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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工会监督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陆京慧

  “我在工厂里干了一年多,老板一直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想和老板谈,又怕失去工作。”“公司不按时发工资,还不给加班费,没人敢带头提意见。”“单位不按规定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我想去告他们,又怕起诉费时费力。”这些都是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困扰。相对于用人单位,个体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难以与资方进行对等谈判,如果诉诸法律,又会占用劳动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许多人权衡利弊,最后只好选择忍气吞声。虽然我国制订了许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行为,发挥工会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工会法律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如果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能够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化解矛盾于诉讼之外,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化解矛盾创制立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劳动关系矛盾进入突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紧迫而艰巨。

  河北省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劳动者大多数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但是,在一些地方,职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目前,河北省县级以上总工会普遍成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各级工会共有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3万多个。但是,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中, 还存在主体职责不清、程序不明、效果欠佳等问题。河北省没有针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工会开展法律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为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列入了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

  在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泛立法调研,反复修改完善,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河北省一部工会群众监督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出台,工会组织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

  “条例的出台,将为今后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使全省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对于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激发、调动和保护职工创业创新的热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认真调研开门立法

  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河北省人大内司委会同河北省总工会组成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首先赴各地开展立法调研。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先后到邯郸、石家庄等市充分听取各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为河北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于是,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外出取经,考察了福建、江苏等省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搜集了大量资料, 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反复修改, 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今年4月,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召开立法论证座谈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 人大代表、 专家学者、 律师等多方面的意见, 并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对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河北省总工会,再次进行征求意见工作。首先,征求了有关厅局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其次,在河北人大官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三是赴秦皇岛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企业的意见,并到企业实地了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情况;最后,就有关争议条款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

  广纳博采精准立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同志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最终吸纳了来自各方的意见建议,使各项条款更加层次分明、准确具体。

  有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规定不太明确,具体履行的职责没有交代清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的设置作出明确界定,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使监督组织和监督员的设置更符合实际需要,更利于工会发挥群众监督的实效。

  在讨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时,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当列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据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里增加了“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的规定。

  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建议修改完善有关程序。这一意见被采纳,条例优化了工作流程,建立循序渐进、简便高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情况,同时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注重维护自身信用。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

  操作性强亮点频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条例的条款贴合实际、表述明确、注重实效、操作性强。

  分层定责重实效。为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督实效,条例对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两个层级来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发挥基层优势,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样的分别规定,使各级工会监督组织的职能更加明确。

  监督内容广覆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等。内容涵盖了用人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义务,工会可以对这些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程序具体好操作。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接到投诉举报后的登记、了解情况、书面提示、开展调查,到工会发出意见书、建议书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使监督程序更加规范,监督工作更具操作性。

  违法监督有“探头”。发挥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无处不在的监督作用。条例规定,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监督员应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解释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前哨、是侦查员,只负责发现问题、报告信息,不负责处理问题,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既弥补了个人监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力量。”

  “一函两书”促和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不同于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群众性监督侧重于通过柔性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初主动改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陈金霞介绍道。“一函两书”就是这种行之有效的柔性手段。“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不适当、不真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可以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移交相关材料。“这些程序不是一下子全部走完,而是上一程序没有解决问题再走下一程序。不具有强制性,其功能是书面向用人单位了解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既发挥了工会独立化解劳动纠纷的功能,又对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协作机制作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条例专门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另外,条例还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舆论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还规定,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从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条例从部门协作、舆论宣传到经费支出,全方位对条例实施给予保障,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便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可以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河北省总工会副主席韩立群表示。

栏目责编: 胡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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