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基层审判机关,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理所当然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乡村法治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农村社会治安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真正的敌我矛盾是极少数的,主要的、大量的矛盾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如何防止人民内部矛盾被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如何解疑释惑、平息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法院的作用尤为重要。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坚决打击各类农村多发的刑事犯罪,同时,要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化解各类涉农民事纠纷,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另外,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应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出发,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为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依法调节农村经济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在审判中,基层法院要围绕生产发展这个中心工作,从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局出发,认真审理各类涉农经济纠纷、各类土地承包纠纷等,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围绕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农业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非法侵占耕地和耕地大量减少而导致上诉上访等问题,基层法院应妥善调处矛盾纠纷,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层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使司法更具便利性和亲和力,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应简化农民群众诉讼立案手续,推行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便民立案举措。二是应建立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帮助诉讼当事人进行有效诉讼,给当事人减少或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三是积极推行“减、缓、免”制度。对那些确有经济困难而暂时或交不起诉讼费的农民群众,依程序及时办理减缓免手续。使案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确保这部分农民群众能“打得起”官司。三是坚持“巡回法庭”。利用农村农忙时节,将法庭设在田间地头,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解决。这样做不仅体现了人文观念、以人为本,方便了群众诉讼,不误农时,而且实现了审教结合,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法治意识。 由于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薄弱,更加需要司法机关的关怀和帮助。因此,基层法院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矛盾纠纷,积极采取公开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向农民广泛宣传与他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千家万户,培育农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树立尊重法治的价值取向,营造崇尚法治的农村社会氛围,让法治之花在广大农村生根、发芽、开花。
(作者单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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