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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处校园欺凌,学校理应是“第一主体”
 
◎徐建谈

  近日,福建省印发了由福建省教育厅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中小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处置程序,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校园欺凌是孩子、家长、学校乃至整个社会不能承受之重,当然也是无法容忍之事。然而,近年来发生并曝光的一系列校园欺凌事件,尤其是网上流传的种种欺凌视频,却一次次刺痛了人们敏感的神经,让它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

  校园欺凌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对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业进步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扰乱了校园风气,让本来阳光灿烂的校园上空蒙上暴力与霸凌的阴影。此外,它的不断发展和激化,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更为恶劣的后果,甚至直接走向极端。例如前段时间某地出现的恶性砍杀学生事件,还有发生在美国校园的某起报复枪击事件,据称均与当事学生曾经受到校园欺凌有关。

  人们看到,这两年为了治理这一问题,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为此还在常务会议上,专门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作出部署,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去年年底,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再出“重拳实锤”,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此次福建省出台的这一《方案》,其实就是在国家方案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无疑措施更细、规定更实、要求也更加明确。尤其引人瞩目的是,该《方案》指出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并规定对于此类事件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

  确定学校在防处校园欺凌事件、治理校园欺凌问题上的主体地位和第一责任,可以说非常恰当而必要,对于促进校园欺凌问题的深入治理有着重要意义。这是因为,首先,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于学校之内,主体也是学校管理教育下的学生,因此将其首先交给学校来解决和治理非常适格,也是理所应当。其次,此类事件既不同于两家小孩“磨牙”打闹,也有别于社会上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乃至故意伤害事件,无论是将其推给当事学生双方的家庭或父母“私了”,还是将它不加分辨地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都并不完全合适。再则,作为当事学生和事件发生地的管理者,学校在发现、调查和疏导解决校园欺凌事件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有先天不可比拟的优势及不可替代的权威。可见将校园欺凌问题治理的主导权交给学校和老师是非常正确的选择。

  当然,必须看到校园欺凌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不可能只由学校一家就能全部彻底解决,还需要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否则国家也不会每次都由相关的9个乃至11个部门共同制定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治理方案”。例如,对有些屡屡欺凌他人的学生,还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而对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就应及时转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总之,校园欺凌害莫大焉。对此问题全社会都应行动起来,共同关心、推动并积极参与到治理进程中去,为孩子们搭建一个没有欺凌、平等友爱的成长空间。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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