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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夭亡,责归何方?
 
◎史修全
现实生活中,年轻的父母因忙于工作,往往将孩子托养在私人家庭。托养的孩子都为婴幼儿,难免会生病,稍有疏忽,小病极易误成大患,直至危及孩子的生命。那么,孩子托养私人家庭,因病夭亡责归何方?浙江省永嘉县发生的一起因将孩子托养私人家庭,不幸因病夭亡引发的纠纷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对年轻的夫妇将幼儿委托给他人照看,谁知半年未到幼儿竟因病夭亡,幼儿的父母便以照看人对其孩子进行体罚,更在其孩子身患多种疾病时没有给予及时治疗等为由,提出百万元的索赔请求。照看人则提出,小孩生小病属正常现象,一般人无法预料会导致死亡,且其对小孩积极治疗,履行了监护职责,不同意赔偿。2017年8月29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给出了判决。

  幼儿托人抚养 不幸因病夭亡

  现年41岁的贺文智与小其3岁的罗兰芬,是江浙省永嘉县的一对夫妻,两人于2014年2月生下儿子贺善泽。2016年春节后,儿子已2岁了,贺文智、罗兰芬夫妇考虑要开始正常工作了。只是,贺文智、罗兰芬夫妇是经商的,需经常出差外地,如何照料儿子,成了他们最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后经朋友介绍,得知家住县城郊区的许桂岚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在家中常帮他人照看孩子赚取一些托养费。夫妻二人商议,可以将孩子托付给许桂岚照看。

  贺文智、罗兰芬为此来到许桂岚家中了解情况,得知许桂岚与丈夫都是刚30岁出头的人,看上去还算精明能干,家中居住条件也可以,更是考虑到许桂岚有一定的照看孩子的经验,他们便决定将儿子也托付给许桂岚代为抚养。

  2016年4月9日,贺文智、罗兰芬与许桂岚协商约定,贺善泽交由许桂岚托养,费用为每月3200元,按月支付;奶粉、尿不湿、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及医疗费和其他额外支出均由贺文智、罗兰芬夫妇自负。

  双方约定后,贺文智、罗兰芬夫妇就将儿子贺善泽送到了许桂岚的家中。平时,贺善泽主要由许桂岚在家中负责抚养,许桂岚的丈夫丁新昌在家休息时也一起帮着照看。

  在托养期间,许桂岚发现贺善泽经常有拉肚子的现象。每每在贺善泽拉肚子时,许桂岚就会带贺善泽到距家不远的村卫生室找村医郭富正看病治疗,有时也给贺善泽喝些自制的助消化的五谷杂粮茶。

  2016年9月28日下午16时许,许桂岚发现贺善泽又拉肚子,就给贺善泽喝了自制的茶,至当晚19时许,贺善泽拉肚子的症状仍没有改善,许桂岚又给贺善泽喝了邻居给的药粉,后陪贺善泽睡觉。到了次日凌晨0时许,许桂岚发现贺善泽因肚子不舒服而睡得不安稳,且脸色苍白,嘴唇淤青,同时贺善泽嚷着肚子不舒服。凌晨1时许,许桂岚见贺善泽症状比较严重,就连夜与家人带贺善泽到村卫生室找村医郭富正治疗,郭富正经检查后给贺善泽开了一些消化药粉和中草药肚脐贴,许桂岚当场给贺善泽喝药及贴肚脐贴,事后带贺善泽回家继续睡觉。

  又过了两三个小时,到了凌晨4点多钟,许桂岚发现贺善泽情况越发严重,遂与家人一起将其送至永嘉县中医院进行救治。在此过程中,因贺善泽病情危重,许桂岚的家人通知了贺文智,并按医生的要求叫了120急救车将贺善泽转入温州市一家专业儿童医院继续救治。贺文智夫妇听到消息后,立即丢下手中的生意,马不停蹄赶往医院。

  9月29日6时37分许,虽然经过医院连续不间断地抢救治疗,终因生还无望,在征得贺文智同意后,医生放弃抢救,贺善泽死亡。

  索要巨额赔偿

  交到许桂岚手上的时候,儿子活泼、可爱。可是,半年时间不到,儿子竟因病夭亡,突来的悲剧让贺善泽的父母悲痛欲绝。

  紧紧抱住儿子,贺文智突然发现儿子头面部有许多外伤痕迹,立即撩起儿子的衣服,发现身上及四肢也有一些外伤,他意识到,儿子一定是受到虐待,遭到肉体摧残死亡的。

  想到这里,贺文智立即向永嘉县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当地公安机关对贺善泽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同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贺善泽系小肠肠炎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贺文智夫妇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2017年1月9日,温州市公安机关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贺善泽系空肠、回肠、结肠炎症引起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上述两份鉴定书均载明了死者贺善泽身上有多处外伤。

  由于温州市、永嘉县两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上载明了死者贺善泽身上有多处外伤,应报案要求,永嘉县的公安机关为此展开侦查,并于2017年2月7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收到永嘉县公案机关不予立案通知,罗兰芬不服,提出了复议请求。永嘉县公安机关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罗兰芬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刑事复核决定书,载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因没有证据证明许桂岚对贺善泽的死亡存在伤害、虐待等犯罪行为,许桂岚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想到儿子是交到许桂岚手上后夭亡的,许桂岚不能不承担责任。为此,贺文智、罗兰芬便以许桂岚对其儿子进行体罚,更在其儿子身患多种疾病时,不为重视,没有给予及时治疗等为由,提出百万元的索赔请求。因贺文智、罗兰芬的索赔数额太大,许桂岚夫妇根本无力承担,便提出他们对贺善泽给予了积极治疗,履行了监护职责,不同意赔偿。

  为此,贺文智、罗兰芬于2017年6月7日来到了永嘉县人民法院,将许桂岚及其丈夫丁新昌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贺文智、罗兰芬说道,贺善泽在交付托养当天,是健康活泼可爱的。送到许桂岚的家里之后,我们常去看望小孩,但许桂岚认为看望过于频繁,对托养不利,后来我们改为一个星期左右看望一次。2016年9月29日凌晨5点半,我们接到许桂岚夫妇的电话,称贺善泽因吃饭噎住在医院抢救,与几个亲属辗转赶到温州儿童医院时,才知道贺善泽已死亡。2016年11月18日,永嘉县公安机关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7年1月13日,温州市公安机关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两次鉴定结论均排除了贺善泽有毒物致死或机械性窒息及损伤等他杀致死的可能。但是,我们认为死者的尸检结果表明“贺善泽的头面部、胸背部、会阴部及四肢检见多处软组织挫伤”,可以证明死者生前多次受到肉体摧残,其代理监护人即许桂岚难逃其责;同时该鉴定还证明了贺善泽在多种疾病、多种病变的漫长时间里因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导致痛苦死亡的事实;第三,该鉴定所认定的疾病,只要有监护人重视是完全可以治愈的,许桂岚作为监护人,对贺善泽有病不给医治,应负其责。综上,许桂岚在托养期间不但对贺善泽进行体罚,更在贺善泽身患多种疾病及多种病变时没有重视,没有给予及时治疗,与贺善泽病亡有因果关系。故许桂岚夫妇应共同承担责任。综上,要求许桂岚夫妇赔偿因儿子夭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余万元。

  对自己被告上法庭,许桂岚、丁新昌夫妇感到十分委屈。法庭上,他们极力辩解道,首先,贺善泽肠胃不好经常拉肚子,因为小孩子拉肚子属于常见现象,所以认为吃药就可以了,不必过于重视。另外,根据医生的说法,孩子只是一般的肠胃紊乱,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许桂岚无法判定肠胃不适会导致死亡,因此不能认为许桂岚存在延误治疗的行为。其次,许桂岚在贺善泽身体不适的时候一直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喝治疗肠胃不适的茶、吃诊所开的药粉、去诊所就医、去永嘉中医院和温州儿童医院抢救等。上述行为表明许桂岚夫妇并非对贺善泽放任不管。第三,贺善泽长期在村诊所看病治疗,贺文智夫妇也予以默认,并不能因为没有去大型医院就诊就认定许桂岚未尽到监护职责。而且,由于就诊医生对贺善泽的病情更加了解,开的药有效果,所以许桂岚才会选择去村诊所治疗。第四,根据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贺善泽系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表面伤痕轻微不足以致贺善泽死亡,不能够作为贺文智夫妇主张赔偿的理由,且医院的抢救医生表示抢救时未见孩子身上有明显外伤淤青,而且孩子身上的淤青也并非人为故意造成,贺文智夫妇认为许桂岚夫妇虐待贺善泽缺少证据。第五,侵权之债属于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且成立委托监护关系的是许桂岚,故丁新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有过错 法院判定赔偿

  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贺文智、罗兰芬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看贺善泽,将贺善泽委托给许桂岚夫妇照看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关系,贺善泽在许桂岚夫妇处托养期间死亡,贺文智、罗兰芬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本案中,许桂岚在照看贺善泽期间,在发现贺善泽经常有拉肚子的现象,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未带贺善泽到医院作全面检查,又没有及时告知贺文智、罗兰芬。2016年9月28日晚,许桂岚在发现贺善泽拉肚子症状比平时严重且伴有肚子不舒服、嘴唇淤青时,未及时送到医疗条件好的医院就诊,而是选择去村卫生室就医,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造成贺善泽死亡的严重后果。贺善泽虽系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但许桂岚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贺善泽身上有多处外伤,可以证明许桂岚夫妇平时照看不周,贺善泽时常发生磕碰致体表受伤,但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许桂岚有虐待或殴打贺善泽的行为。托养期间,丁新昌亦有照看贺善泽,故可认定为许桂岚、丁新昌共同接受托养,且托养所收取的费用亦归家庭所有,故丁新昌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丁新昌辩解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贺文智夫妇的合理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四项经济损失为101.4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许桂岚的过错程度,结合贺善泽死亡原因,法院酌情认定许桂岚、丁新昌夫妇应对贺文智、罗兰芬夫妇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许桂岚、丁新昌夫妇应赔偿贺文智、罗兰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7万元。

  2017年8月29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许桂岚、丁新昌共同赔偿贺文智、罗兰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7万元。(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栏目责编: 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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