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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怀孕”遭辞退是否该获得赔偿?
 
◎史友兴

  为了破解幼儿园女幼师扎堆生育的困局,幼儿园的主办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对全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幼师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进行排队,确定女幼师的怀孕顺序,违者按自动辞职处理。谁知,一名女幼师执意“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女幼师便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那么,生育高峰期单位下令“排队怀孕”,女幼师执意“插队”遭辞退该不该获得赔偿?2018年6月26日,法院经过审理,对此给出了答案。

  扎堆申请生育 怀孕要求排队

  潘佳怡,于2008年3月来到华北平原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月工资3400元。当年9月,潘佳怡与苗苗幼儿园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二十九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苗苗幼儿园规模不小,教职员有数十人,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则是清一色的女幼师。苗苗幼儿园创办的时间不长,教师都很年轻,有近一半的教师已是年轻的妈妈,其余的女幼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这给学校的教学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好在学校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学校的教学工作依然井然有序。

  然而,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逐渐放开,一些年轻的妈妈们相继有了生育二孩的计划,而且这些年轻妈妈们因为年龄的关系,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幼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一下子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学校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希望学校尽早筹谋。

  为此,学校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无奈之下,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幼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只得出台了女幼师生育二孩排队的规章制度。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排队怀孕”?普通人乍一听到这种说法,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摆布”,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女幼师们的吐槽。一位女幼师还表示了严重不满:“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个女幼师怀孕,这个女幼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但毕竟找份工作不易,大家对公司的制度最终还是表示服从。于是,计划生育二孩的女幼师纷纷向学校提出了申请。学校则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每一位申请生育二孩的女幼师进行考核打分排序,然后进行公示。

  潘佳怡也想生二孩,就向学校递交了生育申请。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顺序中,潘佳怡排名第四。可是,由于有些女幼师对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规定提出了异议和建议,此后集团公司又多次研究女幼师生育二孩排队问题,对考核排队办法进行了修改,重新进行考核打分排序并公示。2017年6月12日,在重新的公示中,潘佳怡排名下降到第七。潘佳怡虽说有些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注意一点,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生育。

  插队遭遇除名 闹上法庭成讼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潘佳怡此时已经怀孕,只是她还不知道而已。

  听到妻子说怀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兴奋。但见潘佳怡纠结不安,徐坤又有些不解。“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发生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徐坤愤愤不平,但转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宽慰道:“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你们领导会通情达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来到园长办公室,嗫嚅道:“园长,我怀孕了,想申请提前怀孕生育。” 闻此消息,园长立时瞪大眼睛,反问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现在怎么能怀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队怀孕的。但我现在怀孕了,我就肯定要把这个小孩生下来。”见潘佳怡心意已决,园长两手一摊,无奈地摇了摇头说道:“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的领导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对潘佳怡怀孕问题的处理意见。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否则制度就会流于表面。如果这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起到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于是,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于2017年12月1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佳怡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幼儿园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也不服,便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幼儿园诉称:一、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2015年3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潘佳怡严重违反了单位这一规定。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10月,潘佳怡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7年3月,“二孩怀孕排队顺序”又经大会宣布并公示,潘佳怡排在第七位,按顺序怀孕应于2017年12月份怀孕(排在前面的几位老师已经申请并备孕)。2017年5月份,潘佳怡为了强占生育名额,故意提前怀孕,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在年青的女幼师中及同龄需要二孩的教师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幼儿园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潘佳怡于2017年12月1日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潘佳怡辩称:幼儿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了本人主张相关请求的事实。即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儿园工作,每月工资3400元;2008年9月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本人仍在幼儿园工作,但是此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幼儿园以各种理由拒绝;本人怀孕,幼儿园要求本人自动离职;幼儿园于2017年9月11日将本人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将本人工作卡从系统中消除,使本人无法进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证据。

  单位“家规”违法 担责赔偿不冤

  该纠纷的发生,因焦点在于“排队怀孕”十分抢眼,引起了社会公众很大反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除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幼儿园在施行二孩排队过程中将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为第七,并没有任何经过民主程序议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单位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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