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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管住干预司法的“任性”之手
 
◎宛诗平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6月19日新华网)

  “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一段时间以来,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占比较高,民怨颇深,影响最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甚至出“公函”等手段影响办案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审理案件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导致“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时有发生,最终造成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社会乱象。

  比如,在一些基层,涉及“民告官”之类案件,当地领导会明里暗里要求“理解”“照顾”,对秉公办案困扰极大。还有人“打通关节、给个面子”“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制造出令人诟病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更有甚者,不惜充当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护伞,试图通过其权力影响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让一些不法分子得到轻判乃至逍遥法外。

  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如果说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那么不公正的审判则是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审判本该具有赏善罚恶、定分止争的功能,但倘若人民群众即使诉诸于司法程序,却因领导干部的干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过问,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司法岂会有公信力?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领导干部借助权力插手具体案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最终都践踏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拟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予以追责,倘若草案通过,无疑会强化从党纪政纪处分到追究刑事责任等问责机制,这对领导干部行为定会形成有效的引导和警戒作用。

  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规范准确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又回到了制度的实施上。用法治管住干预司法的“任性”之手,既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带头学法,带头依法办事,体现出对法治的遵守和捍卫,更需要各项法律制度在落实执行过程中,不留“暗门”,坚决彻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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