的苦恼吗?
随后传来的消息确实也对孩子的家长不利。事发时正是下午时分,这辆消防车是在接到火灾报警及上级命令后,立即赶往火灾现场的。车辆当时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水火无情,作为承担着灭火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必须抢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其他车辆或行人必须让消防车辆迅速通行。但是,骑车的孩子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让消防车先行,反倒想抢在消防车的前面通过,所以发生了不幸。了解到这一实际情况后,孩子父母索赔的念头也打消了。
然而,随着事故调查的进一步深入,事情又有了转机。原来,在交管部门随后仔细的取证中,发现了消防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这辆正在执行救火任务的消防车并没有牌照;二是由于这辆车的手续不全,车辆前不久未通过交管部门的年检;三是这辆消防车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长期无照行驶。这样的发现一曝光,事情的走向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人们眼中“牛气”的消防车,似乎不再那么牛气了,而有话无处说的孩子父母,也要站出来为孩子讨个说法了。于是孩子的父母将肇事司机及司机所在消防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孩子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15万元。
由于肇事车辆的特殊性,在法庭辩论时,孩子的父母还是有些不太理直气壮。原先在法庭上说,我们知道消防车当时是在执行救火任务,我们的孩子应该为消防车让路。我们也知道消防车在执行任务时享有特殊的权利,红灯他们都可以闯,为的是快速去救人救火。我们之所以将他们告上法庭,是因为这辆消防车有太多的问题。车辆既没有年检,又没有牌照,这样的消防车怎么能上路呢?他们开着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车救火,撞死了我们的孩子,是要负一定责任的。既然消防车也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就应该给我们相应的赔偿。
与孩子父母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消防车司机和消防大队虽然成了被告,还是颇有些不服气。被告辩称,车辆存在问题,我们无话可说,但火警就是命令,当人命关天时,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人民财产。不能说已经大火冲天了,我们就因为车辆没有年检就坐视不管吧?情急中伤到了孩子,我们也很难过。但有一点我们必须强调,虽然车辆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但我们确实在执行紧急救火任务,而不是在闲逛。就算是车辆手续不全,我们也必须出车,不能见死不救。正因为这一点,我们对孩子父母的索赔要求不能理解,也不能同意。
法官在介入这一颇为罕见的消防车辆肇事案后认为,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搞清楚,那就是消防车有哪些特殊权益,在享受这些特殊权益时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法律虽然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辆规定了一些特殊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如果随意行使和滥用,法律是不会认可的。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为争取灭火救援的时间,法律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辆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明确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正常情况下,消防车的优先权利是绝对应得到保护的。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确保安全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不得随意地行使和滥用。一旦随意行使和滥用出现交通事故,必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消防车是在执行任务,但车辆本身不符合规定就隐含着更大的危险。用一辆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着潜在危险的车辆去执行灭火任务,本身就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蔑视。消防队一方所称,因为是去救急,就不能追究车辆无照驾驶责任的论断,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消防队一方让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执行任务,就形成了对法律赋予特殊权利的随意行使和滥用,由此引发责任事故,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消防队赔偿原告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