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执行检察监督,自觉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以纠正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为抓手,积极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执行场所秩序,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秦皇岛市9个县区院业务评比中,连续5年名列前茅,驻所检察室被高检院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四个“强化”彰显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显著成效
(一)落实制度,强化监管场所监督。一是实行看守所在押人员台账登记制度,随时了解其所处的诉讼环节和办案期限,落实提前预警、到期催办制度。对久押不决案件,全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羁押超过三年以上未决案件,如实向有关办案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督促办案部门加快办案进度。二是实行检察官约谈和日常谈话等制度,帮助在押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监区内外设置检察官信箱,受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三是实行驻所检察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对因病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在押人员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近年来,抚宁区看守所未发生一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安全事故。
(二)依法规范,强化监外执行监督。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较多,住所分散,管理难度较大,易发生脱管、漏管的情况,将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监督向及时常态监督转变,经常深入乡镇、管理区、街道办事处,了解司法局(所)社区矫正工作,检查社区矫正人员上站和活动情况,对监管上的失误和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避免脱管、漏管情况发生。一方面,严格监督,通过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等专项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管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撤销缓刑,予以收监。另方面,依法履职,及时纠正超期服刑等问题,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三)沟通协调,强化羁押审查工作。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对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在押人员,在听取狱医意见,审查其病例、就诊情况后进行评估,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加强与侦监、公诉及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听取承办人对案情的分析意见,达成共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积极受理律师和亲属的审查申请,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调解疏导等,综合评判在押人员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查办案件,强化执行监督效果。把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抓手,彰显执行监督实力,强化执行监督效果,对净化执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三个“问题”说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待改进
近年来,抚宁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职能、新要求,还存在一些有待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一)监督工作有待深化。在传统监所检察工作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转变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需进一步调整整合,积极探索,以促进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开展。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由于各种原因,抚宁区检察院尚未有效开展相关工作,造成部分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此外,人员配备不足,年龄结构老化,业务素质还需提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协调机制有待完善。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衔接不够,易出现执行脱节、监督不及时等问题。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滞后,检察院与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机构未全面实现信息联网,法院与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不够,检察院难以掌握各环节的执行信息,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度较大。
(三)监督手段有待强化。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主要手段,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有时存在执行机关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整改的情形;有时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检察机关需要的相关资料,造成检察监督作用弱化,缺乏强制力。
三、三项“措施”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断进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保障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抚宁区检察院要及时把握新形势、新任务,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正义。
(一)全面深化检察监督。一是强化队伍建设。积极向上争取支持,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问题,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干警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完善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财产刑、强制医疗等执行领域的监督,切实做到“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将每个监督对象、所有执法环节、各个监管场所都纳入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规范化、常态化。三是强化司法保障。坚持监督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充分保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督,拓宽渠道听取被执行人及律师的意见建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与协调的同时,要处理好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加强与刑事执行机关的沟通配合,健全完善各司法机关之间执行信息的沟通协调机制。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要共同推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多部门的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检察监督效力。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规范性、针对性,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率。其他司法执行机关要切实重视区检察院依法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