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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抢救谁担责?
 
◎杨学友

  老人突发心脏病,救护车因通道受阻而延误对老人的抢救。事后,住宅小区的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均以老人系旧病复发,且通道受阻与物业管理无关为由拒绝担责。那么,法律支持他们的说法吗?

  吉祥小区不吉祥,生命通道不畅通

  在北国,春天总是姗姗来迟。已是四月了,可料峭的春寒依然封锁着柔弱的春意,枯草在冷风中抖动,大地依然是一片灰土色,唯有星星点点的迎春花争着抢着向吉祥小区的人们报送春天的信息。美丽的春天就要来临的时候,空巢老人曹凤芹不得不接受儿子的意见,搬离曾经居住过的吉祥小区,与儿子一家一起生活。而这一切都缘于年前一场“噩梦”般的往事。

  曹凤芹与老伴金占山退休那年,为了与唯一的儿子一家住得近一些,举家搬到儿子家附近的吉祥小区。该小区配套设施齐全,上下楼有电梯,曹凤芹与金老伯非常满意。2016年4月21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金老伯没走几步突然觉得心脏不适,浑身无力,强忍着坐到沙发上。“心脏病又犯了吧?”曹凤芹立即上前扶金老伯躺在沙发上,找来救心丸帮他服下。见金老伯脸上依旧是痛苦状,曹凤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为不耽误时间,曹凤芹还叫来邻居老刘帮忙到小区门口接应。救护车进入小区后,立即开往小区地下停车场,以便从地下乘坐电梯直接到11层金老伯家。可当救护车驶入地下停车库入口时,却发现车库限高,救护车无法进入,不得不退回,准备从小区的正东门(消防通道)进入,同样发现有车辆零乱地停放在门口,致使救护车仍然无法进入。最终,救护人员只能下车抬着医疗设备步行至金老伯所在的三单元,乘电梯到其家中,对金老伯进行救治。12时45分,金老伯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记载:致死疾病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心肌梗死”。

  “老金才69岁,除了有轻微的心脏病,身体好着呢。若是救护车早点到,老金绝不会被耽误!”曹凤芹含泪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诉说。唯一的儿子金宇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明确地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可物业公司认为,心脏病发作就是瞬间的事儿,早到、晚到几分钟没啥区别。再说,物业在管理方面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曹凤芹与金宇遂把小区的开发公司(建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按50%的过错承担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管理有瑕疵,过错担责10%

  法院审理后另查明,吉祥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高度为2.1m,内部高度为2m。开发公司在地下车库入口安装了固定限高装置。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方直截了当指出二被告存在的两大过错。一是车库高度设计建造与车库入口加装固定限高装置不符合规范,安全隐患大,导致救护车辆无法驶入小区,救护人员下车携带设备进入抢救现场会耽误抢救时间。二是小区消防紧急通道不通畅,物业公司未尽到保障小区道路畅通的安全管理义务。二被告的过错对受害人延误抢救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此,开发公司另有一番说辞:公司对地下车库装置限高与通用保护装置,意在保护地下车库,且安装的“固定限高装置”高于车辆实际使用高度,对业主有效利用车库不存在不利影响。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占山系抢救不及时死亡,其病志也表明这类突发的心脏病几乎是不太可能抢救过来的,死亡通知书记录的死因也是心肌梗塞,故可以认定金占山死亡与开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物业公司辩称,为防止车辆随意停放阻塞东门入口,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左右区域张贴了“消防通道严禁占用”的提示,在入口处设置了防护栏,阻止车辆乱停堵塞消防通道。事发当时,有车辆停靠在小区门口外两侧马路边或直接停放在道路斑马线上,影响小区车辆进出,但上述区域并非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因此,对于受害人死亡,物业公司无过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金占山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故死亡的相应损失主要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管理小区的地下停车库入口高度为2.1m,内部高度为2m,其车库入口高度低于库内车道净高,对业主有效使用车库存在一定的影响,并且被告在车库入口加装固定限高装置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小区的消防通道未能做好日常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妨碍了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出入,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被告未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金占山因救护车不能及时进入小区,导致救治迟延,二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938.2元。

  上诉理由不合理,二审法院不支持

  二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物业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虽提供照片显示小区消防通道堵塞,但该照片并非事发当时拍摄,而是4天之后拍照,不能证明事发当时消防通道被堵塞。且照片显示的车辆均停靠在马路边或直接停放在道路斑马线上,上述区域并非上诉人物业的管理区域。经实地考察,金占山住的单元入口紧邻北门,距离不足百米,步行仅需一分多钟。众所周知,心脏疾病特别是心肌梗塞发病快,死亡迅速,黄金救治时间仅有几分钟,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占山系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一审法院判决缺少法律依据。

  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高度陈述为2.1米,与事实不符。现上诉人有证据证实停车库的高度高于住宅建筑规范中“住宅地下机动车车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米,车位净高不低于2米”的规定。而且,该限高装置在交房前就已施工完成,当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小区业主接受房屋的行为就代表业主对该限高装置的认可。且涉案小区有多个入口,即使东门无法进入,也可以从其他入口进入,无需进入地下停车场。总之,金占山死亡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公司作为吉祥小区开发商,其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车库入口高度)、地下停车场入口安装固定限高装置均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上诉人虽主张小区地下车库入口高度为2.3米,其提交的经由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吉祥小区”一期北门地下车库入口高度说明的函》仅仅能证明涉案小区地下车库设计高度为2.3米,不足以证明其加装固定限高装置后实际高度仍为2.3米。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主体,应当对消防通道等作好日常维护,采取张贴警示标志、设置围挡等方式保障紧急通道通畅,但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确保消防通道通畅,导致救护车辆无法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小区并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正是因为上诉人的过错,导致金占山出现需要急救的紧急状况时产生救护迟延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上诉人均主张其行为与死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金占山死亡的主要原因及直接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病程发展快、病情较为严重导致。但上诉人未尽到相应义务,客观上延缓或迟滞了对金占山的医疗救治时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两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其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17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判决。(本文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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