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8年第10期(总第274期)->法治讲堂->青少年看图学法(二)
青少年看图学法(二)
李德勇
 

  一、学校可以强迫学生留级吗?

  【问】

  小辛是小学二年级学生。2006年7月,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学校将其留级。2007年7月,学校以同样的理由,拟再次将其留级。校长让小辛的父母来到学校,建议他们给小辛开一份弱智证明,学校可以让小辛不再留级,顺利毕业。小辛的父母认为孩子不是弱智,不需要开弱智证明,这种做法是对小辛的侮辱,于是小辛再次留级。2008年7月,小辛的期末成绩还是很不好,于是父母没有办法只好为小辛开了一份弱智证明。后来才知道开弱智证明后,小辛将失去学籍,课本、考试等都没有保障并且以后将无法升入初中。由于小辛连续两年留级,经常有人叫他白痴,于是他变得越来越孤僻、沉默寡言,上课也经常迟到。当小辛迟到时,老师就让他站在教室外边不让上课。小辛由于遭受了一系列的打击,最终导致精神分裂。小辛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严重侵犯了小辛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赔偿小辛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答】

  在本案中,小辛由于学习成绩差连续两年留级。根据法律的规定,学生必须按规定年限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根本不允许留级现象的发生。学校为了整体成绩,便强迫学生开弱智证明,使学生失去学籍,课本、考试等都无法保障,而且没有学籍将无法升入中学,这严重侵犯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在本案中,学校、老师对小辛实行歧视待遇,对小辛最终患精神分裂症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学校为了惩罚不遵守纪律的学生,为了维持其他同学的上课秩序,不让迟到学生进入教室听课是错误的。学生犯错误,老师给予批评教育是合理的、应该的,但因为学生有过错,就将学生赶出教室,限制学生上课,则构成了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

  综上,学校的一系列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小辛的受教育权,而且最终导致其精神分裂,因此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校有权力把班级分成重点班和平行班吗?

  【问】

  西园中学初一新生共有15个班。目前所确定的重点班有8个,其中所谓的数学特长班和英语特长班,并不是针对数学和英语搞的特色班,实际上就是不同档次班级的一种叫法。再往下则是普通重点班,剩下的那些平行班也就是差班。为了这次分班,学校曾经在8月举行了一次能力水平测试,名为能力水平测试,实际就是分班考试,所有的学生都要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考试。这次的分班名单主要就是按照能力水平测试的成绩来划定的。除了凭优异成绩入读重点班的部分学生外,其他学生要想读重点班,得拼钱拼关系。很多时候,有钱也不顶用,还得靠过硬的关系。小辛在这次分班考试中没有考好,被分到了“平行班”。他的父母对学校这种做法很不理解。学校的这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做法违法吗?

  【答】

  近年来在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了“择校热”“设立重点班”等新问题,使得义务教育资源人为地向少数学校和少数班级倾斜,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目前很多家长都是期盼孩子能够考上好学校,将来有机会上好的大学。但是由于现行中考招生大多实行的是考试选拔,所以这就使得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竞争激烈、压力过大,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反对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将班级分为重点班、非重点班。

  那么西园中学的做法到底是不是违法呢?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以,西园中学的做法是违法的,小辛的父母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还可以向当地的教育系统主管部门反映,以切实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

  三、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吗?

  【问】

  1.小雷原是某中学初二乙班学生。某天下午在语文课上,因小雷叫其他同学绰号,扰乱了课堂纪律,张老师对其进行了体罚,造成小雷右颞顶部及右下颌软组织轻度挫伤。次日,小雷的家长到学校交涉,张老师当面向小雷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学校在支付小雷的医疗费500元后,按照小雷家长的要求将小雷由初二乙班转至初二丙班。

  2.小刘2008年考入某中学就读初中一年级,张老师时任该校初一语文教师。2009年3月,张老师在上课时将小刘叫到讲台旁,对小刘进行了体罚。4月上旬,小刘弃学在家。自4月中旬起,小刘便表现出行为孤僻、少语、自言自语、冲动等症状,小刘父母带他先后到省内外精神病医院就诊治疗,最终小刘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155天,共花去医疗费9.5万元。

  【答】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在中小学中,不少教师通过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其感到疼痛,以这种方式来责罚不遵守纪律或是未交作业的学生。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体,也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在我国古代的私塾教育中,教书的“夫子”用竹板来责打不肯用功的学生,这种“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的教学观念,在当今仍具有很深的影响,以至于体罚被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教育方式,在中小学司空见惯。常见的体罚方式有罚站、罚跪、用教鞭打手心、罚绕操场跑圈等等,严重的还有打耳光、用黑板擦或扫帚等等责打学生,甚至命令其他学生轮流打某个学生。

  变相体罚的惩罚措施一般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通常采用的是罚抄课文、罚做值日、不让吃饭、放学后不让学生回家、不分青红皂白辱骂或者挖苦学生、无故禁止学生参加班级活动等等,侧重于在心理上实施压力,使受罚学生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措施。相比体罚,变相体罚对于学生身体的损害并不那么明显,表面看来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也更为普遍地被采用。但是,变相体罚对受罚学生造成的心灵创伤同样不可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远未健全,因变相体罚带来的羞辱、愧疚等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同样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特别是变相体罚往往和体罚结合在一起,这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就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在现实中,甚至连危及未成年人年轻生命的情况都时有发生。因此,这些行为是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所明确禁止的。针对此类案件,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

  四、老师往学生脸上刻字是否构成侮辱罪?

  【问】

  小辛是小学六年级学生,生性顽皮,班主任郑老师很不喜欢他。某日,在班级上体育课时,小辛偷偷溜回教室将同学文具盒里的10元钱拿走。当同学把这件事情告诉郑老师后,郑老师非常生气。找来针在小辛的左脸颊上刻了个“贼”字,刻完后还涂上红墨水,看上去非常醒目。自从脸上被刻了字以后,同学都管他叫“贼娃子”,因此小辛在走路和上课时都要捂住左脸,性格变得内向起来。小辛的家长知道后,非常气愤,认为郑老师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小辛所受伤害为轻微伤。学校做出调离郑老师教师岗位的处理决定。

  【答】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郑老师往小辛脸上刻字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呢?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三种:(1)暴力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但这里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3)文字侮辱,即以文字、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

  本案中,班主任郑老师在小辛的脸颊上刻字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严重侵犯了小辛的人格尊严。小辛被同学称之为“贼娃子”,走路和上课都要捂住左脸,属于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依法追究郑老师的刑事责任。同时,不能免除郑老师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栏目责编: 王玮
投稿邮箱: wangw@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