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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饱私囊的高校校长
 
◎殷晓章 孙保山

  由中技生到大学校长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吴常文出生在浙江舟山的一个小岛上,他的父辈世代都以海洋捕捞为生。吴常文兄弟多,仅靠父亲微薄的收入难以维持家庭生计。读了一学期高中后,14岁的吴常文便辍学回家,跟着父亲下海捕鱼,开始了“一只脚踏进鬼门关”的海上作业。

  1977年高考恢复后,吴常文参加高考,结果名落孙山。这时浙江海洋大学的前身——浙江水产学院要在1978年高考落榜生中招一批捕捞专业的中技生,学制两年,有助学金,毕业包分配。吴常文选择了到浙江水产学院当一名中技生。

  由于天资聪慧,吴常文在浙江水产学院被国内知名的一位海洋渔业专家看中,选他担任其助手,毕业后留校成为了渔业研究人员。1982年,该专家的弟子从日本留学归来,吴常文同时跟着两位专家从事人工养殖乌贼研究。1984年后,吴常文一边担任浙江水产学院院长秘书,一边跟着院长开展相关的课题研究。

  只有中技学历的吴常文,由于科研成果累累,一再被破格提拔,先后晋升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后来还成为博士研究生。吴常文2005年8月开始担任浙江海洋学院副院长,2012年6月担任浙江海洋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担任浙江海洋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上世纪90年代,国内外对活的梭子蟹需求大增,浙江水产学院的蟹笼供不应求。后来,全国梭子蟹捕捞都逐步采用了吴常文等研发的笼捕梭子蟹技术。

  科研上的厚积薄发,让吴常文成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重点资助对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吴常文凭着勤劳和实干,先后发表学术论文154篇,其中SCI收录6篇;获授发明专利35项、实用新型专利60项,获省部级成果奖12项,其中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国家海洋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

  吴常文身上拥有诸多光环,他还是浙江省十二五海洋开发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组长,国家海洋设施养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尽管如此,吴常文从不掩饰自己最初的中技学历。作为高校领导,他更希望别人叫他“吴老师”。

  套取单位经费做大自己企业

  吴常文任浙江海洋学院下属的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海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国产化深水网箱养殖设备研究团队负责人时,因当时制作养殖网箱的经济效益好,他向浙江海洋学院提议设立浙江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洋公司”)。

  2001年10月,由浙江海洋学院发起设立,浙江省水产研究所等共同出资组建的大海洋公司,是国家“863”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深水网箱设备制造定点企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浙江海洋学院及下属的浙江海洋水产研究所占股38%,其余股份由吴常文等人所有。此后,大海洋公司股东几经变更,注册资本亦减至500万元。

  公司设立后,吴常文在担任浙江海科学院领导职务的同时,兼任大海洋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在大海洋公司中实际起决策、管理作用。至2008年,除前述国有单位共持有38%股份和公司出纳顾某持有约1%股份外,大海洋公司其余股份均为吴常文实际所有。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浙江海洋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启动对学院下属企业的规范清理工作。吴常文在实际持有大海洋公司61%股份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国有资本持有的38%股份,授意徐梅英以非国有股股东的名义向学院提出,其他股东不同意学院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该38%股份。

  徐梅英,大海洋公司总经理,2012年11月起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浙江海洋学院同意退出38%国有股后,吴常文授意徐梅英在委托单位评估大海洋公司资产时,隐瞒蒋某代吴常文持有的34%股份和未体现在财务账册上的部分资产,转告评估单位“报表中没有的就不要去说了”。在大海洋公司隐瞒部分资产的情况下,该公司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52万元。

  2012年4月,国有资本退出大海洋公司,其所持的38%股份挂牌出让,被吴常文以蒋某名义取得,至此大海洋公司99%的股份被吴常文实际持有,公司成为吴常文控制的私营企业。大海洋公司改制后主营业务是从事大黄鱼养殖、乌贼增殖放流等营利性活动。之后,吴常文为激励员工,将其一部分股份无偿分配给徐梅英等人,为合作养殖大黄鱼还将9%的股份出让给台州市大陈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陈岛公司”)总经理俞某,但仍由他人为其代持公司58.5%以上股份,并控制、支配大海洋公司。

  吴常文担任学院领导后,根据有关规定不在大海洋公司担任职务,但他仍然实际控制、管理该公司。吴常文将公司作为其团队科研项目的参与单位,并因此拨付了大量的项目经费进入大海洋公司。

  2010年9月至2015年11月,吴常文单独或指使徐梅英等人贪污浙江海洋学院科研教育经费共计515.47万元,用于他自己竞拍国有资本退出的大海洋公司38%股份的资金、改制后的大海洋公司日常经营和投资入股浙江裕洋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洋公司”)的股本金。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吴常文先后三次指使时任大海洋公司出纳顾某等人侵吞科研教育经费66.2万元,用于他日常消费、归还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

  省委巡视落马

  根据浙江省委统一部署,2016年4月19日至5月20日,浙江省委第六巡视组对浙江海洋大学党委进行了专项巡视。6月23日,省委巡视组向浙江海洋大学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反馈的主要问题有:党组织作用发挥和影响力、感召力减弱;科研经费支出审核把关不严,违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和民营企业合作的经济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策等。后两个问题剑指吴常文。

  针对巡视组提出的后一个问题,浙江海洋大学党委的整改措施是:学校全面梳理了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在研项目。查找是否签署合作协议及协议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合规的条文,并敦促项目负责人重新补签或修订相关协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与合作企业的项目合作,学校正在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引导合作项目规范实施。对于东极、苍南两个“国家海洋设施养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学校分别与大海洋公司、裕洋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与义务。

  吴常文在浙江省监察委对其调查期间,对非法占有科研教育经费的用途亦多次作了供认,他供称:“大海洋公司改制后,就变成我个人控制的私营公司了,与海洋学院没有关系。但是我故意把自己的一些科研项目放在东极基地和苍南基地做,这样就可以假借我在这两个基地科研支出的名义,来虚开发票报销,从海洋学院套取经费。实际上,我在这两个地方真实做科研的支出,全部已经在海洋学院实报实销了。我是在真实科研支出之外,又虚增了支出的数量、金额,或虚构了各种名义的支出,依此来虚开发票并套取大量海洋学院的经费。”

  他还供称:“我一心想把自己实际控制的大海洋公司做大,为自己退休后继续投资做生意留个好的平台,也给自己小孩留点资产,所以除了以柴油款名义虚开发票之外,还让徐梅英、顾某从各种途径虚开发票,套取经费,用于增强大海洋公司的资金实力。”

  因涉嫌犯贪污罪,吴常文于2017年4月26日被留置,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徐梅英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留置,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常文、徐梅英犯贪污罪一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被告人吴常文单独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581万余元,徐梅英参与套取281.87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绍兴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常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58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梅英明知吴常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仍予以配合,参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281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常文、徐梅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吴常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被告人徐梅英受吴常文指使,参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被调查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其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徐梅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徐梅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7年12月29日,绍兴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常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徐梅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浙江省监委会的赃款人民币66.2万元,予以追缴,返还浙江海洋大学;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返还浙江海洋大学;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赔。

  终审裁定获刑9年

  宣判后,吴常文不服,提出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大海洋公司为浙江海洋学院的科研平台而设立,浙江海洋学院因政策原因退出在大海洋公司的国有股时,大海洋公司亏损而没有人愿意收购国有股,其为顾全学院顺利退出的大局才承接了大海洋公司,且亦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科研教育经费而承接大海洋公司;其套取科研教育经费是为了实施科研项目;大海洋公司改制后仍然是学校的科研平台,与裕洋公司合作是为了大黄鱼南北接力养殖与深水网箱升级改造试验,公司购置综合实验大楼是为了帮助学校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校无偿使用了大海洋公司、裕洋公司的东极基地、苍南基地、综合实验大楼实施科研项目、建设科研平台,基地无偿接待学校学生实习,大海洋公司资助和支持了学校的发展,获益的是学校,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好处。其仅对采用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等手段套取的581万余元科研教育经费中的66.2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其余的515万余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部分不构成贪污罪,且其认罪悔罪,交代态度较好,退赃积极,并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从轻改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与大海洋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大海洋公司东极基地建设工程,该公司在向徐梅英催讨大海洋公司拖欠其的工程款过程中,按照徐梅英的明确要求,20余次虚开以浙江海洋学院为付款人的发票,内容为销售钢材、石子等给浙江海洋学院或者为学院整修东极基地试验场地、学生寝室、食盐水池、砂滤池或建设生态监测平台、乌贼礁混凝土基座工程、澡礁等等,由徐梅英将发票向浙江海洋学院报销后将报销款冲抵其为大海洋公司施工发生的工程款。

  徐梅英亦在二审期间当面向浙江省高院表示,其在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及审理期间供述自己受被告人吴常文指使帮助他套取、侵吞科研教育经费的事实,均系自己自愿、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没有对其违法取证。

  此外,2015年以来,吴常文、徐梅英一直在运作重组大海洋公司,操作收购大陈岛公司、兼并裕洋公司,引进风险投资基金,谋求大海洋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大海洋公司会计张某、李某,大海洋公司销售主管王某证言证明,大海洋公司为了能够在新三板上市和提高银行贷款成功率,通过虚增成本套取公司现金,以销售大黄鱼货款的收入名义,将现金回流公司,再开具虚假销售发票冲账。其三人对大海洋公司2010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的现金流量收支情况进行了重新估算,形成了《浙江大海洋公司2010.9.1~2016.12.31现金流量收支情况明细表》,发现仅公司现金账就多出了412万元左右,来源不明,公司账目中还存在较多的网箱虚假销售、虚假购买饲料等情况;证人顾某等人的证言和徐梅英供述及其制作的《内账明细》亦分别证明,大海洋公司的账务中存在大量虚假的发票、其他财务凭证和虚假记载情况。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常文利用担任海洋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在真实科研项目费用和开支之外,采取套用科研项目中开支科目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了海洋学院科研教育经费。吴常文将骗取的515万余元科研、教育经费用于私营企业大海洋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对外投资等,系吴常文对非法占有该515万余元的处分。无论是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归还个人借款、个人实际控制的大海洋公司的日常经营,还是以个人实际控制的大海洋公司名义投入东极基地、苍南基地建设维修开支,均属非法占有国有科研、教育经费归个人使用。

  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依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吴常文及其两名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再予从宽处理或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8年3月16日,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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