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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亮剑发威
 
◎沈峰

  8月30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九江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殷小明、殷强、胡水国三被告共同承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8.85万元,判令三被告在江西省省级媒体就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评估费等。(8月31日《法制日报》)

  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没有特定受害者,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尤为重大,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就此来说,九江首例检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胜诉,不仅凸显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更表明司法机关正在采取越来越多、越来越有效的司法手段保护环境。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出现了一些“天价”赔偿的案例,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但由于社会组织整体能力有限,完全依靠这些民间的力量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杯水车薪。

  令人欣喜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这一要求的落实,同时也意味着“公益”在我国法律价值排序上的升格。去年6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样,去年底中办、国办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发挥威力。

  像上文案件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8.85万元,就具有法律的震慑力。试想,如果潜在的污染者知道其违法行为不但可能招致罚款和牢狱之灾,还可能面临“天价”赔偿,一定会更加严格地遵守环境法律,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大环境的推动下,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制度逐渐健全完善,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类型日渐多元,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当然,对于环境污染的日常监管,更需要专门执法人员的积极作为,只有执法机关积极作为,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作为,从而还公众一片蓝天绿水。

栏目责编: 白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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