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8日下午召开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听证会,其官方微博对听证会进行了播报,成为外界了解该案案情以及复查工作的重要渠道。 这场听证会历时10多个小时,从下午一直开到深夜,聂案复查合议庭的5位法官悉数到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分别发表意见。 法院邀请的15名社会听证人员则始终在场,并就相关问题向各方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针锋相对中,聂案中所存疑点一一显露。 公安机关为何锁定聂树斌? 【申诉方意见】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认、指控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或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抓获。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案发后,公安机关划定摸排重点范围,对嫌疑人进行刻画,走访中了解到有人常骑蓝色山地车到案发地附近闲逛,随即安排民警布控,最终发现一名与群众反映特征相似的男青年。此人在盘查过程中神色慌张,说“我没有事,我没有杀人”等话,引起民警警觉。 为何聂树斌未供出“一串钥匙”? 【申诉方意见】聂树斌自始至终没有供出一个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王书金对案发现场遗落的被害人钥匙这个关键的隐蔽性细节的供述,将这起强奸杀人案指向为王书金所为。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物品和枝节问题记不清楚也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聂树斌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申诉方意见】聂案中许多证据,尤其是聂树斌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聂母张某某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当年与聂树斌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某某证词表示,其与聂树斌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经常聊天,聂树斌曾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围绕聂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询问了聂案辩护律师、聂母、看守所管教干警、办案人员等多人。得出的结论是: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关于纪某某的证词,调查证据显示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曾多次因诈骗犯罪判刑,当时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 是“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 【申诉方意见】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理聂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 聂树斌当年9月23日被抓获,28日才开始有讯问笔录,期间的讯问笔录缺失。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一人签字且无见证人。形成于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聂树斌于9月23日被带至分局进行审查后,办案民警对其供述情况有一个核实印证的过程。28日,在公安机关大量工作基础上,聂树斌对其犯罪事实第一次做出比较系统的供述。审讯笔录编号看似混乱,实则有序,是各部门编写的,后面的部门对前面的部门起监督作用。 经调查,“石获南路”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1990年迁至现“石获南路”,其工商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 聂树斌到底何时被执行死刑? 【申诉方意见】法律文书显示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而他却在1995年5月13日亲笔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在执行照片上,聂树斌身穿羽绒服跪在雪地中,而根据石家庄气象局调取的相关时期气象数据,如若在雪地中执行,那么实际执行时间应在1996年1月13日以后。聂母表示,她于1995年5月3日持法官所开证明去火化场领取聂树斌的骨灰,但这一天聂树斌还活着写了上诉状。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案卷中有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石家庄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当天的值班报告也记载,聂树斌当天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现场是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条河里有沙地,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冬装。 至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5月13日,很明显这是他的笔误。4月20日的二审提审笔录显示聂树斌承认已提出过上诉,山东高院经过鉴定笔迹确认上诉状系聂树斌本人书写。不存在律师提出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写上诉状的问题。 王书金是否真凶? 【申诉方意见】王书金多次供述其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并先后带侦查人员指认其作案现场,现场与聂案为同一块玉米地,且该处只发生过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应认定聂案出现了新的证据。 王书金关于其强奸杀人犯罪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被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行走路线方向、被害人衣着、被害人身高、杀人手段、尸体衣物、作案场地,特别是尸体颈部花衬衣等关键情节的供述,与康某某被害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摘自2015.04.30《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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