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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降低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了十起法院判决的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据悉,这是最高法院首次集中就行政不作为案件进行的通报,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制衡和监督。
  十起案例分别涉及城管、公安、工商以及基层政府机关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拖延履行职责,还有的履行职责不到位。法院通过对这些消极怠职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甚至判决行政机关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实现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司法矫正和外部制衡。
  由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审查,几乎是法治国家的通例。在我国,由于司法权的一度相对弱势,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曾长期举步维艰。不论是此起彼伏的雾霾天,还是频频出现的死猪肉,公众在默默承受着行政不作为造成的侵害和后果。加之行政诉讼昂贵的成本、冗长的程序和极低的胜诉概率,大多数民众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都选择了回避和隐忍,很少有人“铤而走险”,选择诉讼维权。
  与此相对的是,刑法对行政不作为也比较宽容。这主要是因为刑法设置了较高的入罪门槛,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统统阻截在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外。而即便对于那些已经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渎职行为,刑法还要考虑所谓的因果关系,最终受到惩戒处罚的只是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那些真正行使行政决策权的人反而不受追究。这样的追责体系,无疑会使得权责不匹配,不利于行政责任伦理的生成。
  行政不作为虽然危害甚巨,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却不多见。对此,破解之道在于大幅降低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容忍度,降低行政不作为的入罪门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查办作用,保障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独立审查,让有权必有责真正落到实处。

 
(摘自2015.01.17《新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