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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李德勇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案例】

  葛某是某电脑技术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半年后,葛某从朋友那听说另一家通讯公司正在研发新项目,与自己的专业方向对口,该公司急需招聘技术人员,工资是现在工作的两倍。于是葛某找到原公司经理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理说与老板商量一下就没了下文。15日后,葛某离开原公司,到通讯公司上班。葛某的离开,给原公司的生产造成了负面影响,原公司要求葛某回单位上班,但葛某以已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绝。于是原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葛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葛某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呢?

  【解答】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由流动,法律确立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为了实现公平,法律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葛某可以辞去原来的工作,从而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岗位,但有义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做好准备。葛某辞职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而且,招用他的通讯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挪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袁某是一家美容健身俱乐部的职工,他入职后与该健身俱乐部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维护美容健身仪器。刚开始的两年,该美容健身俱乐部经营状况一直挺好。后来陆续出现了很多类似的美容健身俱乐部,这类生意越来越难做,很多俱乐部为了吸引顾客都纷纷降价,因此很多俱乐部都亏损,其中就包括袁某所在的俱乐部。该俱乐部员工们都非常努力地工作,希望能与俱乐部一起渡过难关,但是领导层却突然发出一则通知,说俱乐部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以减少开支,并列出被裁的十几名员工的名字,通知他们即日起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袁某也在名单之列。袁某等人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得到被解聘的消息,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公司还要马上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他们对此意见很大,一起找到公司领导理论。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根据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或困难,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法规定了一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袁某所在的美容健身俱乐部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困难,属于“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情形,此时裁减人员是法律所允许的,是美容健身俱乐部行使用工、经营自主权的表现。但是,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必须合法,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但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因此裁减人员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而且,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对于美容健身俱乐部的裁员,袁某等人可以派代表和单位协商,如确需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协商不成,袁某等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因单位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金

  【案例】

  边某是一家石材公司质检科主任。2013年6月,他与该石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除法定条件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前擅自解除合同 ,否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2015年春节回家的时候,边某遇上了多年没有联系的老朋友梁某,巧合的是,梁某也做石材生意,还开了一家公司,效益也挺好的,但梁某总觉得自己的公司缺一个管生产的人,正好碰上边某,别提多高兴了。梁某承诺分给边某20%的股份,但由于边某与石材公司的合同未到期就没强求。过了一段时间,边某与领导由于工作的事情出现分歧,后来矛盾逐渐加深,于是边某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认为边某是在闹情绪,没有理会。30天后,边某没等到公司回音毅然决定离开。边某找到了梁某,跟他说明缘由。梁某很高兴边某能来自己的公司,并约定分给边某20%的干股,让他专门负责生产质量。一周后,原石材公司提出,由于是边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经济赔偿金5万元。请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经济赔偿金吗?

  【解答】

  边某与某石材公司双方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根据我国新颁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期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则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由此可见,边某与某石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对此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

  因此,本案中边某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劳动者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遵循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边某在辞职时,首先向单位递交了辞呈,是单位以为他在闹情绪,没有理会,因此边某在30日内没有得到公司的答复。可见边某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专项培训服务期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即使他辞职没有得到公司的许可,在其没有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追究边某的违约责任。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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