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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黑老大”落网记
 
◎郭红敏 孙保山

  2014年9月10日,广州市荔湾区警方向媒体通报:经过近3年的缜密侦查,荔湾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以陈志伟为首,长期盘踞在芳村一带,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2人,依法逮捕51人,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群众得知荔湾黑社会老大、“地主”陈志伟被抓获后,拍手称快,奔走相告,有人还燃放鞭炮庆贺。

  “地主”及团伙称霸15年

  位于广州市西部的荔湾区,是广州市中心城区和广佛都市圈的核心区,因区内有“一湾青水绿,两岸荔枝红”美誉的“荔枝湾”而得名,素以“西关”“荔枝湾”和“水秀花香”著称,是广州老三区之一。明朝时,这里已是中国对外通商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口岸;清朝时曾有一百多年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窗口,著名的外贸商埠——十三行所在地。

  从1998年开始,在荔湾这个经济重地形成了以陈志伟为组织、领导者,以陈志明、万良芝、朱军、邓国权、黎永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陈维杰、宋汉芳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在荔湾芳村一带称霸15年,利用恐吓、殴打、绑架等暴力手段肆意横行、作恶多端。

  陈志伟,绰号“地主”“地主伟”。从2007年开始,以陈志伟为首的团伙以开公司、办企业等方式为依托,通过经营夜总会、酒店、棋牌室、网吧、游戏机、赌博机等,企图以合法外衣掩盖为非作恶的勾当,通过涉“黄赌毒”违法违规经营和实施盗窃电力、高利贷、绑架、敲诈勒索、追收赌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聚敛钱财,达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目的。

  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关系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陈志伟成为芳村一带名副其实的“黑老大”,他对该组织事务有绝对的决定权,组织成员都必须听从其指挥;陈志明负责组织资金管理,万良芝负责组织经营管理,朱军负责控制组织场所毒品,邓国权负责网络赌博,同案人陈峰负责管理组织打手维护场所秩序,同案人李强负责盗窃电力。

  由于陈志伟等人长期在芳村地区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是群众对该团伙十分惧怕,不敢举报、控告。芳村某汽车养护中心员工因洗车时水枪喷到该团伙旗下所经营酒家的打手身上,即被该打手持棍棒毒打,打伤后亦不敢报警处理。很长一段时间,芳村一带的群众听到陈志伟及其团伙成员名字不禁色变:“地主啊?芳村黑老大!怕!”

  2013年6月21日,荔湾警方组织警力开展集中抓捕,一举抓获陈志伟等黑社会团伙成员23人。随后,专案组又组织多次抓捕行动,先后在河南、西藏、浙江、江西等地抓获该团伙其他成员39人。

  团伙成员殴打致人死亡

  从1998年开始,陈志伟就纠集十多人,在荔湾区芳村一带开了数家酒吧、夜总会、酒店等娱乐场所,并以这些夜场为依托,雇佣保安和打手,从事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广州市花地酒店、夜色歌舞厅系陈志伟与他人共同成立的经营场所;家福酒家、尚柏假日酒店、荔湾区地一居酒楼、荔湾区夜宴酒吧均系陈志伟成立的经营场所,上述四场所股东有陈志伟、陈志明、朱军、万良芝、陈维杰、邓国权及同案人李强等人,各经营场所都由陈志伟、陈志明占50%左右的股份,其余股东股份配额由陈志伟分配,各场所赢利由陈志明负责管理。朱军、陈维杰、万良芝、邓国权通过出资或由陈志伟给予干股的方式分别取得家福酒家、尚柏酒店、地一居酒楼、夜宴酒吧5%~10%的股份。黎永德负责上述场所电力设备管理维护。

  陈志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判决书显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陈志伟、同案人李强决定,陈志明、万良芝、朱军、陈维杰、邓国权等股东知悉并同意,由李强具体负责安排对组织各场所采用不同方法进行偷电。其中,安排黎永德破坏夜宴酒吧的低压电表、更换地一居酒楼的高压电流互感器进行偷电;安排莫群干破坏花地酒店及夜色歌舞厅的低压电表进行偷电;安排黎永德、莫群干等人更换酒家的高压电流互感器进行偷电,直至2013年6月10日为逃避侦查才将电费计量装置恢复正常。期间,陈志伟、陈志明、朱军、陈维杰、万良芝、邓国权及同案人李强等人参与分红。

  经核算,从2008年开始至2013年案发前止,陈志伟、陈志明等人偷电的数额共计1408万余元。仅一家酒店从2008年5月开业伊始偷电至2013年6月10日共盗窃电力7772663.5千瓦时,盗窃电费共计784万余元。

  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间,该集团组织成员陈峰经陈志伟授意,指使组织成员邓甲、邓乙、王甲等人,以胁迫手段向在该组织经营的尚柏酒店、夜色歌舞厅、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楼内从业的服务人员强行收取保护费,并将敲诈勒索所得款项用于供养组织打手。

  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郑秀莲在荔湾芳村尚柏假日酒店尚柏会俱乐部工作,每月被迫向尚柏会俱乐部内“看场”的内保人员上缴1500元的保护费。郑秀莲和曾淑娟不交保护费的话,她们就无法在这里工作。在此期间,郑秀莲和曾娟每月交1500元保护费,两人合计上交13.2万元。

  2007年5月至2010年11月间,组织成员邓乙、王甲等人以胁迫手段向在夜色歌舞厅工作的被害人张丁强行索取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09年年底,梁某在该组织经营的荔湾区夜色歌舞厅消费时与组织成员叶某发生矛盾。2010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该组织经营的荔湾区夜色歌舞厅成员郑德科带领叶某、吴某、陈某、黄某、范某、瞿某、邓某等十几人从夜色歌舞厅出发,在广州市芳村大道西233号门前使用铁管等作案凶器对被害人梁某、梁甲进行殴打,致使梁甲死亡,梁某轻伤。案发后,陈志伟唆使手下不要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承诺向其家属继续支付工资,并安排郑德科等人转至其经营的其他酒店工作并隐匿,还提供财物和住所。

  代理赌博网站经手赌资上亿

  开设赌场,也是该组织的一项非法收入。

  1998年7月6日晚,陈志伟伙同李丁、李戊、刘某戌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李丙用假筹码在陈志伟经营的赌场内骗钱为由将李丙抓住并搜身、殴打,然后用皮带捆绑李丙押解到李丙暂住地搜查。未搜到钱财后,陈志伟等人又用尼龙绳捆绑李丙并用汽车将其押解到花地酒店某房继续关押并殴打。期间,陈志伟威胁李丙写下3.5万元的欠条,并要求被害人打电话叫亲朋好友送钱赎人,后李丙于次日上午被公安人员解救。

  2008年后,该组织成为一家大型境外赌博网站在境内的代理商。2008年至2011年4月,陈志伟和邓国权接受投注的赌资共计人民币6062万余元,交收赌资合计人民币1.2779亿元。

  2008年起,陈志伟、邓国权从陈丙、崔伟业(均另案处理)处取得“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以广州市荔湾区为据点,招募下级代理同案人郭泰传、柳建华、陈维杰和周甲(另案处理)等人,由下级代理发展会员投注进行“赌波”“六合彩”等形式赌博,同时也直接接受会员杨丁的投注,从中非法获利。2008年至2011年4月,陈志伟、邓国权共与下线交收赌资5570多万元。

  2009年,柳建华、郭泰传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同年,郭泰传就赌博事宜向柳建华介绍了邓国权,柳建华从陈志伟和邓国权处取得“CC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并由柳建华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黄军、柳某等会员投注进行“六合彩”等形式的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09年至2011年1月,柳建华与下线交收赌资共计人民币2477万多元。郭泰传则通过从邓国权处取得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发展了梁智能等下线从事赌博,与下线交收赌资共计人民币620多万元。

  2010年,陈维杰和陈维俊从陈志伟、邓国权和李志柱处取得“永利高”“皇冠”“CC六合彩”等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后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黄光、黄聪、黄棠等会员投注进行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陈维杰和陈维俊与下线交收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55万多元。

  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陈志伟、邓国权聘请彭某、罗某(均另案处理)为其管理的“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等网络赌博账户统计参赌人员投注、输赢金额等数据以及进行赌资的交收。其中,彭某使用三个银行账户共与下线交收赌资1077万多元。

  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为攫取更大的利益,陈志伟纠集骨干成员被告人陈志明、朱军、万良芝、邓国权等人在该组织经营的家福酒家六楼开设VIP嗨房,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及消费,曾容留吸毒人员郭泰传、柳建华、牛某等多人吸食毒品。

  2007年至2013年间,陈志明为了该组织经营的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获得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庇护,逃避打击,多次向时任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花地派出所治安中队长的黄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贿送人民币2.35万元,黄某则在处理该组织场所内发生的内保打人事件时偏袒场所一方,对相关案件降格处理,以维护组织场所利益。

  黑老大被终审判处死缓

  2015年2月9日,陈志伟为首的被告人在广州中院接受审判。他们之中,大多都是广州荔湾区户籍。庭上,检方指控陈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宗罪名,陈志伟当庭翻供,全不认罪。

  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陈志伟于2002年在广州市原芳村经营迪士高酒城、酒店夜总会、游戏机室、网吧、餐厅期间,纠集多人在经营场所纵容毒品贩卖、游戏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盗窃、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认为,陈志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盗窃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在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被非法拘禁人员,应当从重处罚。陈志伟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

  2015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万元,罚金1824万元。

  广州市中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陈志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11万元;决定执行万良芝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1万元;决定执行朱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20万元;决定执行邓国权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10.5万元;决定执行黎永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陈维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8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接到一审判决后,陈志伟、陈志明、万良芝、朱军、邓国权、黎永德等被告人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法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志伟犯窝藏、包庇罪、绑架罪不当,应予纠正;陈志明在盗窃罪、高利转贷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高利转贷罪减轻处罚;上诉人万良芝、朱军、邓国权、黎永德、陈维杰在盗窃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减轻处罚。

  2018年2月8日,广东省高法终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陈志伟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8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陈志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万良芝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朱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邓国权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5万元;决定执行黎永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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