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涉嫌贪污,刑拘后未批捕而释放回家,“在群众中引起巨大反响”,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站出来质询,依法要求检察院说明原因。检察院依法回复、解释,称嫌疑人的做法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由于证据不足,未批捕,最终人大代表投票表决通过了对检察院的质询。这一几乎是国内首例的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质询案,最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首先,人大代表联名依法启动质询机制、启动成功,这在依法治国时代,具有标志性意义;其次,整个过程均依法进行,最终以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实现了法治程序的正确。 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见证了法治的进步。令人期盼的是,这种质询机制从鲜见的个案逐步走向常态化。不仅是质询检察机关,对政府、法院的依法质询都应该走向常态化。现实中,政府受到人大制约的情况比较多,比如很多重要事项必须请示人大,经批准后才可以实施。但人大代表联名质询政府的情况并不多见,实质上是社会横向监督存在的一大缺陷。目前的司法监督基本是纵向的上下级、组织性监督主导,像人大代表联名质询这种更直接反映社会民意的监督和制约,也存在很大缺失。 依法监督司法,绝不等于干预司法,而是有利于推动、保证司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梧州人大代表依法质询检察机关,最终是社会民主监督、法治、司法公信以及民意的多赢结局。这种机制越活跃,司法权力也会越规矩。由这一案例,我们更应关注“质询权闲置”问题。这种情况与宣传不够有关,也与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过多有关。这些都是需要改进之处。
(摘自2015.04.01《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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