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月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2月8日《北京青年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其中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该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然而,“民告官不见官”在一些地方仍旧比较普遍,一些地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只有一到两成,有的甚至一年上千起行政案件都难觅“一把手”踪影。
“民告官不见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不愿应诉或没有时间应诉。一些官员“官本位”观念严重,认为和老百姓对簿公堂,是丢面子的事。另外,行政首长日常工作忙,担心应诉会影响工作。二是不敢应诉。一些领导担心本地区本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经不起法律审视;还有的则是不熟悉案件情况,不了解诉讼程序,害怕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应诉能力而在众目睽睽之下出丑。
专家指出,“民告官不见官”不是一件小事,会给依法治国带来深远影响。首先,如果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对法庭和法律尊严产生怀疑,不利于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其次,随意指派普通工作人员和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遇到法院协调调解时,也不能当场拍板,还要回去请示汇报,大大影响司法效率。最后,很多具体的行政决策行为是普通工作人员无法做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到场,替代者作不了主,只能当传声筒,产生的相互推诿现象有损法律权威,行政机关负责人也无法对群众对于行政不当行为的评价和看法感同身受,在今后的决策中还可能犯类似错误。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去应对纠纷,不仅直接关系到部门形象,而且将深刻影响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为此,在总结汲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再次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民告官要见官”彰显了法治进步。人们期待,随着法治的进步,能够有越来越多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以缓解过去“民告官”却“不见官”的尴尬,并让“民告官要见官”这一制度真正落地生根,成为常态,成为铁律。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认识到,“民告官”之难,并非只有“见官难”一点,“立案难”“告赢难”“执行难”等共同决定着行政诉讼改革的最终成效,这些问题同样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