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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歧途的副检察长
 
◎殷晓章 孙保山

  自治区副检察长主动投案

  “过去一听监督,第一反应是难道组织不信任我吗,心里很不舒服,甚至感觉是在找茬。现在想想监督是多么重要,如果当初我能够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就不至于发展到今天这么严重的程度。”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史少林在忏悔书中写道。

  落马前担任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副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史少林,在新疆政法系统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在此之前,史少林的人生履历可圈可点。凭着能力和实干,他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正厅级领导岗位。

  史少林,历任英吉沙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新疆喀什地委委员、秘书长、行署副专员,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党委副书记、副州长、党委书记兼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党委第一书记兼第一政委,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副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2013年7月至案发,任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正厅级)。

  2010年2月9日,博州第十届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州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史少林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强化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肃党纪政纪,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史少林反腐的铿锵话语犹在耳边回响,却有人举报他腐败。

  2011年,博州企业家谢某在网上实名举报,称史少林建豪华别墅,并挂上“谢绝游览”的牌子。这篇题为《新疆博州最牛的党委书记史少林500公里外建别墅》的帖子称:“以盖集资楼为名,为自己建别墅……他一个州党委书记哪来那么多的钱,购买几百平方的别墅?”

  谢某举报4年之后,史少林主动投案,被法院认定为自首。

  2015年12月23日,史少林在昌吉回族自治州济困医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承认其在博州任党委书记期间,收受一个四川籍建筑老板40万元的事实。两天后的12月25日,史少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4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决定,对史少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2016年5月20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少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史少林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批办行政许可事项;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另查获史少林持有巨额财物,不能说明款项来源合法。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涉嫌犯罪。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史少林开除党籍、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年间频繁受贿

  史少林共受贿37起,发生在他担任博州党委副书记、副州长,党委书记兼兵团第五师党委第一书记和第一政委,党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兵团第五师党委第一书记和第一政委的10年间。

  博州,成为史少林大发横财之地。

  唐明军,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至2011年间,在时任博州党委书记史少林的帮助下,唐明军先后以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博州阿拉山口口岸排水改扩建、精河县综合体育馆、精河县河道环境整治、精河县农村道路改建、博州宾馆室内装饰、博州广电传媒中心、阿拉山口口岸青少年活动中心、阿拉山口东环路道路项目等十余项工程,工程总造价达4亿多元。

  为了感谢史少林的帮助和长期维持与史少林的关系,唐明军以逢年过节看望、帮助解决住房问题或祝贺史少林爱人生日等名义,通过送现金、银行卡、黄金、手镯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送给史少林大额财物,并为史少林在北京购置房产、车位、家具和家电,缴纳房屋和车位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共折合人民币1380多万元。

  唐明军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载明,唐明军先后15次向史少林行贿。

  唐明军为请史少林帮忙协调解决博乐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及后期项目调剂的问题,在博州史少林的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万元;唐明军请史少林帮忙协调解决博乐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款支付和项目调剂问题,在博州史少林的宿舍送给他现金30万元;为感谢史少林帮助解决博乐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款,唐明军在博州史少林的宿舍,将存有50万元钱的银行卡送给史少林,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唐明军承揽到阿拉山口口岸排水改扩建工程后,为请史少林帮助协调工程款,同时为和史少林继续维持好关系,再接一些工程,以拜年的名义,在博州史少林的宿舍,将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史少林,并告诉其银行卡密码;史少林在上海浦东干部学院学习期间,唐明军追到上海行贿20万。

  除了给史少林送钱,唐明军还送豪宅加装修、翡翠手镯、金条等。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唐明军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楼盘售房部,为史少林购买房屋一套,共支付购房款及家具款740多万元。后来,唐明军委托刘丁为史少林购买了停车位、灯具、家电、窗帘,并交纳了房屋契税、物业费等共计78万元。至此,唐明军为史少林购买房产及缴纳相关配套费用,共计花费820多万元。

  2010年3月4日,唐明军在北京一家珠宝店内为史少林购买了一只价值50万元的翡翠手镯;2010年10月,唐明军为感谢史少林在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上的帮助,以中秋节看望的名义在博州史少林的宿舍,送给史少林一根价值13.5万元的500克金条。

  400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此外,其他给史少林行贿的36个商人的数额也不是小数,每次行贿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

  2008年7份至2010年5月间,史少林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新疆甲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长宋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宋某给予的现金300万元;2007年3月至9月间,史少林接受王某的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王某给予的好处费300万;2006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底,史少林接受博州乙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孙某的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280万元;2010年年初至11月间,史少林接受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蔺某的请托,为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其给予的现金1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13万多元的黄金4000克。

  2009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间,新疆博乐市精河县人张小宾为承揽博州锦绣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博州畜牧局综合楼工程项目、阿拉山口国门建设工程项目及阿拉山口保税区综合服务楼工程项目,在史少林宿舍先后五次送给他现金220万元。

  史少林还与妻弟陈小龙共同受贿两次。史少林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7年4月至2010年9月,史少林伙同陈小龙,为新疆丙路桥公司承揽工程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74万元;2009年7月,史少林和陈小龙为新疆丁建设投资公司取得采矿权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好处费100万元。

  史少林的家庭财产之多,让办案人员咋舌。案发时,史少林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8300多万元,家庭收入共计人民币410多万元,家庭支出共计350多万元,非法收入4170多万元,史少林对其家庭财产有4070多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史少林被追缴并退回赃款共计8100多万元。

  一些行贿者也受到了惩处,有的深陷牢狱。2017年6月20日,唐明军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批准逮捕。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明军为在博州承揽建设工程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时任博州党委书记的史少林巨额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明军在被追诉前,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原审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2018年4月24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唐明军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唐明军不服,提出上诉称:被告人在被立案之前,已向自治区纪委交代了其行贿行为,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对上诉人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兵团第七师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唐明军为承揽工程项目,在项目招投标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时任博州原党委书记史少林财物谋取竞争优势,或为及时结算工程款,违反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要求史少林予以“协调”“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事前或事后,以逢年过节看望、帮助解决住房问题、祝贺生日或子女留学等名义,通过送现金、银行卡、黄金、手镯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送给史少林巨额财物,共计人民币138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18年7月9日,兵团第七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获刑17年6个月

  2016年4月29日,史少林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兵团第七师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6月14日,张小宾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6日,张小宾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后,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和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先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

  2017年9月20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小宾行贿,史少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史少林行贿2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张小宾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减轻处罚。2017年12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小宾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物价值共计41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史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40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或证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史少林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系自首归案,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以被告人史少林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继续追缴被魏某挪用的赃款220万元元,被张某挪用的赃款112万多元,被于某挪用的赃款165万元。

  史少林不服,提出上诉。史少林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认定错误等。史少林爱人陈某从其父母处获得的分红30万元应为其家庭合法收入;史少林接受其亲属李某赠予的5万元应为其家庭合法收入;史少林委托其亲属张某的理财收益100万元来源清楚,应予认定等。

  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史少林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史少林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查,其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史少林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审被告人张小宾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18年5月28日,兵团第七师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责编: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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