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廉政账户制度设立的第15个年头,它的效果更加备受关注。 在过去的15年时间里,各种形式的廉政账户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在防止更多官员走上腐败之路的同时,它们也尴尬地与一些贪腐案件产生联系。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现有媒体报道中,“挂”在廉政账户上的贪腐案有近十起。 15年内廉政账户在12省出现 “廉政账户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产生的一项特殊制度。它为党员干部上交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建立了一个‘绿色通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 早在1999年,江西省部分地市及其所属县区就在银行建立了拒礼拒贿资金账户。当年,仅江西省南昌市,在设立拒礼拒贿资金账户4个月后,就有23笔共5.5万余元入账。 2000年春节,浙江省宁波市设立“581(谐音‘我不要’)”廉政账户,并扩大了受理范围,可直接接受各种外币、储蓄卡、信用证和有价证券。结果,仅2001年的前5个月,“581”廉政账户收入就达422万元。 随后,全国多个省市开始纷纷效仿,账号有“981(谐音‘就不要’)”、“510(谐音‘我要廉’)”等。 据报道,山东济南自廉政账户设立以来,一直保持平均日进1万元的速度;而从辽宁沈阳“慕马案(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16名官员贪腐案)”被查处后的2001年8月至当年10月两个月时间里,沈阳廉政账户猛然进账四百多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中,目前共有12个省级纪委设立或者曾经设立过廉政账户。 如湖南省在2013年12月30日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州纪委、监察局和省直部门落实《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账户的户名为“湖南省廉政账户”。 2012年1月,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发出《关于设立广东省廉政账户的公告》,设立相应廉政账户。 而区县一级纪委单独设立廉政账户的情况则更多。仅仅在2014年12月,就有北京市昌平区和房山区、新疆呼图壁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灵武县等多地设立自己的廉政账户。 通过查阅各地下发的关于廉政账户的通知可以发现,廉政账户一般由当地纪委监察局和银行共同管理,并对存款人姓名、存款数额等予以保密。账户只存入,不支取,所存款项统一由纪委监察局定期上交国库。 然而,随着廉政账户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和发展,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产生了:廉政账户越来越频繁地与贪腐案件联系起来。 拒贿与“掩饰犯罪”之间 安徽芜湖《大江晚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2012年6月,张某得知检查机关已介入调查,遂将27万元转存纪律廉政账户;同年8月,他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 另有一个匿名案例是:某官员在春节前收礼受贿100万元,纪委查到后,该官员狡辩说自己给廉政账户上交了20万元,直到相关部门查实了全部送礼行贿总额,这位官员瞒天过海的花招才被戳穿。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官员主动存入廉政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应计入受贿金额,在一些案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存在分歧。 在上述张某案件中,法院给出了答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1万元,侵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得知检查机关对其受贿进行调查后,张某将27万元转存纪律廉政账户,属于为掩饰犯罪而上交,该27万元应计入受贿金额,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根据纪律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因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金或本人认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而收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折价款等,及时存入纪律廉政账户,视为拒贿。 但若受贿人知道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受贿事实,而将收受款项存入廉政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不应视为拒贿。 然而,也有因退赃积极而从轻处罚的案例。 2014年11月,因被告人钟某昌及时将收受的贿赂上交廉政账户,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1月至案发,钟某昌任鹰潭市某局科员并兼任某大道绿化工程项目管理部派驻工程师。2012年年底,钟某昌得知该绿化工程承包商李某要转卖自家轿车,遂向李某提出购买该车。李某为感谢钟某昌在其承建项目期间的帮助,决定将该车送给钟某昌。 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钟某昌未支付购车款2.5万元。 2013年8月,李某听说钟某昌的儿子出生,遂借此机会送给钟某昌6000元礼金。同年11月6日,钟某昌听到检察机关在调查该工程后,担心自己出事,遂向市党风廉政建设账户上交了5万元。 2014年2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钟某昌涉嫌受贿。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为65781元。案发后,钟某昌家属向检察机关退赃6000元。 多案中成“装清廉”工具 有没有办法,边贪腐、边“清廉”?在某些官员的权衡中,这似乎可以实现,而廉政账户成了关键工具。 在江苏南通,某学校负责人杨某利用教材、辅导材料等订阅和承印等机会,多次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他将其中的2万多元打入纪委设立的“510”廉政账户。当办案人查办此案时,杨某以已将赃款打入廉政账户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同样在江苏,宿迁市泗阳县也查处了一位科级干部。此人曾向廉政账户上交1万元,后被查处时,他出示了一张廉政账户的收据来搪塞。调查人员并未因此放过他的其他问题,还是查出他受贿7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 在反腐过程中,除了“苍蝇”之外,“小老虎”们也在使用同样的花招。 2014年11月1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消息称,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魏力生在“贪途”上行走了9年,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他先后收受他人款项49笔,共计现金327万余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 同时,他还是制造清廉假象的高手。先后分几次,他将75万元赃款上交当地廉政账户。 这75万元,只占魏力生受贿总额的四分之一,但这确实让他受了益——有报道称:“魏力生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案发后,这些钱没有算进其受贿范围。” 然而,还有一些人就没有这么幸运。 2011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环保局原局长文铁军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9万元、2000美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文铁军的辩护人提出,“近几年被告人上交市纪委红包礼金7.18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文铁军上交该市纪委的红包礼金属于查明他受贿数额的范围,故不会扣减。 2012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沙井新义安”涉黑案,除了老大“龙哥”陈垚东外,第二号焦点人物,当地最大的涉黑保护伞,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12月11日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刘少雄利用职务便利,为“龙哥”置换土地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了陈垚东1200万元的贿赂。刘少雄称自己陆续向廉政账户上交了1000多万元赃款。而这算不算是自首行为,也成为庭审焦点。 检方认为,刘少雄虽然上交了赃款,但并未明确表示这笔钱的来源,也未主动交代这笔钱就是目前此案所指控的事实,且收到的贿赂款和所上交的钱不是同一笔,因此不能算是自首。法庭最终支持了检方的观点。
(摘自2015.03.18《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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