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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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员 |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领导的各种讲话中,在报刊所登的文章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权利和权力一词。至于权利和权力有何不同,各自的内涵又是什么,二者关系又是怎样的,其实不少人并不清楚。 何谓权利?权利是一法律概念,它所表示的是由法律公正认可的和保护的某种利益。在自然法看来,所谓权利是自然人个人与生俱来就固有的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也可以说是国际法所公认的基本人权。也即是我国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提到权利,我们首先要想到公民个人。因为权利姓“私”而不姓“公”,这是权利的一个显著特点。 何谓权力?权力即政治上的强制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权力姓“公”,所以又称“公权力”。权力归国家、归政府,这是权力本质属性。 关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从权利和权力发生的逻辑上来看,权利先于权力,权利是根本的,是本源的。也就是说是公权力产生于权利,而不是相反,这是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实质内容。 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公权力不是自然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可以授予,法律自然也可以剥夺。正如公职人员的职务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亦可以通过公民依法罢免一样。公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权利的选择。不通过公民选举,公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 而公民的权利则不是这样的,这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所谓“天赋人权”是也。 权利和权力的这种关系,决定着权力的天生使命就是为权利服务,同时受权利的监督,也即是说权力是权利的保障,权力不能侵犯和剥夺权利,必须对权利谦抑。 公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决定着,任何公权力都是相对的、暂时的、有条件的。当一个人失去某种职务(位)时,他手中的权力也就失去了。任何机关、任何个人手中的权力都是有限的,都没有永恒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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