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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那些事
 
◎尚庆彩

  一、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案例】

  李某和丈夫甘某各自在外打工,已经分居多年,到后来彼此再没有任何联系。她听人说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所以多年过去了,李某以为自己已经离婚了。后来,李某结识了黄某,双方经过交往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15年6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却被告知李某属于已婚。这时,李某才知道自己根本没有离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分居两年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法院才有可能准许离婚:

  第一,要求双方连续两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分居期限必须是不间断、持续性的分居,通俗讲就是连续两年没有见面,经济上没有互相帮助,生活上也互不关心,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

  第二,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的原因不能是工作、学习等客观上造成夫妻异地居住。比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由于交通、收入等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在一起,虽然有分居的事实,但却不是由于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需经法院调解,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长时间的分居是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综上,社会上一些人所说的“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是错误的,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大家切莫相信。

  二、如何与服刑人员办理离婚?

  【案例】

  于某于2010年与丈夫胡某结婚,第二年就有了第一个孩子。可是2012年老公胡某因盗窃罪被判刑3年,于某不离不弃等了丈夫3年。从牢里出来后他们又一起过了5年,在这期间他们又有了一个女儿。可是没过多久,丈夫胡某又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判刑了,而且直到胡某开始在外地监狱服刑,于某才知道这个消息。于某看到丈夫不思悔改,每次探视的时候都提出离婚,可是胡某一直不同意。

  【解答】

  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去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自愿离婚,即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即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夫妻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进行判决。

  对于服刑犯人而言,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几乎不可能到监狱现场办公,监所更不可能会将犯人押解至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而非在法院审判庭内进行。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也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三、一方出轨后,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吗?

  【案例】

  金某于2017年6月与女友张某结婚。婚后经过几年的打拼,夫妻俩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小轿车。不久之后,夫妻俩生下一个儿子。2013年3月,张某发现丈夫行动有点诡异,调查之后发现丈夫与另一名女子在某小区同居,金某对此也承认。张某十分生气,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不愿意离婚,苦苦哀求。为表真心,金某当着张某和家人的面,写下保证书,内容为“保证今后对家庭忠诚,如果因我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我负主要责任的,我愿意放弃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并赠予女方” 。然而,没过多久,金某恶习难改,又与其他女人同居。张某发现,坚决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自知理亏,怕自己辛苦打拼的财产归张某所有,明确表示不想离婚。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取得全部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签署保证书时张某没有对金某实施欺诈或胁迫等行为,也没有引导金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保证书的内容是金某的真实表示,属于合法的赠与行为,真实有效,遂判决准许离婚,张某同时获得全部财产。

  【解答】

  “净身出户”通俗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财产,直接带自己的身体走。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过错包括四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不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况且,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也并不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不会必然导致不分或者少分。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过错的赔偿,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而损害赔偿的金额要与损害后果相适应,不可能“漫天要价”,使有过错的一方由“富可敌国”瞬间变为“一无所有”。法官一般都会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赔偿的数额一般也不会太高。有钱的可能会判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可能只有几千或几万元。

  所以,“出轨”不会导致“净身出户”。法院基本上也不会“不分”,而只是会“少分”。当然,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出轨的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甚至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作为补偿,法律也是允许的,就像案例中金某写下的保证书一样。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无偿赠予的约定必须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胁迫或被诱骗,比如因捉奸在床不得不写下保证书才能脱身之类,则是无效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

  四、夫妻购买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

  李某与丈夫秦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2006年1月份夫妻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两套房屋,并由村民委员会制发了所有权证书,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两套房屋共支付购房款60余万元。2013年,双方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证为村民委员会制发,依法不能产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后果,因此所购房屋为小产权房,两人实际并未取得该两套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由两人各取得一套房屋的使用权。

  【解答】

  房产分割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更是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能否予以分割,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可以分割,因为在离婚纠纷中只涉及家庭成员内部,分割前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有的法院认为小产权房虽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应当分割财产性权益,即小产权房的市场价值;还有的法院对小产权不予处理,因为法院担心如果对涉案小产权房进行分割,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会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导致大量类似案件涌入法院,助长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案例中法院判决李某和其丈夫秦某各分得一个房子的使用权正是基于此规定。如果两人日后取得了两个房子的产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分割处理。

  一般情况下,法官会通过调解结案,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规定,说服当事人对小产权房自行达成协议。有的法院虽然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将小产权房判给了一方,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过户。不过,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破解这个难题,保护当事人权益,会采用变通的方法,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办理房屋权益人更名手续。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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