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如此“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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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 |
最近,某电台经常播放这样一则广告: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一次记6分。而如今安装在道路上的摄像头无处不在,其中不乏隐藏的测速抓拍设备,让司机朋友防不胜防,很容易就被抓拍记分,面临少则几百多则上千元的罚单,甚至有的还被吊销驾照,很是苦恼。为此,我们特别推出了一款车载电子产品,可以有效提醒司机前方有测速设备存在,以防止超速被罚…… 这显然是一则有偿广告,然而,对于我们的媒体来说,却不能这样发布。且不说售卖的那款电子产品是否合法,仅就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言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不是“违章”),更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事,正所谓“车祸猛于虎”,“十次事故九次快”。“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作为新闻媒体不积极宣传超速违法,不去警示超速驾驶害人害己,却仅从经济角度考虑,发布没有思想,没有法律观念的广告——只要安装上广告中所提到的所谓“电子产品”,就能提醒司机“前方有测速设备”,能有效避免被抓拍被罚款——这岂不是鼓励广大司机将法律威严和生命安全置之度外,在没有测速设备的情况下肆意超速驾驶?殊不知,“超速违法”绝不是冰冷的法条,而是由一次次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换来的教训!交通标志所限定的速度恰恰是保障交通安全的底线。 当前,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盈利方式也多种多样,然而,必须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那就是遵纪守法。尽管现行广告法已经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是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少媒体还是铤而走险,“只需要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一吃就灵”、“永不复发”、“想瘦哪里瘦哪里”……这些赚人眼球的广告语,无不频频见诸媒体。作为媒体,无论是进行新闻报道,还是进行广告宣传,都要把良知和责任放在首位——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守护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做名副其实的“社会良知的代表”,以积极的舆论导向赢得受众,绝不能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丢弃了应有的良知和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那款“电子产品”不妨这样卖:只要装上我们的产品,就不会超速和违法,既保护了您的钱包,又保障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遵纪守法,平安出行,切记!切记! |
责编:白玲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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