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为位置: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8年第13期(总第277期)->维权专线->残留桥墩致人死亡引诉讼
残留桥墩致人死亡引诉讼
 
◎李勤古

  十几年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道路扩建,将一座老桥拆除建成新桥,工程完工后老桥桥墩有根残桩没有清除干净,就是这根残桩,去年夺走了一名船员的生命。负责该大桥建设和施工的5家单位被告上法庭,要求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被告5家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各种损失共计85.4万元。

  隐患导致悲剧

  事发地的桥叫作大桥头桥,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场浦河道上。这里原先有一座老桥,2003年进行椒江至路桥机场路扩建时,将老桥拆除建成了新桥。

  该项工程于2003年7月6日开工,2004年6月5日完工,建设单位为椒江区政府设立的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为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虽然老桥被拆除,但桥墩残桩并没有彻底清除。2008年,椒江区水利局组织开展洪家场浦河道疏浚作业,由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疏浚作业完成后,该水域航道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老桥桥墩残桩仍沉在水底,随着航道的加宽成为碍航物。

  这个隐患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2017年3月1日,叶某驾驶着他的内河杂货船“浙椒江货6452”船,在该航道自西向东航行,经过大桥头桥下时,叶某没有注意到河水下的残桩,螺旋桨触碰到了水下的桥墩残桩,巨大的冲力使他跌落河中,最终叶某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椒江区海事处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交通建设公司、椒江区政府、金江公司、椒江区水利局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航道管理部门港航处负次要责任。

  由于无法谈妥赔偿问题,叶某的家属将上述5家单位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5家单位构成按份侵权责任

  庭审中,5家被告单位各执一词。施工单位认为与建设单位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与受害方无任何法律关系;建设单位认为已通过部门验收,自己可脱离干系;还有被告提出该事故距离工程完工已过13年之久,已不具有法律的溯及力,而且其间没有因此发生其他河道交通事故,说明是叶某的船不适航,加上他自己没有谨慎驾驶导致事故……

  法院认为,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有四方面的因素。大桥施工及建设单位未按规范要求清除残桩是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河道施工及建设单位在河道疏浚后导致该水域航道水深和宽度发生变化,致残桩形成碍航物,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另外,航道管理部门在河道疏浚致航道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航道进行维护;以及叶某对桥区水域复杂通航环境未作出充分估计,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及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是造成事故的其中两个原因。

  法院经过审理核定,叶某的经济损失为100.56万元。法官还指出,5个被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含作为和不作为),并且彼此独立,构成按份侵权责任。据此,宁波海事法院判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建设公司、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金江公司、水利局各负17.5%的责任,判决由各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7.59万元;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港航处、叶某各负15%的责任,各承担经济损失15万余元。其中椒江区机场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责任由其主管单位区政府承担。

  此案给相关单位敲响了警钟。涉事建设单位如果能够认真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依据航道法律法规实施相应建设、养护行为,可能就不会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同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应该切实履行好各自法定职责,切莫放松对涉航建设施工的监管,并加强对航道的日常巡查维护,严格履行安全通航保障职责,及时消除涉航安全隐患。对于船舶驾驶人员来说,应当掌握海事法律法规,做到不合法不合规不开船,同时还应不断提高驾驶技术,航行时加强瞭望,充分估计水域复杂通航环境。

栏目责编: 陆京慧
投稿邮箱: ljh@hbrd.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