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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史修全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

  佟莉莉与徐雅静都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徐雅静比佟莉莉小三岁,两人既是同事,又是亲近的闺蜜。上班时,两人形影不离。下班后,经常相约一起逛街、购物、玩耍。有了好事,两人一起分享;有了烦恼,两人一起分担。

  徐雅静的男朋友名叫卞志海,开了一家公司,在经营的同时,也专注于一些投资理财。因比较善于投资理财,卞志海也挣得了一些钱,让徐雅静十分钦佩。2016年,卞志海接触到了一种网络虚拟货币蒂克币,就试着投资了一些,几个月下来,挣了不少钱,让徐雅静对卞志海更另眼相看。

  蒂克币,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投资渠道,对徐雅静来说,有些神秘。为了满足徐雅静的好奇心,也让徐雅静放心,卞志海解释说:通过蒂克币交易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绑定银行卡之后,在交易平台上面随时买入和卖出,完成兑换,从而使投资得到实现。”说到这里,卞志海自信地说:“在这之前,比特币是最好的虚拟货币,可是,现在比特币已经错过了投资的最佳时期,而蒂克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电子虚拟货币,刚进入我国一年左右,是目前最具投资价值的币种。”

  卞志海分析得头头是道,徐雅静听得似懂非懂,但对卞志海自信的巨大投资前景十分感兴趣,心想有这么好的投资途径,一定要带上闺蜜佟莉莉。

  第二天下班后,徐雅静与佟莉莉相约到外面吃饭。席间,徐雅静对佟莉莉说了蒂克币的事。佟莉莉动心了:“行啊!那我就投上几万元,让你男朋友带上我一起发财吧!”

  于是,佟莉莉于2017年1月18日、2月11日两次来到卞志海的公司,通过卞志海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了2.1万元、2.5万元。随后,卞志海在蒂克币平台上注册了一个新的账号,用佟莉莉投资的4.6万元购买了蒂克币,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随后,卞志海帮佟莉莉赚取了1.7万元。

  投入了4.6万元,仅一个月的时间,就收益1.7万元,如此高的收益深深吸引了佟莉莉。为此,她于3月16日从收取的收益款中再次拿出1.5万元交给了卞志海。考虑到卞志海帮自己赚钱花了不少的精力,也赔上了一些费用,佟莉莉明确表示这次所付的款项加之之前给付的4.6万元,扣除一些费用后,共53040作为投资款,用于投资蒂克币,希望能获取更多的收益。

  反目成仇闹上法庭

  就在佟莉莉期待能获取更多的收益款时,又一个月的时间匆匆过去了。佟莉莉来到卞志海的公司收取收益款,得到的却是卞志海无奈的解释:“由于有电视媒体披露蒂克币是一场骗局,蒂克币已经崩盘了,网站也关闭了,我也没有办法。”

  “怎么会是这样?!我投入5万多元,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就收到1.7万元的收益,其余的就这样全打了‘水漂’吗?”佟莉莉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那你也得把我亏的钱补给我吧。”

  可是,卞志海认为自己是帮佟莉莉理财的,对于亏损他根本无义务赔偿,对佟莉莉的要求,卞志海自然是断然予以拒绝。

  于是,佟莉莉便又找到了徐雅静,希望徐雅静能劝说卞志海赔偿自己的亏损,不然自己的损失就由徐雅静来赔付。可是,徐雅静觉得这样的要求太过分了,表示无能为力。于是,曾经的闺蜜就此产生矛盾,直至反目成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10月27日,佟莉莉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徐雅静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佟莉莉说:“2017年1月,徐雅静以投资少收益多为由,动员本人投资购买蒂克币,本人信以为真便同意购买。本人交付53040元用于投资。徐雅静于3月10日通过卞志海向本人转账7050元、于3月11日通过现金方式向本人支付1万元,徐雅静告知本人,17050元为蒂克币的收益,并承诺以后每月均有收益。但此后徐雅静再未向本人支付过收益。本人认为,徐雅静以投资经营蒂克币为由收取本人投资款53040万元,现仅退给17050元,余款35990元应当予以返还。”

  徐雅静辩称:1、佟莉莉所诉本人主体不适格,佟莉莉和蒂克币交易平台构成理财合同关系,现佟莉莉主张的标的物在蒂克币交易平台,本人并未侵占,佟莉莉应当起诉要求蒂克币交易平台返还;2、本人作为受托人已尽到相关的合同义务,本人于3月10日支付佟莉莉收益7050元、于3月11日支付佟莉莉收益1万元,从未侵占佟莉莉的投资款,本人男朋友卞志海曾于6月12日联系蒂克币交易平台账户安全客服人员,要求变更绑定手机,可见本人并无侵占佟莉莉投资款的主观恶意;3、投资理财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佟莉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投资的风险性,风险责任应当由佟莉莉自行承担;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蒂克币类似于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综上,请求驳回佟莉莉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徐雅静申请她的男友卞志海出庭作证。法庭上,卞志海说:佟莉莉投资的钱在蒂克币平台上,我与徐雅静并未侵吞她的蒂克币。

  对卞志海当庭所做的证言,佟莉莉不予认可,并表示怀疑卞志海并未把她的投资款打到蒂克币交易平台。

  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佟莉莉系将投资款直接交由徐雅静的男朋友卞志海用于投资,佟莉莉与卞志海而非徐雅静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佟莉莉委托卞志海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佟莉莉自行承担。故对佟莉莉要求徐雅静返还购买蒂克币资金余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佟莉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佟莉莉与徐雅静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兴起,各种名目的“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这种新型“货币”。然而,在强烈的造富效应和高科技包装的外衣下,“虚拟货币”逐渐成为了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为此,我国对虚拟货币加强了风控管理。行政机关发布文件给予指导性管理意见,但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虚拟货币是否合法,便成了法律的空白。在此情况下,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江苏首例因委托理财“虚拟货币”引发的新型纠纷,从法律的基本原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结合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明确表示法律对此不予保护。该院的判决,意义十分重大,将对此类纠纷的裁判产生一定影响。(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栏目责编: 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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