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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健全“法制”向健全“法治”迈进
 
◎黄琳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有了法制,并不一定实行法治,比如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就是为封建统治者实行人治服务。而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基础,根据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易,含义大不相同。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标志着法治这一宪法原则的确立,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此次宪法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去年10月,党的十九大通过了党章修正案,将总纲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意义也在于此。这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党章和宪法的相关表述达到一致,有利于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一字之易”绝不只是简单的表面文章。对各地各部门来说,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修改的重大意义,认识到这是我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厉行法治,加强法治观念,摒弃人治思想,切实把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步伐,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有一个实例很能说明“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以及改“法制”为“法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正式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修改审计条例、计生条例,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原来,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备案审查发现,在多个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超生即辞退”条款、著名商标制度等,都存在违反上位法和立法精神的问题,于是致函要求地方对相关法规条文进行清理和纠正,但仍有不少地方不去落实。为了维护法治的统一和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出督办函。

  立法法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一些地方立法时,起草法规和审核法规的都是法律领域的行家,不可能不懂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然而,有的地方没有严格依法立法,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发函要求整改时,仍然不予重视,错上加错。究其原因,可能就存在人治的因素,没有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是“法制”,但是却不符合“法治”精神。

  在“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已将近20年的今天,依然出现这样的问题,说明将“法制”真正变为“法治”,任重道远,绝不是宪法修正案改了就能自动实现了。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全面依宪治国,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这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规定和精神,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努力要做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关键少数”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应当身体力行。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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