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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王婷

  一、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应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案例】

  微软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计算机公司,享有WINDOWS、OFFICE等办公软件的著作权。甲公司曾在报纸上发布一则招聘广告,招用熟练使用OFFICE软件的工作人员。经微软公司核查,甲公司并未购买过正版OFFICE软件,遂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WINDOWS、OFFICE办公软件,赔偿损失50万元。

  【解答】

  计算机软件在我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基于商业目的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均系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侵权人使用盗版软件,不仅要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需支付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将他人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

  大连某公司是“ABC”商标的商标权人,主要生产开关插座等产品。“ABC”牌开关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授予“大连市名牌产品”。王某成立了大连ABC开关厂,在其生产的开关上注明“ABC开关”。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大连ABC开关厂虽系合法成立,但王某单独将企业字号“ABC”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产品与大连某公司生产的“ABC”牌开关相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王某未在其生产的开关上突出使用“ABC”商标,王某成立大连ABC开关厂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理。“ABC”牌开关系大连市名牌产品,王某作为同行业人士不可能不知道,其成立“大连ABC开关厂”的行为目的就是混淆公众的视听、傍名牌,借他人商誉销售已方产品,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三、企业可以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吗?

  【案例】

  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其出产的“拉菲”葡萄酒享誉全球。拉菲公司向中国商标局在第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等商品上申请了“LAFITE”商标,获准注册。某公司在互联网站中使用“Lafitefamily”图形等标识对其葡萄酒商品进行宣传、推广,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某公司使用的域名“lafitefamily.com”完整包含了拉菲公司注册商标“LAFITE”文字,与“LAFITE”商标相近似,并且其在网站中结合“Lafitefamily”图形等标识对葡萄酒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来源于拉菲公司,故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拉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某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只要其在网站中宣传推广的商品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四、员工离职后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吗?

  【案例】

  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滗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刘某进入该公司后负责对外委托加工滗水器并领取了滗水器的全套组装图纸,后于2010年3月辞职。某科技公司发现刘某在2010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自浮式伸缩管滗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已经获得授权。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刘某在大连某科技公司任职时,负责对外委托加工滗水器的工作并知悉所有该产品的技术图纸信息,其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的“自浮式伸缩管滗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明显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有关,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属于大连某科技公司。

  五、员工私自带走客户属于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吗?

  【案例】

  A公司是生产玻璃纤维塑料制品的企业,钱某为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负责对外销售以及客户的联络、维护、合同谈判签订事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钱某2006年末辞职,向所有客户发传真,告知工作已交接给周某。B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由钱某的亲属创办,生产经营与A公司相同的产品。B公司成立后与A公司的十几家客户有业务往来。A公司起诉B公司及钱某侵犯其商业秘密。B公司及钱某是否构成侵权?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A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与客户的往来业务邮件、商业发票、汇款凭证等证据,这些信息不仅反映除公知领域包括客户名称、电话等一般客户资料,也体现出客户在产品价格、交易习惯、付款方式、供货数量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上述信息需经过长期积累方能形成,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不经过努力,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据此,A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中具备不同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够带来一定竞争优势,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之规定。另外,A公司与钱某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鉴于B公司由钱某的亲戚设立,钱某及B公司均不能证明客户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故其行为构成侵权。

  六、酒店内的商铺出售假货,酒店承担责任吗?

  【案例】

  路易威登马力蒂公司在18类商品上依法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LV”和“LOUES VUITTON”商标,使用的商品包括挎包、手提包、旅行包等。该公司人员在某酒店住宿时,发现酒店一楼大堂的商铺内有假冒的LV箱包销售,遂购买了相关商品并开具了商铺发票。经查,该商铺系酒店租赁给李某从事个体经营且李某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对于李某租赁酒店场地销售假货的行为,酒店应承担责任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侵犯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仓储、运输、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前述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及管理职责。李某在租赁的酒店商铺内销售假冒LV箱包,酒店只要及时巡查是能够发现并采取制止措施的。由于酒店未履行管理职责,客观上帮助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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