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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为何此时重提严惩行贿
 
◎赵晨熙 马克布扎•叶尔江

  打击腐败,近日最高检又有“重拳”出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4月29日在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时强调,要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加大打击行贿犯罪不但会给行贿者极大的震慑,更会使中国的反腐败力度再上一个档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予了高度评价。
  行贿方式越来越多样
  “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诸如此类“罪行”都被最高检列入了下一步要严厉惩处的行贿犯罪之列。
  在任建明看来,最高检的“表态”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重视程度,同时也恰恰体现了行贿犯罪的危害程度。
  任建明指出,贿赂案件有很多种类,既有政府官员间的“买官卖官”;也有公司企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实行的商业贿赂等。行贿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像常见的金钱贿赂、性贿赂等。
  “不论是哪种类型,采用何种手段,贿赂犯罪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打破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违反了国家发展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坚决的打击。”
  任建明举例称,比如一些企业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来达到排斥和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就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
  对于当前常见的一些“围猎”政府官员的行贿行为,任建明表示危害更为巨大。
  2015年4月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季建业在1999年至2012年下半年任职期间,为苏州市锦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等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和项目开发、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任建明强调,对官员行贿一方面会诱使政府官员一步步走向“深渊”,同时也会致使官员滥用国家权力进而导致国家的行政审批、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形同虚设,不但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更会整体拉低国家政府形象,让民众对政府的公正廉洁产生质疑。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当前中国大力反腐背景下的有力举措。”任建明说。
  很多行贿者没得到应有惩处
  在此次最高检对严惩行贿犯罪的“表态”中,特别强调了要切实防止和纠正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现象。
  事实上,这并非最高检首次公开提出要解决“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
  2014年,最高检便多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曹建明在做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汇报了打击行贿犯罪的成果:2014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腐蚀干部的问题,部署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
  尽管这是一份有进步的“成绩单”,但任建明坦言,当前“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相比对受贿者的审判,很多案例中的行贿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2014年11月14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被眉山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媒体报道,此案中眉山当地公安系统有6名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但这6人中最终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在任职。
  类似的事件并非个案。
  2013年,曾任“煤都”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的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因收受贿赂款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曾向其行贿的129名官员中最终仅有4名被治罪。
  “贿赂案件的发生必然是双方行为共同导致的,有受贿方必然就会有行贿方,二者理应予以同等力度的打击。”
  任建明直言,行贿与受贿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宽容任何一面,都是对贪腐行为的一种纵容,对行贿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也会使行贿人有恃无恐,难以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
  为方便办案检方对行贿人网开一面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看来,这种现象的发生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执行中的原因。
  彭新林坦言,从法律规定上,受贿与行贿就“不在同一标准上”。他举例称,依据刑法,受贿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而依照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罪起刑点是1万元;量刑上,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行贿罪最重只到无期徒刑。
  “这种法律规定容易给人以受贿比行贿严重的感觉。”彭新林表示,虽然受贿者一般多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也存在不少主动索贿的情况,但实际中也有大量主动行贿的案例发生。
  比如葛兰素史克行贿案件中,经调查,这家企业已经把行贿作为了一项公司的基本业务去执行,足见行贿危害之大。
  其实除法律规定外,对行贿行为惩处较轻,也与检察机关在实际侦办贪腐案件中有时不得不“依靠”行贿人有关。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就向记者透露,言词证据因具有直接性、原始性等特点,是当前检察机关办理贿赂案件中主要利用的直接证据。但由于贿赂案件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因此在实际办案中言词证据往往来自行贿方的证人证言。
  “有些案件的突破也是从行贿人提供的线索入手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当前刑法规定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实际中有时为了尽快打击贪腐案件,促使行贿人提供关键线索,检方也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行贿人网开一面。”
  最高检发力行贿与受贿统筹查办
  今后,检方对行贿人“网开一面”的情况或全面改观。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目前针对严惩行贿犯罪的具体指导政策仍在研究制定中。至于应如何给行贿犯罪戴上“紧箍咒”,从曹建明在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中也可窥一二。
  首先,曹建明提出要严厉惩处两种行贿犯罪,包括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贿犯罪和严重侵害民生民利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行贿犯罪。
  其次,曹建明表示要积极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加大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
  此外,曹建明还表示,要坚持行贿与受贿统筹查办;将作案后潜逃的行贿犯罪分子纳入整体追逃工作计划。
  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受贿与行贿是对合犯罪,行贿犯罪也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
  彭新林认为,在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最高检提出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将有力地震慑行贿犯罪分子,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受贿现象的温床,降低贿赂犯罪发生的机率,具有积极意义。
  要彻底改观仍需从顶层法律上修改
  对于最高检公开表态严打行贿犯罪的举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相对客观的评价。
  他表示,这种表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行贿者的威慑作用,但如何具体实施仍需法律制度多方的完善。
  黄京平认为,当前检察院查处贪腐案件之所以需“依靠”行贿人提供的线索,主要就是因为当前检察机关在侦办贪腐案件时普遍采用普通侦查手段,而没有广泛运用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等手段。
  “新刑诉法的规定中对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也有一定的限制,而随着行受贿方式的不断隐蔽出新,也理应赋予侦查机关更大的侦查权力和更多的侦查手段。”
  黄京平认为,这不但能减少检察机关对行贿人言词的“依赖”,也是提高侦办贪腐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有力举措。
  任建明对此表示认同,但他强调要想真正转变当前“轻行贿”的现状,仍需从顶层法律上进行修改。
  “我认为当前刑法对行贿的审判力度还有可提升空间,行贿和受贿在起刑点、量刑等方面应该实行同等的判罚尺度。”任建明介绍,在法治成熟国家,针对贿赂案,实行的就是对称性惩罚,即行贿与受贿属于共同犯罪,将受到同等的刑事处罚。
  彭新林也觉得,对行贿与受贿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政策,但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切实有自首行为的仍应给予从轻处罚;而对多次行贿、数额巨大等行贿犯罪要予以重判。
  “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采访中任建明还建议,当前对行贿罪定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也应考虑逐步取消。
  他指出,立法之初之所以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是为把一些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排除在行贿罪之外。比如一个人依据正常条件分得了房子,而后又去给领导送钱“感谢”。
  但是,任建明认为,设立贿赂罪的最根本目的并不只是为了遏制行贿受贿行为,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廉洁性和公正性。而不论行贿人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也极易导致受贿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要证实一个人犯行贿罪,不仅要证实其有行贿行为的事实,还要证实其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也导致一些人因此脱罪。”任建明提出,此要件违背了行贿罪的立法宗旨,也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应当予以取消,来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但在实际处理中也应视一些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判定。”
  任建明认为,最高检日前公开表示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释放了很好的信号,今后最高检也应主动联合公、法部门,加强贿赂侦查业务培训,并探求合作配合机制,共同提高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他同时强调,应建立问责机制,对今后司法机关出现的应追究而不追究,应判决而不判决的纵容行贿犯罪等行为进行问责。
  “反腐败不仅要从严惩治受贿者,也要从严惩治行贿者,只有从源头治理,双管齐下才能共同打击贪腐行为。”任建明说。


(摘自2015.05.11《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