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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如何开展质询工作
 
◎崔贵忠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监督“一府两院”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是提高人大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一大“法宝”。面对人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地方人大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切实发挥质询监督在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的作用。

  一、把握“三个要点”

  地方人大开展质询工作必须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质询工作必须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把握时间节点。质询案必须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人代会)期间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会)期间两个时间段提出并开展;二是把握程序关键。质询案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在人代会期间,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三是把握主体与对象。提出质询的主体包括两方面,在省级以下人代会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级以下、设区市以上,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县级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的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一府一委两院)。口头答复时,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二、瞄准“三项问题”

  开展质询工作,首先要选准质询方向。根据质询对象的工作内容和人大的职权范围,质询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瞄准违宪违法行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是地方人大开展监督的重要内容,当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发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行为的时候,地方人大就能依法开展质询工作。如广东省国土厅拒不执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21 名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对省国土厅提出了质询。二是瞄准不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或怠于代表建议办理行为。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缺乏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确认识,对地方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不回应、不办理。地方人大为维护人大权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可依法提出质询案。如贵阳市12 名人大代表对政府违反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质询案;湖北荆门市14 名人大代表对市政府提出《关于农贸批发市场“退市进郊”决策的3 号建议为何得不到落实的质询案》;三是瞄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大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质询工作,就要瞄准辖区内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影响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质询。如河南省人大代表质询省建设厅拖延发放市民房产证并挪用上亿购房款的行为。广东省人大代表针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问题,对省环保局提出质询。

  三、注重“三种保障”

  地方人大开展质询工作必须有章可循、依法推进、确保实效,从法规政策层面来看,质询开展缺少细化的法律条文指导。从实际应用操作来看,质询工作开展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如何使“质询”成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一把利剑”,关键要注重“三种保障”:一是制度保障。要按照地方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际,首先要制定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质询办法,为质询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依据;二是实效保障。针对质询结果没通过的情况,现行法律只提出了“可要求受质询机关进行再答复”规定,质询的效果力度不够。面对受质询机关两次答复没通过的情况,地方人大应加强与党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依据宪法法律行使撤职、罢免职权,切实增强地方人大质询实效;三是组织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发起质询的主体,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重点围绕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习培训,使他们知道哪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明白发起质询条件及法定流程,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监督的能力。(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栏目责编: 马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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