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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看图学法(一)
 
◎李德勇

  一、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还是义务?

  【问】

  小周是一名13岁的初中二年级学生,成绩优良,很受老师和同学喜欢。但小周的父亲一直认为,要在社会上混口饭吃,读那么多书没用,只要上了六年小学,会识几个字,会做算术就足够了,于是在小周小学毕业后就让他辍学跟自己学做生意。尽管小周很不愿意,坚持之下上完了初一,但到了初二,父亲无论如何不肯再供他上学。小周的班主任劝道,每个公民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至少应该让小周上完初中;但周父则反驳:既然是权利那就完全可以不行使,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不是学生的义务。小周拗不过父亲,只得辍学回家。

  【答】

  小周父亲的理由看似理直气壮,但是否真的“理直”呢?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受教育究竟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呢?“义务教育”的“义务”二字,是就学校而言,还是就学生而言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受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基本义务。

  首先,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接受义务教育是使自己具备基础知识和基本素养的一条根本途径,对于将来立足社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项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而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肩负着建设祖国、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责任,要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义务教育阶段的培养也是不可或缺。所以,对未成年人而言,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其次,父母有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学校有为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的义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学校的良好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在新时代中竞争力不断提高;同时,健康良好的校园文化,对于减少身心发育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与不良文化的接触也有重要意义。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而言,都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交不起学费青少年就不能入学吗?

  【问】

  小玲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父母过世得早,从小就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爷爷奶奶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今年开学后,因为没有钱交学费,学校不让小玲来上学。小玲为此非常痛苦。好心的邻居告诉小玲,学校这么做是违法的,她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是小玲不知道学校违反了什么规定,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的义务教育,已经实现了学、杂费的免收,但是一部分学校还需要学生交纳书本费、伙食费、食宿费等。对于一部分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实行的是免收课本费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的政策。

  因此,小玲的学校本来就不应向小玲收取学杂费。除此之外,对于课本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小玲也可以向学校申请减免,学校没有权利因为小玲交不起学费就拒绝其入学。

  三、学校可以要求学生交纳赞助费、择校费吗?

  【问】

  小丽的学校准备盖新的教学楼,但是学校目前拿不出来这么多钱,所以学校下午开全校动员大会,要求每一位学生交赞助费5000元,这笔款项将拿来盖新的教学楼,每个学生必须交这笔赞助费,否则不能来上课。学校这样做对吗?

  【答】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的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改建或者新建校舍所需经费,对于在城镇的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集资,如社会筹资;在农村的学校,由乡政府、村委会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政府、村委会可给予一定补助。学校不可以将这笔费用强行分摊到学生头上,让学生家长来承担学校的建设费用。

  并且,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因此,建新教学楼的费用不能分摊到学生的头上,要求学生交纳这种性质的赞助费是违法的行为。

  四、学校、老师可以指定学生必须购买某些教辅书籍吗?

  【问】

  新学期一开始,家长们便忙碌起来。上午11点,在某市东大桥蓝岛大厦对面的一家书店外,为争购一册小学辅导书籍,200多名家长排队百余米,有的家长已排了近3个小时。刚刚买到书的李女士说,她的孩子在上四年级,今年刚开学老师就通知家长要购买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目标检测》语数英三科辅导书。某县城的部分书店也被前来买参考书的中小学生挤满了。学生们异口同声地说是老师让他们到指定的书店买参考书。据知情人透露,书店会给老师提成。因人数太多,图书超市几个工作人员在门口维持秩序。一个在门口的小男孩说,他是初一学生,前几天,语文和英语老师在课堂上拿着参考书,让大家都买这一种,两本书总共11元钱。在书店外,一位满头大汗的学生家长拿着四本参考书说,孩子在小学上二年级,老师让孩子在这家书店买这些参考书,四本书花了20元。“老师让孩子到指定的书店买,肯定是吃了好处。”这位家长牢骚满腹地说,上学期,老师就让孩子到指定的书店买了两三次,到最后,好几本都没用上。“老师不能把学生当成摇钱树,有用的还可以买,没用的也让买就太过分了。”

  【答】

  为啥“指定”这么火?有的人把“指定”归于教育腐败,并由此指责某些教师患上了“师德缺失症”;但是也有人认为:并不是所有“指定”都是坏的,比如教辅书这种专业性强的书籍,老师为学生推荐少量质量较高的参考书,能避免学生和家长盲目选择。

  在许多情况下,老师指定学生买书是有“猫腻”的。某位知情人透露了老师指定学生买书的真相:每年开学时,都有书店拿着参考书找任课老师推销,有的老师会在课堂上向学生布置任务——必须到指定书店买书。在学生买完书后,书店会和老师结账,有时给老师提三成,最高时会达五成。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老师指定学生买书的行为是违法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如果学校老师违反规定,向学生指定买书的,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教师依法给予处分。”所以,校方以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对这种指定行为严加禁止,并依法处罚相关的老师。

  五、学校有权拒绝残疾青少年入学吗?

  【问】

  15岁的史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初三学生。由于小时候的一场车祸,造成其腿部残疾,经治疗康复后,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初三毕业时,史某报考了某中专院校,中考成绩出来时,他的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因此他耐心地等待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校录取工作都已接近尾声,同史某一起报考该校的同学,分数比他低的都拿到了录取通知书。眼看就要开学了,史某依然未收到录取通知,于是史某和其父亲来到学校询问原因,学校的答复是:虽然成绩很好,但因为史某腿部有残疾,不太适合在正规学校就读学习,应到专门的残疾人学校去学习;另外对于将来工作分配也是问题,因此学校不予录取。史某的父亲认为,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完全可以在正规非残疾人学校就读;另外,对于以后找工作,工作单位看重的是实际能力,残疾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学校以此为由不予录取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史某的父亲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

  【答】

  我国有6000多万名残疾人,其中未成年人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尽管他们有这样那样的身体缺陷,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为了保护、实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还在某些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职业教育法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人学生。同时义务教育法也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另外,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重视,同时又有力地保护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其在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因此能够适应该校的学习生活。且其中考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其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而该中专学校却以他腿部有残疾为由不予录取,这一行为侵害了史某的受教育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史某的父亲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后,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史某。史某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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