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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领导首次被问责案的启示
 
◎杨维立

  7月17日晚间,财政部官网连发四期通报,通报安徽、宁波、云南、广西等地违法违规举债问责情况。此次通报中,地方人大领导首次被问责,开创先例。(7月19日《法制日报》)

  此案发生在云南省宜良县。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券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整改期间,相关承诺函被撤回。问责处理情况包括: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某(时任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政协副主席许某(时任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与袖手旁观的不作为问题相比,宜良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机关,违法违规出具有关决议之类乱作为危害更大。因为违规举债行为违背中央的政令统一和破坏整体工作部署,不符合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法律规定,会带来加剧财政金融风险隐患等问题,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会掩盖违规举债问题,甚至纵容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做法好比是“污染了水源”,恶化了当地的法治环境,因监督缺位势必会导致人大权威受损。而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因为有了人大乱作为的“加持”甚至会变得肆无忌惮,这难道不令人忧虑吗?

  这种现象并非宜良县所独有,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存在。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方面,由于受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制约,人大常委会重配合、轻监督,畏手畏脚,人大的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维护和保障。令人忧虑的是,倘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每次都无悬念地“背书”,甚至连违法违规举债也冠冕堂皇地予以支持配合,时间一长,也就没有人把人大当回事。另一方面,少数人大领导干部、机关干部不会、不敢、不愿担当,将“多栽花少栽刺,多请示少表态”作为自己的官场哲学,对上唯唯诺诺讨好,对下呵呵哄哄讨好。 这些“好好先生”因其“人缘好”,或许可以骗得不错的官声,长期潜伏,熬资历等着按时升官晋级,这是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的。

  地方人大领导首次被问责案至少可以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一要提高认识促自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今后3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首,并明确“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地方人大领导首次被问责案警示我们:纪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领导干部都没有超越党纪之上和法律之外的特权,正风肃纪不止于治贪,问责也不止是违法违规决议这一项。为官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落腰包”的腐败同样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广大人大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认识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意义,清楚自己肩负的责任,看到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后果,增强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要担当作为守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地方人大领导首被问责案,再次释放要求越来越严、监督越来越严、问责越来越严的信号,发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强音。 “问责利剑” 高悬,广大人大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中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积极担当作为、奋发有为,但要严守纪律规矩,不胡作非为。

  三要举一反三抓“纠偏”。需要我们反思的是,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超越职权所作出的,与中央决策部署相悖,与法律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决议、决定还有多少?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法治中国建设提速,而违法的条条框框筑成“土围子”必定会阻碍法治进程和社会进步。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以地方人大领导首次被问责案为反面典型,对照查找不足,举一反三抓“纠偏”,对之前作出的各类决议、决定进行“回头看”,加快“立改废”,努力做到“别人亡羊我补牢,邻家失火我查灶”,以实际行动维护人大的权威和法律尊严。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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