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被双规
对于李延国来说,肇源县是他步步高升之地,也是折戟之地。
李延国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研究生文化,2002年10月担任肇州县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2006年12月以后担任肇州县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担任肇源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12月至2015年案发担任县委书记。
2012年10月26日,在肇源县委十七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李延国意气风发,激情满怀,他指出,必须把肇源放在更大范围思考,进一步明确“一城、一边、一地、一点”的县域发展定位。“一城”就是努力成为大庆地区新兴边缘城市;“一边”就是构建大庆产业格局第三边;“一地”就是建设大庆地区文化生态引领高地;“一点”就是着力打造区域性物流节点。
肇源县,因地处松嫩两江汇流的关键位置和长达160多公里的堤防线,被形象比喻为松嫩流域防汛抗洪的“要塞”。这里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
2013年8月,进入主汛期以来,持续增加的降雨量,让东北平原上平日温和的松花江、嫩江变得汹涌而狂躁。“死保肇源!”黑龙江省防汛指挥部发出指令。洪水当前,肇源县全民动员,进入应急战斗状态。李延国等30多名县处级干部全部驻堤分段值守,乡村干部全部坚守一线,近3000名部队官兵陆续抵达肇源县参与抢险。最后,肇源度过了2013年抗洪防汛的最危险期。
2015年3月5日,据黑龙江省纪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李延国被“双规”之后,网上传播一首打油诗《闻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被双规有感》:“延国书记来肇源,掐指一算整三年。好事没有干多少,坏事数也数不完……搂钱无处不下手,干部提职也要钱。今天听说他被逮,肇源百姓笑开颜!”
李延国落马前的2015年1月17日,有人网上发帖《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暗箱操作将工程以经济利益作条件》。2015年8月28日,李延国被检察机关从纪检监察机关带回处理。李延国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国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3月7日和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司机当掮客替领导敛财
和其他落马贪官的套路一样,获得一定职权后,李延国开始大肆受贿。
大庆市某建筑公司在开发肇源县二商店棚户区改造项目时,和二商店周边大部分动迁户签订了动迁协议,但是县政府始终没上会研究该项目,没有立项,工程停滞不前。公司负责人杜某非常着急,他通过公司副总经理林某,请托刘某向李延国说情。刘某是林某的亲属,是李延国的专职司机。
2010年9月份左右,杜某让林某把刘某邀请到公司,让刘某帮忙给领导做工作,让这个项目尽快上会研究,尽快审批,项目尽快开工。他让刘某告诉领导,事成之后一定会给予重谢,刘某答应回去给领导说说。时间不长,刘某打电话给杜某说,他已经和领导沟通了。
2011年年初,在县长李延国的主持下,肇源县召开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题会议。然后,项目开始立项,进入审批程序。之后,杜某约刘某见面说,现在公司资金紧张,让刘某找领导通融一下少交点项目拆迁保证金。后来,刘某给他打电话说,跟领导说了,领导同意,领导也跟建设局韩局长打招呼了,让杜某自己去找韩局长。杜某去找韩局长后,最终少交了300万元的保证金。
2011年7月,该项目被批准立项之后,杜某多次让刘某与领导沟通抓紧批准施工。2011年10月,二商店土地摘牌后,李延国同意该公司正式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而项目施工许可证是2013年才批下来的。正常情况下,施工许可证没批下来,不能施工。
2011年年底,刘某给杜某打电话说,马上过年了,领导帮了他不少忙,是不是得感谢一下。杜某对林某说,李县长在工程上帮咱们不少忙,得感谢一下,我凑了50万元放在公司财务处,你去拿钱,咱俩给刘某送去。林某把钱准备好后,二人开车约刘某在肇州一中西侧李延国家附近见面。见面后,林某将装有50万元的纸箱放到刘某的车里。他对刘某说,这是给领导拿的50万元,并让刘某告诉领导,工程进展很顺利。
2012年5月,杜某给刘某打电话问最近忙什么。刘某说,用你拿的钱给领导买了套房子,最近忙着装修。2013年2月,刘某问杜某,手里有没有20万元现金,李延国的儿子想买一台车。杜某一听,赶紧表示让刘某到公司取钱。他让林某去财务取钱,然后和刘某联系。2014年年初,刘某开着一台迈腾车到杜某公司,杜某问啥时候买的车。刘某说前段时间车改,领导要买辆车,自己就帮他买了这辆车,买车钱是50万元花剩下的。
县长让无业人员成干部
向李延国行贿的既有商人,也有想获得提拔或转职的公职人员。
李延国司机刘某的妻子屈某,于2010年4月15日从肇州县老干部局调转至肇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屈某自2010年5月起至2015年6月在肇源县疾控中心领取工资。屈某虚假档案显示,2007年至2010年间,她在肇州县老干部局上班。
无业人员屈某是如何摇身一变成为在编干部身份的?时任肇源县长李延国从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
2010年年初,时任县政府办副主任的李某,是肇源县县长李延国的秘书。有一天,李延国在办公室对他说,司机刘某的媳妇屈某要调到肇源县疾控中心,你帮着跑一下。李某就到相关单位办理此事。
时任肇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录股股长陶某证言证实:大约在2010年3月,主管副局长李乙领着李延国秘书李某说,李县长司机的媳妇要办工作调转,让肇州县人事局给开屈某的干部商调信。当天,李某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出的屈某干部介绍信和档案交给了他。
2010年3月30日,肇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徐某拿着空白的工资转移介绍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晋升工资审批表和屈某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找局工资股股长史某,说县老干部活动中心空进个人,只是办一下空调转手续,在这落下关系就调走,让她给办工资关系调转手续。她看审批表都预先盖好了章,就给填了表。
紧接着,徐某领着刘某,拿着介绍信来到肇州县财政局副局长杨某办公室,徐某介绍,说这是李延国的司机,受李延国委托来办司机亲属的工资调转手续。这人没在这开过工资,要调到肇源县疾控中心,在这办个空转手续然后就调走,让她给盖个章。她迫于领导压力就给办了。
当时,雷某时任肇源县政府办主任。一天,李延国把他叫到办公室说,刘某的媳妇要调到肇源县疾控中心,你去打声招呼,抓紧给办。他就跟疾控中心主任李甲说,有一个叫屈某的准备调到你们单位来,是李延国县长司机的媳妇,抓紧办。几天后,屈某就调来了。李甲给雷某说,屈某的工作关系办到疾控中心了,能不能正常上班。雷某问刘某,刘某说家在肇州,妻子还没搬过来,不能正常上班。
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间担任肇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的李甲证言证实:屈某是在2010年从肇州县调过来的,具体办理调转手续的是李延国的秘书李某,并叮嘱这是李延国专职司机的媳妇。屈某调过来后始终没到单位上班。
屈某从一个无业人员到吃上财政饭的国家干部,不用上班就能领工资,为了感谢李延国的帮忙,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刘某送给李延国价值1.7万元的按摩椅一台和某品牌西服一套。
被控三罪法院认定一罪
检察机关认定,2010年至2014年,李延国在担任肇源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肇源县某镇党委书记齐某及其女儿齐甲调转工作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取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2011年元旦后,时任肇源县县长的李延国,为时任肇源县某公司经理李某调转工作提供帮助,收取李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1年1月,李延国为肇源县某管委会主任柴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取柴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2012年2月,李延国为某局副局长肖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伙同刘某收受肖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延国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李延国为了得到职务提拔,先后9次向时任大庆市委书记韩学键行贿美元4.5万元、人民币4.5万元;李延国共受贿6次,金额94万元、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按摩椅一台、西服一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9月,被告人在担任肇源县委书记期间,花费182.5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二手房一套,其中有人民币7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指控其给韩学键送钱不属实;自己没有收齐某7万元,齐某是正常调动,齐某女儿的调动是按照程序办理的;指控其收柴某5万元不属实,柴某的职务变动,自己没有帮忙;妻子赵某收别人钱,其不知情;按摩椅和西服是赵某买的,赵某没有和其说过是刘某买的;刘某收了肖某2万元,自己不知情;自己不知道家里在北京有房子,70万的来源只有赵某能说清,自己逢年过节交给赵某的钱很多,有奖金、津贴,有亲属、朋友过年过节往来的钱,有其母亲留的遗产,并没有超出其个人的合法收入。
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李延国犯行贿罪的证据严重缺失,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标准,故定行贿罪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李延国犯受贿罪的6笔犯罪事实,前3笔只有行贿人单方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延国收受相应行贿款;第4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李延国确实不知晓所住房屋、使用车辆的真实来源,且证人刘某、赵某证言存在疑点,无法采信;第5笔可以证实赵某收受了刘某一把椅子及一套西服;第6笔完全是刘某个人索贿行为。故李延国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仅凭赵某一个人的口供不能认定李延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延国共实施受贿犯罪3起,累计受贿人民币75万元,按摩椅一台、西服一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延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延国犯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收受齐某、李某、肖某贿赂犯罪,因证据不足,上述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2017年7月2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延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