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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主角体现主导牢牢把握地方立法主动权
 
◎冯志广

  健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自主起草并逐步增加其比重,既带有方向性,也带有探索性。本届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坚持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人民主体作用、人大主导作用有机统一,把担当、有为、创新自始至终贯穿于立法主导全过程,推出了一批较高质量的法规项目,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
  一、坚持当好主角。如何在缔造良法中高端站位、当好主角,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责,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既是地方立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进一步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重点难点。本届以来,针对以往法规起草渠道单一、起草质量和效率不高、部门利益渗透、立法资源浪费等突出问题,在准确站位、进入角色和发挥作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1部法规,自主起草占到了5部。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适应形势、迎接挑战,坚持立法先行、急需先立、先立后破,确保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着眼于充分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摆正位置、立足高端,务求把主角当好。在这一过程中,深入研究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河北建设的关系,深刻理解把握中央和省委全会精神,立足河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高度,牢牢抓住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立法中坚持高站位,当好操盘手,从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提升上搞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二是把主角作用体现到重点领域立法。自觉将地方立法工作纳入全省工作大局和改革总体布局,积极对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改革举措,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围绕改革的重点领域及时推出立法举措,开列出激活市场主体、提高创新驱动能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9个方面重点领域立法清单,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分解下达的9项立法任务以及与立法相关的重点工作如期完成。三是在创制性立法上主导决策、先行先试。贯彻中央和省委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省转型升级、爬坡过坎关键时期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把全部立法工作置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来谋划和运作,把注意力放到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来,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四大攻坚战和“三个河北”建设,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和不照搬、有刚性、能落地,在搞好实施性立法的同时,立足河北实际,适时推出了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一批创制性立法项目。
  二、坚持体现主导。致力于健全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立由相关专委、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地方立法的重要抓手和努力方向。本届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针对重要项目迟迟不能提交或被动接受立法项目,以及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致力于扭转既影响立法质量与效率、又影响立法权威与时效等问题,高度重视并十分注重人大主导作用的发挥,注重把人大主导体现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的全过程,通过立法机关独立判断和组织自主起草,充分发挥人大制度在主导地方立法中的优势,有效克服部门利益影响,保证经济社会亟需的制度及时出台并得到完善。一是牢牢把握对立法决策的主导。坚持从源头入手,把握住启动环节,彰显法规立项的话语权、主导权和决定权,搞好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科学遴选。依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要求,主动对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计划,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紧密衔接、步调一致。紧紧围绕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出发,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将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体现立法为民、保障民生、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生态建设以及省委全会提出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着手自主起草和扎实推进,力求在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上有所突破。二是牢牢把握对立法起草的主导。在积极尝试委托第三方起草、招标起草、各方联合起草等新途径和新机制的同时,将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项目,交由省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着手自主起草,强力攻关。将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由有关工委自主起草,同时采取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分头起草、择优选用、互相补益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供了范例。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在自主起草的实践过程中,更加重视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作用的发挥,积极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分层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起草修改法规衔接机制,认真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相关建议,拓宽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调研、审议等立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在制定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过程中,3次书面或网上征求765名省人大代表意见,分赴12个代表团所在市和省军区面对面征求代表意见,夯实了所立法规的群众基础。
  三、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主动权。应对任务加重、挑战加重、压力加重的新形势,坚持更加充分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在全部立法活动中自我加压、敢于担当,不畏艰难、不辱使命,真正做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所立法规说了算,把地方立法的主动权紧紧抓在手上,务求有所作为、有所创新。一是坚持在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上务求主动。围绕自主立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着力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把法规案起草、修改、调研、论证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致力于从繁杂问题中把握事物的规律性,从苗头问题中发现事物的倾向性,从偶然问题中揭示事物的必然性,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智慧和共识得到充分凝聚。在起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过程中,邀请环保部、国务院发展中心、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等部门和院所专家学者对草案把关号脉,先后召开五次专家论证会和研讨会,深入社区、企业走访调查,并将草案分送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18个省直部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二是在加强组织协调上务求主动。积极借鉴和汲取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协同论、自组织等理论精华,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立法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坚持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精心做好初审、二审衔接工作,协调平衡政府部门及相互关系,加强同京津及周边省份协同立法和信息、成果共享,科学确定提请审议时间,积极做好法案审议修改工作等等。通过努力,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及其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凝聚合力、化解矛盾、消除分歧,妥善处理和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以及不同阶层的利益,着力提高自主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实现立改废释宣协调一致、地方性法规和宪法法律协调一致、法规内部协调一致。三是在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上务求主动。针对自主立法过程中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以提升立法质量为关键,以突出特色为主线,以不越权、不抵触为底线,将注意力转移到解决地方特有问题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自主立法上来,创造性地研究和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能落地、真管用。自主起草中遇有分歧意见或部门争端,以充分体现党的意图和人民意愿为原则,坚持立足实际和辩证思维,妥善统筹平衡各方利益,敢于和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上一刀并确保砍准砍好,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由法工委自主起草的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最大限度地压缩罚款的设定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治权力寻租。与此同时,所立法规坚持不贪大不求全,有几条立几条,需要几条就立几条,成熟几条就立几条,哪条切实可行管用就立哪条,坚决改变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甚至简单抄袭其他省市法规的弊端。坚持把质量第一作为起草的着眼点和最终目的,重点围绕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推进立法精细化,着力提高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全面提升立法艺术和效用。制定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牢牢把握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坚持在精益求精、好上加好上用心用力,力求抓重点、短而精,能落地、真管用。


(作者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责编:胡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