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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的财产赠与能“出尔反尔”吗?
 
◎章法
  亲人间相互馈赠财物,体现的是一种浓浓的亲情,但如果赠与人反悔了怎么办?有的人可能选择“出尔反尔”不兑现给付承诺,有的人则 “厚着脸皮”想将送出去的财产要回来。殊不知,赠与行为涉及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效力和赠与合同撤销等等,里头的说道还真不少。
  【案例1】儿子不孝,八旬老人开打撤销赠与官司
  徐爷爷和陈奶奶是一对传统的老夫妻,养育了一双儿女。年事已高的两位老人,本该到了儿子尽孝道的时候,可儿子见父母不但没办法帮衬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赘,开始心生不满。为求得清净,老人无奈叫来了女儿、儿子和很多亲戚,当场签订了《父母赡养及宅基地分配协议》,写明了将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给儿子和女儿各一半。
  原以为,财产都分了,儿子应该会态度好一点,可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老人对今后的养老问题心怀忧虑,又经不起儿子、女儿家轮流居住的来回折腾,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诉诸法律的决定,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协议。法院通过审理,从赠与合同的标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实,认为老人要求撤销赠与此房屋条款的诉讼请求,于情有理、于法无悖,遂予以支持。
  【案例2】赠与无效,共同财产权不容擅自处分
  邓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儿子11岁那年,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了,当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十余年后,农村土地面临拆迁,邓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这套房子是当年他们夫妻俩和儿子共同申请的宅基地建房,当时邓大姐和大自己10岁的姐姐感情很好,所以申请建的房子实际上是姐姐家出的钱,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现在拆迁了,听说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邓大姐想着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们出的钱,所以就和姐姐约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归姐姐家所有,并签了一份协议。
  原本这样的安排是皆大欢喜的,大家都坐等拆迁分房。但在拆迁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拆迁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达到300平方左右。邓大姐觉得原先的协议对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协商,没能商量出个结果。于是邓大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诉讼中,李大哥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李大哥认为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邓大姐不能不经过自己的同意,说送就送,她的赠与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赠与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就有绝对的效力,赠与没有经过作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此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以上案件牵涉到亲属间情感关系,但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在上述赠与合同案件的几个问题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何谓赠与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是赠与合同。
  其次,赠与合同效力。一般合同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产生效力,但很多时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证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财产的问题影响了赠与的效力。赠与的标的物应当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当赠与物是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赠与合同是否能被撤销的问题,法律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不管是双方有什么关系,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赠与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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